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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功利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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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功利主義(rule-utilitarianism)

目錄

規則功利主義[1]

  規則功利主義亦為準則功利主義,是指現代西方一種強調普遍性的道德規則對於達到功利,增進最大普遍善的重要性的倫理學理論。與行為功利主義相對。

規則功利主義的概述[1]

  主要代表人物為英國哲學家穆勒,認為不僅必鬚根據最大的普遍善來決定我們所採取的行為規則,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遵循一定的行為規則,作為實現功利原則的有效途徑。主張在任何特殊的道德選擇境況中,都必須遵循道德規則去行動,作出行為選擇;即使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遵循普遍規則(例如“說真話”)會導致不好的結果,這一規則也是應當遵循的,因為這樣做維護了道德規則,歸根結底會給大家帶來更大的好處。如果允許在特殊情況下背離道德規則,就會鼓勵人們在對他不利的情況下背離原則,從而導致社會道德結構的破壞。規則功利主義音把義利結合起來,認為道德規則不能脫離功利,強調道德規則的普遍性和嚴肅性,主張在遵循道德規則的前提下謀取功利。

規則功利主義的觀點[2]

  規則功利主義是一種頗為不同的觀點,也被認為是穆勒所創立而近來一直很流行的。和規則道義論一樣,這種理論強調規則在道德中的重要性,並堅持認為,我們一般地說——如果不是永遠如此的話——人們是根據一條規則,如要說老實話這條規則,來斷定在特殊情況中應該怎麼辦,而不是根據在該特殊情況中,什麼樣的特殊行為會產生最好的結果作出這種斷定的。

  但是,與道義論不同,規則功利主義又認為,我們總是根據哪些規則會為每一個人增進最大的普遍善來決定我們所採取的規則,這就是說,問題並不在於哪一個行為具有最大的效用,而在於哪一條規則具有最大的效用。功利原則在通常情況不是用於決定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特殊行為(這通常是由規則來決定的),而是用於決定採取什麼樣的規則。必須在功利基礎而不是在任何其他基礎上來選擇、維持、修改和更換規則。功利原則仍然是終極標準。但要從規則的角度而不是從具體判斷的角度來引用這一原則。從貝克萊R·B·布蘭特一些作者都宣揚這種觀點。

規則功利主義的形式[2]

  規則功利主義可以來取各種形式,不同形式的規則功利主義對規則又有不同的解釋,而規則在這種功利主義體系中是極為重要的。就規則功利主義的一種形式,即被稱為原本規則功利主義的形式而言,規則只是闡述普遍功利主義所得出的結論,例如在選舉日要去投票。這不過是換上新裝的普遍功利主義。還有所謂實際規則功利主義,它認為,假如一個行為符合公認的或通行的道德規則,它就是正當的,假如不符合,就是錯誤的,同時假定這些規則如果得到承認並遵守,就有助於最大普遍善,或至少是普遍善的必要條件。現今似乎受歡迎的那種類型的規則功利主義是理想規則功利主義

  它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認為,如果一個行為符合一套規則,而普遍地符合這套規則會最大限度地增進效用,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該行為就是正當的;另一類認為,如果一個行為符合一套規則,而普遍地承認這套規則會最大限度地增進效用,那麼在這種情形下,該行為就是正當的。在這裡,承認一條規則,被認為還沒有完全達到符合該規則。當然,規則功利主義者要使他的規範倫理學達到完整,還必須告訴我們哪些規則能實現他所說的要求。

  一般認為,普遍功利主義、原本規則功利主義以及第一類理想規則功利主義最終都相當於行為功利主義。這個論證太長了,不宜在此重覆,而且這種說法很難加以評定。但是,很顯然,如果這種說法是正確的,那麼,這些形式的功利主義就和行為功利主義不相上下。無論如何,原本規則功利主義相當於普遍功利主義,兩者面臨相同的情況。實際規則功利主義顯然是值得懷疑的,因為一個社會的實際公認的道德規則不見得都有助於這個社會的最大福利,或者是為這個社會的存在所必需的。再者,通行的規則在不同的社會有頗大的差異,並且時時有所變更,基於此種事實而倍增此種困難。因此,很難理解這些規則如何會最大限度地增進全世界的效用。至於理想規則功利主義的兩種形式,這方面也有種種問題。但是,我將試圖說明我認為是反對一切形式的功利主義的一種意見,來回答這些問題,因為這些功利主義都把最大限度地實現善超過惡的餘額當作道德上是非的唯一終極標淮,只是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間接的罷了。這個反對意見概括了曾被西季威克和其他許多人用來反對行為功利主義的論據。

行為與想範加和主義的共同基本假設[3]

  行為功利主義與規範功利主義的共同基本假設為:

  1.社會是唯名的,所謂大眾或公眾或公共利益,不外是個人利益的總和。

  2.每一個人的行為動機皆屬中性,即本無好壞或對錯的價值判斷。

  3.功利主義者皆預設人是理性的動物,再把個人理性抉擇的原則,應用在社會整體上,因此特別強調“大公至正的立法者”與“一視同仁”的概念。依照此一假設,功利主義者將自身設想為大公無私的立法者,將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比擬為一條直線,然後再將權利、義務以及所有社會資源等,依據最大效益的原則,進行合理的分配。

規則功利主義與行為功利主義[4]

  功利主義流派在判斷行為正當錯誤的標準問題上的兩種不同觀點。

  行動功利主義者認為,行為的全部後果是決定該行為正當與否的唯一的與全部的標推,只要能造成最大的好結果的行為。就是正當的。

  規則功利主義者則認為,這種觀點把全部道德責任問題都變成了對行為結果的算計,這至少部分地曲解了道德判斷的性質。

  比如,虐待無辜兒童不論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這種行為從原則上講都是錯誤。道德規則的正確性則由人們普遍進循它時所產生的全部結果來決定。

  例如,在決定人們是否可以為了自己的方便而不遵守諾言時,行動功利主義者考慮的是不避守諾言能否在總體上造成更好的結果,而規則功利主義者則要考慮在下述兩種情況中,何者能在總體上造成更好的結果,即

  (1)人們都普遍遵循“只要對己方便,就可不遵守諾言”;

  (2)要求人們“不論對己方便與否,都要遵守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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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朱貽庭主編.倫理學小辭典[M].ISBN:7-5326-1500-6/B82-61.上海辭書出版社,2004.05
  2. 2.0 2.1 (美)弗蘭克納(Frankena,W.K.)著;黃偉合等譯.善的求索道德哲學導論[M].ISBN:7-205-00105-6/B82.遼寧人民出版社,1987.
  3. 盧美秀著.護理倫理學[M].ISBN:7-5023-3435-1/R192.6.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0
  4. 主義詞典[M].ISBN號:7-80595-537-9/D091.遠方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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