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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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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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義是道德哲學(倫理學)中的一個理論。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學家有約翰·史都華·米爾(John Stuart Mill)、傑瑞米·邊沁(Jeremy Bentham)等。
早在功利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理論之前,就有功利主義思想雛型的出現。西元前5世紀的亞裡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紀的伊比鳩魯、中國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隨者的倫理學中都存在著如何促使最大快樂的思維,他們是古人中的功利主義先驅。近代英國哲學家與倫理學家如坎伯蘭 (Richard Cumberland)、法蘭西斯·哈奇森與休姆都有功利主義的傾向。據邊沁指出,他在英國化學家約瑟夫·普利斯特裡、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義大法學家貝卡裡亞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發現了功利原則。
功利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系統是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期,由英國哲學家兼經濟學家邊沁和米爾提出。其基本原則是:一種行為如有助於增進幸福,則為正確的;若導致產生和幸福相反的東西,則為錯誤的。幸福不僅涉及行為的當事人,也涉及受該行為影響的每一個人。
19世紀末期的功利主義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認為功利主義來自對“常識”的道德系統的反省。他論證多數的常識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義基礎上。他也認為功利主義能解決常識學說的模糊和前後矛盾而產生的困難和困惑之處。在20世紀功利主義雖然經過摩爾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學家與英國自然科學家兼倫理學家圖爾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學的諾埃爾-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美國哈佛大學的約翰·羅爾斯以及澳大利亞的斯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為功利主義辯護。
功利主義認為人應該做出能“達到最大善”的行為,所謂最大善的計算則必須依靠此行為所涉及的每個個體之苦樂感覺的總和,其中每個個體都被視為具相同份量,且快樂與痛苦是能夠換算的,痛苦僅是“負的快樂”。不同於一般的倫理學說,功利主義不考慮一個人行為的動機與手段,僅考慮一個行為的結果對最大快樂值的影響。能增加最大快樂值的即是善;反之即為惡。邊沁和米爾都認為:人類的行為完全以快樂和痛苦為動機。米爾認為:人類行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對幸福的促進就成為判斷人的一切行為的標準。
功利主義根據應用的方式可分為以下幾種:
有人認為,普遍功利主義和規則功利主義本質上都屬於情境功利主義的一種。
功利主義的影響甚為廣泛。它在法律、政治學、經濟學方面更有特別顯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懲罰方面,功利主義反對“一報還一報”的“報應”理論。功利主義者認為懲罰的基本原理是通過改造罪犯或保護社會不受罪犯破壞,從而避免發生更多的犯罪行為,同時也使其他人因懼怕受到懲罰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學上,功利主義者贊成將民主作為使政府利益與公眾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種方法。他們認為每個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過也有人因為強調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義、甚至獨裁主義。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認為最大的幸福是來自社會的根本變革,從而走向無政府主義的共產主義,如威廉·戈德溫。在經濟學上,所謂邊際效用分析學派如威廉姆·斯坦利·傑文斯,則是從邊沁那裡吸取了許多思想,所謂“福利經濟學”是以“比較愛好”代替“比較效用”,也表現功利主義的基本精神。在經濟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義者傾向自由貿易,反對政府干涉。後期的功利主義者由於對私人企業的社會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來糾正私人企業的弊病。在當代的討論中,人們對倫理學語言的分析,以及對邊沁的“快樂計算”均已失去興趣;功利主義出現了種種修正的和複雜的形式。
功利主義是指以超階級的功利作為人們行為標準的資產階級哲學思想。18世紀末英國哲學家、經濟學家J.邊沁創立,對西方經濟學研究曾產生過很大影響。
出發點和前提。邊沁之前,A.斯密在啟蒙學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觀念”的基礎上,把人性歸結為個人利己主義,認為個人追求一己利益,便會自然而然地促進全社會的利益。邊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導論》(1789)一書中進一步闡明功利原理,並把它應用於法學、政治學、經濟學、倫理學之中,並以此作為判斷一切行為和立法措施的準則。
邊沁的功利原理有兩個出發點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選擇原理。關於功利原理,邊沁認為,人們一切行為的準則取決於是增進幸福抑或減少幸福的傾向。不僅私人行為受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據此行事。按照邊沁的看法,社會是由各個人構成的團體,其中每個人可以看作是組成社會的一分子。社會全體的幸福是由組成此社會的個人的幸福的總和。社會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來衡量的。如果增加社會的利益即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的傾向比減少的傾向大,這就適合於功利原理。邊沁把功利原理應用於經濟學,各種經濟制度和經濟政策恰當與否以功利原理作為權衡標準。
所謂自利選擇原理,按邊沁的說法是:什麼是快樂、什麼是痛苦,每個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麼是幸福也是各個人所知道的。各個人在原則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斷者。同時,各個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在人類社會生活中,自利的選擇占著支配地位。當人們進行各種活動的時候,凡是對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貢獻,不管對自己以外的全體幸福會帶來什麼樣的結果,他都會全力追求,這是人性的一種必然傾向。
邊沁以所謂功利原理和自利選擇原理為依據,在經濟方面鼓吹自由放任主義。他認為,在經濟活動中應以個人的活動自由為原則,國家應為之事,只限於保護個人活動的自由和保護私有財產的安全,除此之外,不應作任何干涉。按照邊沁的解釋,在經濟上實行自由放任,生產上將會得到最大量,分配上將越趨於平等,從而使幸福也達到最大量。如果安全與平等不能兩立,就必須放棄平等,而維護私有財產的安全。
邊沁功利主義的影響
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深深影響當時和以後英國及歐洲大陸上許多經濟學家如J.B.薩伊、D.李嘉圖、J.密爾、J.S.密爾、A.L.C.德斯蒂·德·特拉西(1754~1836)、W.S.傑文斯、A.C.庇古等。
J.S.密爾從小受到邊沁功利主義的熏陶,始終堅信“幸福”是人類一切行為的規則和標準,並且是人生的目的。但在他生活的年代,階級矛盾比邊沁時代尖銳化了,他同情無產階級的悲慘境遇,因而對功利主義作了新的解釋,認為人生的目的應脫出圖謀一己幸福的範圍,而去關心他人的幸福和人類狀況的改善,也就是從 “自利”轉變為“自己犧牲”。他晚年寫的《功利主義》(1861)認為人類有為別人的福利而犧牲自己的最大福利的能力,如果是不能增加幸福總量、或沒有增加幸福總量的傾向的犧牲,不過是白費。他強調功利主義在行為上的標準的幸福,並非行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與此有關係的一切人的幸福。當你待人就象你期待他人待你一樣和愛你的鄰人就象愛你自己一樣,那麼,功利主義的道德觀就達到理想完成的地步。他幻想通過某些改良主義措施,來調和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
19世紀70年代西方經濟學中出現的邊際效用學派仍以邊沁功利主義作為其理論的出發點。英國邊際效用學派代表傑文斯認為經濟學的目的是求以最小痛苦的代價來購買快樂,而使幸福增至最高度;要求對快樂和痛苦進行計算,因而把經濟學叫作“快樂與痛苦的微積分學”。
在資本主義進入帝國主義階段後,功利主義在西方經濟學中仍然發生影響。由英國庇古奠定的福利經濟學,就認為一個人的福利是他所感到的滿足的總和,社會福利則是各個人的福利的總和,各個人總是力圖使自己的滿足成為最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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