会计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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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操纵(Accounting Manip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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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操纵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在公认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对有关的会计数据进行有意识的处理,使这些数据反映的是操纵者期望表现的状态,这是在会计规则框架内行事,因而是合法会计操纵。另一类则是不遵循会计规则的安排,而在其框架之外进行会计操纵,通常表现为对当前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违反,这类会计操纵是非法会计操纵,它所生产出的会计信息则不具真实性,即是“失真”的会计信息。
(一)会计准则的不完备性
会计准则作为一种由政府出面强制制定的合约,不可能包容所有已发生、将发生的会计事项,总会存在空白和模糊地带,即使再完善的准则,它也具有不完全性,它的缺陷不只是技术性的,更是各利益相关方相互间多次博弈的结果,为使准则能够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就必须放宽会计准则对一些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可操纵的空间。另外,会计准则与会计社会实践之间的时滞性,常使会计准则落后于会计实践,这些都为会计操纵提供了可能性。
(二)经济利益驱动
控股股东对待会计信息的态度,并非总是对其监督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控股股东极有可能滥用控股权,操纵会计信息,以达到自利的目的。而对于经理人来说,经营业绩常被直接或间接用来作为激励经营者的评价标准,而经营业绩的好坏主要通过会计收益指标来确定,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一条非常便捷的途径就是:通过操纵会计数据,粉饰会计报表,人为提高经营业绩,从而增加自己的报酬。
(三)会计从业人员与事务所缺少独立性
我国目前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以用人单位自己管理为主,会计人员行为受制于管理当局,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其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为恶性的会计操纵提供更多的机会。会计师事务所本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机构以超然的立场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但现状是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管理层一手操纵着会计信息,其独立性的缺失使得非法会计操纵行为进一步升级。
(一)虚构资产或经济业务调节利润
利用虚拟资产作为“蓄水池”,在费用和损失实际发生时不及时确认、少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或考虑到公司的承受能力而暂时挂列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人为调节报表的利润。
虚构经济业务更是企业调节利润的常见手法。为了虚增利润,企业往往会采取伪造购销合同,虚拟客户,虚开销售发票,虚构销售收入,使得公司确认的收入远远大于实际销售收入。如银广夏集团就是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为制造了大量的主营业务收入,创造了巨额利润。而另外一些公司出于逃税目的故意隐瞒利润,常见的手法有采取虚构进货,虚列制造成本,降低销售毛利等。
(二)虚假确认收入、费用
提前或尽可能多的确认收入,减少费用是上市公司增加利润的重要手段,混淆会计期间,延期确认收入,多记费用也是企业用以隐瞒和转移收入、偷税逃税和以丰补歉调节利润的惯用手法。具体的表现方式有:(1)虚增、虚减收入。擅自扩大或缩小收入入账范围,人为制造收入或隐瞒收入,将不该确认的收入提前确认或将已实现的收入不入账。(2)虚增成本费用。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开支标准,人为调整期间费用,将不该列入本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列入本期费用中。(3)虚减成本费用。主要手法有扩大费用资本化的范围,递延当期费用,提前确认费用等。
(三)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调节利润
目前我国会计政策的变更成本低,许多情况下,管理当局进行会计变更的动机并非为了使会计信息更真实,而是为了操纵利润。常用的手法有:(1) 任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时间,降低折旧率,从而降低本期成本费用,高估资产价值,虚增当期利润。(2)长期潜亏挂账。对该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不提减值准备,推迟处理这些账户的余额,为了提升公司近期的业绩,使其长时间挂在账上,利润水分极大,公司虚盈实亏。如很多公司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3) 巨额冲销。提前确认以后年度的损失,利用会计政策的松动性,大提资产减值准备,来个所谓的“大洗澡”也是上市公司“保牌”的一种高招。让第一年或第二年亏够,以免遭到第三年亏损被“摘牌”,还美其名曰“长痛不如短痛”,旨在减少以后期间的盈利压力。
这一级别的操纵的显著特征是管理当局虚构交易事项,也就是“不做假账”里的“假账”。发生这类会计操纵,是因为会计人员素质差?这与会计人员素质没有多大关系,完全是掌握政策决定权的管理当局的行为。只要翻看近几年典型的造假案,就不难发现,这类操纵都是明目张胆地捏造事实,从而做大业绩,没有一家一件是因为会计人员的素质差造成的。那么,是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有问题,出现所谓“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这也是没有充分理由的。决定会计信息的最本质因素是看谁有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一个大家都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会计政策的选择权是由管理当局全盘掌握的。既然这样,会计人员只是一个执行者,执行管理当局的命令是他们的职责所系。所以,这类操纵行为的发生,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关系不大。有人认为,会计人员应该和违法违规行为做斗争,从理论上讲会计人员确有这个义务,但现实却困难重重。不错,作为会计人员应该遵守《会计法》,但让他和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对着干,谁替他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所以新《会计法》认识到这个问题,抓住了管理当局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责任人这一要害,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被审计企业的这类造假行为,审计人员只要保持适当的职业谨慎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就能发现。因为对于各项收入的确认必须有有效的销售凭证,而虚假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后面没有有效的原始凭证做支持,稍微有些财务常识的人都会识别。所以,这种操纵在财务报告里出现,要么是审计人员根本没有实施最基本的审计程序,要么是和管理当局沆瀣一气。不论那一种,审计人员都要承担法律后果。除非公司能够继续蒙骗下去,否则审计人员肯定也逃脱不了干系。就像彩虹桥等建筑工程坍塌,把后面的贪官污吏拖出来一样,这类操纵,只要到了不能支撑的那一天,肯定就会把后面狼狈为奸的会计师事务所拖出来。所以这类操纵是一种恶意的欺诈,触犯了刑律,性质最恶劣,一旦被查处,企业的责任人和审计责任人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震动全国的琼民源、红光实业、大庆联谊以及银广夏等就是如此。
上述操纵行为的发生,多为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蓄谋的行为,与会计制度设计的优劣、会计人员水平的高低以及审计人员的技巧等“技术”性因素没有多大关系。因此根治的办法也在“技术”性之外。只有靠健全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对管理当局形成有效的制约力量,以及强化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才有可能有效遏制这一级别的操纵行为。
- 二、中级操纵
- 盈余管理——法律和准则无可奈何的行为
这一级别的操纵,其本质是不违背GAAP的形式,却违背GAAP的实质,钻GAAP空子的行为。或者说是披着GAAP的外衣,进行违反GAAP实质的会计选择行为。如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过程中的操纵行为就是如此。1997年被称为“报表重组年”,就是因为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而玩数字游戏。以此手段,许多上市公司甩掉了“ST”、“PT”的帽子,或者达到了配股生命线。这一级别操纵的本质是没有真实的现金流,却能产生大量的账面利润。而监管机构看着上市公司玩数字游戏,却无可奈何。从监管机构所处罚的全部情况下,没有一家由于这类操纵而受到查处。由于这一级别的操纵收益多多,一个丑小鸭,只要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资产置换,一夜之间就会变成美天鹅,而操纵的成本几乎为零。因此它曾为我国上市公司包装业绩的首选。对于这一级别的操纵行为,即使发现了也很难对其进行处罚,监管部门和媒体眼看各企业操纵而“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得”。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蒲少平与世纪星源一案的判决结果。(蒲少平在2002 年《财经》上发表了《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一文,揭露了世纪星源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会计操纵的事实,而被判侵权,赔偿对方损失30 万元。)
当市场对低级别的操纵监管甚严,操纵的成本很高时,管理当局就会青睐这一类操纵。所以我国上市公司的操纵行为,从整体上看,已经处于向中等级别的方向转移之中,而且也是今后上市公司操纵的主要领域。
除了关联方交易外,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领域都可能存在这类操纵行为。而这类行为的发生,往往与以下因素有关:
(1)由于会计制度不完善留下模糊地带,使管理当局有机可乘。如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过程中的操纵行为,就与会计准则不健全有关。
(2)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管理当局行使专业判断必不可免,在一定条件下,就会发生这类操纵行为。如上市公司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3)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使得局外人很难准确理解业务的实质。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当局就有可能凭自己所处的有利位置,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会计政策。如融资租赁业务的处理。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广泛运用,增加了管理当局机会主义选择的可能。如对或有负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等业务的判断。
(5)经济业务的创新,出现会计准则的空白地带,使得管理当局有机可乘。如衍生金融工具、商誉等无形资产业务的处理。
这一级别的操纵,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直接与会计准则的优劣相关。准则的漏洞越少,或者说准则越完善,就越能遏制这类操纵行为。我国监管机构针对关联方交易的操纵行为,先后修改了债务重组准则和配股条件,使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来产生利润的难度加大,对此类行为产生了一定的防范作用。
(2)会计准则总是一份不完全合约,总会存在空白地带。所以即使再完善的准则,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就是管理当局的诚信。也就是说,即使准则不完善,如果管理当局是坦率和诚实的,即如威廉姆森所言的“顺从”的话,它就会忠于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不偏不倚地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相反,则容易导致人为的操纵行为。
对这一层次的治理,既取决于企业内部治理制度和外部监管制度的约束,还取决于会计准则质量的不断提高,最后还要靠管理当局本身的诚信。
- 三、高级操纵
- 感觉管理——一种非常隐蔽的操纵行为
这一级别的操纵,大多是在信息揭示过程发生的。它旨在影响投资者的心理、信念和感觉,以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这种行为往往是审计人员也无法觉察,信息中介机构也难以辨别,投资者经常被“蒙在鼓里”,整个市场受这种行为的误导而不知。即使被发觉,也不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任何制裁。很明显,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很发达的资本市场上,因为在有效市场上,投资者不能被低级别的和中级别的操纵行为所系统地“蒙蔽”,他们能够看穿会计政策选择背后的东西。例如,投资者会对照“正常”的应计项目给“非正常”的应计项目打折扣(Paul.Healy,James M.Wahlen,1999)。
所以当市场对管理当局的信息甄别能力越来越强时,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管理当局进行会计操纵就会向高级别方向转移。很明显,这样的操纵行为,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还没有用场,也不是影响投资者的有效手段, 只有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才会发生。下面通过分析一篇实证研究文章,来窥探这一级别操纵的基本特征。
在《盈利宣告中策略性基准:有选择地揭示前期盈利成分》(Catherine M Schrand,Beverly R.Walther,2000)一文中,研究者揭露了管理当局通过策略地揭示前期盈利项目,来影响投资者的心理和感觉。作者研究了前一年有非经常发生的项目,但在当年没有这些项目的公司的揭示策略问题。因为这些公司在策略性选择盈利基准时有很大的空间。
所有公司在当期盈利宣告中一般都以前期盈利作为当期比较的基准。如果当期盈利不包含任何非经常发生的项目,那么就应该对前期盈利中非经常项目进行调整,以使当期和前期盈利更加可比。这个调整也因为由于前期“调整”的盈利更好地代表了一致性盈利,在预测未来盈利时比临时性的盈利将会得到更大的权重。而实际情况往往是,经理在盈利宣告时,对前期盈利中的非经常项目却进行策略性宣告(机会主义揭示)。具体说来,如果经理的目标是为了突出当期盈利的最大变化(最大化目标),而前期盈利中非经常项目如果是损失,揭示损失就会使前期盈利基准增大(因为非经常损失是前期盈利的减项,所以剔除它就会使前期盈利基准增大),这样经理就不会单独揭示非经常项目,否则就会使当期盈利呈现不利的变化。相反,如果前期非经常项目是利得,揭示利得将会使前期基准减小(非经常利得是前期盈利基准的加项,所以揭示它等于剔除它,使得前期盈利基准减小),这样就可以突出当期盈利最有利的变化。所以出于最大化目标考虑,经理就会策略地揭示前期非经常项目的利得。
这种揭示策略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上不是偶然的。证据表明许多公司对其他与盈余相联系的项目揭示也存在着操纵行为。(以下事实转引自斯蒂芬.A.泽弗,1999)如华尔街杂志批评华斯特管理当局,在1997年揭示了1996 年的盈余包括了非经常项目,而这些项目在当时的公司盈余发布中没有揭示。这些非经常项目包括企业出售利得,保险索赔收益,折旧的降低以及灾害损失的赔偿 (Bakley 1997)。同样,索尼和家比利资产管理公司也被指责策略性选择基准使当期盈利以十分有利的态势呈现出来,在盈利宣告中策略性选择基准似乎不被限制(Mcgeehan,1999)。
这一种操纵形式,在于经理策略性地揭示前期非经常发生的项目,既不违反GAAP,也不违反监管机构的会计信息揭示规范。且它管理的不是具体的盈余大小,而管理的是投资者盈余的感觉。所以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更隐蔽、更高级、更精致的会计操纵行为。这一级别的操纵有如下几个特征:
(1)这种操纵,其形式普通投资者难以识别。它通过操纵投资者对盈利的感觉而影响股票价格。
(2)如果管理当局操纵的主要形式都转移到这一级别的话,可能是资本市场效率提高的一个信号。正如上面所分析,当低级别和中级别的操纵都不能奏效时,管理当局就会转移“战场”。我国资本市场操纵行为正处于低级和中级阶段,发达的资本市场可能处于中级和高级的操纵阶段。
(3)这一级别的操纵,迫使人们加深对信息观的认识。信息观认为,股票价格是投资者预期、信念和感觉的函数。所以不改变盈利的大小而改变对盈利的感觉,照样可以影响股票的价格。而计价观认为,股票价格与会计盈余之间存在着线性联系。从上述过程看,信息观更深刻地反映了股价与会计盈余之间的联系。
(4)目前的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对这一类别的操纵尚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当这一级别的操纵成为主要的操纵形式时,就要制定新的准则来规范这类行为。所以这代表了未来准则发展的方向。也就是说,如果在将来资本市场上,会计方法的不同选择,职业判断的不恰当使用都不能影响投资者时,投资者都能看清这些方法背后的东西时,会计准则的空间和弹性问题,就不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准则关注的可能是如何规范管理者对投资者感觉操纵的问题了。
(一)改革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改革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真正成为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建立合理的经理人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评价方法,激励经理人集中精力搞经营,最大化股东利益,使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有步骤地使不能流通的股权流通起来,解决目前的“一股独大” 问题,引进机构投资者,使股权的结构更趋合理,形成一个“股权制衡”的局面,完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公司的内、外监督机制。总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在源头上减少会计操纵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我国正处在经济的转型时期,新生产业不断涌出,公司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复杂。会计法规的建立不能一蹴而就,除了借鉴与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外,还要注意与本国的国情相结合,它的建立应该是利益相关方多次博弈的过程,使之真正成为各方都认可、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法规。
权衡好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对于各种处理方法的具体适应场合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减少会计处理方法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努力消除法规、制度中的“盲点”,准则的漏洞越少或者说准则越完善,就越能遏制会计操纵行为。
(三)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人是“有限理性经济人”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学假设,其行为必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增加经营者和大股东会计操纵的风险,减少其风险预期收益,使会计操纵者预期的风险成本大于风险收益,这不仅要求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社会监督力量,提高审计质量,尽快落实民事赔偿制度,而且一定要严格执法,对造假的高管人员、控股股东进行严惩,同时对协同造假的注册会计师处以重罚,以上措施将有效遏制恶性会计操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