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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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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利得(capital gains)

目錄

什麼是資本利得

  資本利得是資本所得的一種,它是指納稅人通過出售諸如房屋、機器設備、股票債券商譽商標專利權資本項目所獲取的毛收入,減去購入價格以後的餘額。

資本利得的計算公式 [1]

  計算資本利得的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就叫做資本市場線。它表示由無風險資產和市場有價證券組合構成的有效有價證券組合的直線,它描述有價證券的收益和風險之間的均衡關係。這條直線的斜率為正值,表示預期收益越高,風險則越大。因此該斜率通常稱做每單位市場價格的風險。

  若設以E(rm)表示市場風險有價證券的預期收益率,rf表示無風險有價證券的預期收益率,rf表示有價證券組合的預期收益率,σ(rm)表示rm的標準差,σ(rp)表示rp的標準差,則資本市場線的斜率是:

  \frac{E(rm)-rf}{\sigma(rm)}

  而運用資本市場線,投資者選擇的有價證券組合的收益率與風險之間的關係可以用如下公司分析:

  E(rp)=rf+[\frac{E(rm)-rf}{\sigma(rm)}]\sigma(rp)

  風險越大顯然資本的收益與損失的可能性都要大,因此我們應註重資本的風險收益比的分析。

資本利得與資本利得稅基本問題辨析

  從資本利得產生的那一天起,各種對資本利得是否應該徵稅的爭論就已經產生,而且許多爭論都持續到了現在。美國等國對資本利得徵稅已經持續很久,但對資本利得的稅收待遇經常改變,只不過在每一次改革中,資本利得繼續被定義為所得,並且為了更準確地滿足越來越多的競爭性目標,而不斷地對稅率、資本虧損的扣除、資本資產的定義和其它的條款進行修改。為什麼許多國家一定要將資本利得作為所得並對之征收資本利得稅呢?本文試作探討。

  一、如何理解資本利得構成所得

  有學者不同意將資本利得作為所得的觀點,主張資本利得和利虧並不符合廣泛使用的真正所得概念。傳統的所得概念僅僅包括或多或少的規則和連續的收入,或者僅僅是指那些或多或少可以預測的收入。一筆偶然的收入或虧損,特別是在未主動尋求並且不可預測的情況下,並不像一般所得那樣引導行為或者決定經濟資源的分配。因此,許多經濟學家出於他們的一般分析目的而不是專門出於稅收目的,將所得定義為或多或少的可預測和經常性的收入。還有學者認為資本利得並不構成一個國家整體的可支配所得。在許多情況下,它們不代表國家整體財富的增加,而僅僅改變了其中一些財富字面上的價值。例如,公司所得稅率的降低很可能幾倍於年度減稅量地提高普通股的整體市價,但這並不同量地增加國家的財富。而且許多資本利得是虛幻的,僅僅反映價格水平利息率的變化,而投資者的實際所得並沒有發生變化,因此不該將其和真正意義上的所得放在一起。

  資本利得真的不構成所得嗎?可以做如下分析:

  1. 所有的定義都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理論和現實目標而確定的,所得的概念同樣是如此。雖然不同的所得概念很可能對其他目的是有效的,但是出於稅收目的對所得的準確衡量標準應該是基於實際經濟行為的事後結果,而不是基於主觀的預測或者是假定。應稅所得應該衡量個體支付稅收的相對能力,這體現為他們的經濟行為帶來的年度財富凈增並加上他們的消費。資本利得就像其他的個人所得一樣增加了投資者購買消費性商品或投資的能力。至於上面提到的所得是可預測的觀點,筆者是贊同的,但認為這種預測是相對的,即使是一般的商業利潤,本身也是可預測和不可預測的複合體。況且資本利得並不是完全不可以預測的,多數的資本利得與其他形式的個人所得形式之間在根本的經濟特征方面並不存在區別,它們也經常被考慮為一種利潤。

  2.資本利得和利虧與一般所得之間存在著某種微妙的關係,它們經常作為一般所得的一種偽裝形式。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當一個公司持有所得經過一段時期之後,公司的股票就會增值,公司的股東出售股票實現資本利得,就能夠獲得這些本來可以是公司利潤分紅形式實現的所得,或者為了避免這些再投資收益增值應交納的資本利得稅而將這些股票遺傳給他們的繼承人。顯然,這樣的轉換關係使得如果不對資本利得和利虧徵稅,不將其作為應稅所得的一部分,那麼不合意的避稅將會造成很大的經濟扭曲。

  3.價格水平和利息率變化造成的資本利得和利虧的虛幻性需要辨證分析:

  (1)反對將資本利得和利虧作為所得的人認為價格水平變化產生虛幻利得和利虧。資本利得只是反映一般價格水平的上漲——單位貨幣的貶值,資本利虧則僅僅反映一般價格水平的下降——貨幣購買力的增加。而獲取這些利虧和利得的人們的實際狀況並沒有改變。必須承認從某個具體個體出發分析,價格水平的變化只是同等程度地影響到該個體擁有的資產的價值,他的經濟地位並沒有什麼變化。因此這個角度講資本利得和利虧是虛幻的。但是筆者認同價格水平的上漲或降低通常對不同的資產的影響是不同的,也就在實際上改變了個體的相對經濟地位,況且一般所得的影響也是相對的。因此,價格水平變化引起的資本利得和利虧不可能完全是虛幻的,而且在現實經濟中發生的利得和利虧到底多大程度上是虛幻的,並不能精確地量化,對價格水平變化引起的資本利得和利虧的虛幻性只能是在這種價格水平變化急劇的情況下發生。對此我們要採取指數化的方式予以調整,但這種虛幻性不構成將資本利得和利虧排除在應稅所得之外的理由。

  (2)這些反對者還認為當利息率變化時,投資者實現利得或者利虧並且用實現所得重新進行另外一種投資的時候,它們留給投資者的實際所得並沒有發生變化,因此利息率變化造成的利得和利虧也是虛幻的。他們分析如下:假設某投資者開始購進面值100000美元、票面利率 4.5%的債券時的市場利率是4.5%,由於票面利率和市場利率相等,所以當時可以按面值購進。後來假設市場利率降低到3.75%,此時票面利率是 4.5%的債券就升值了,賣到120000美元,此時似乎是實現了利得20000美元,但是如果進行再投資就會發現若想獲得與原先一樣的利息就必須投資於更高面值的債券(100000×4.5%=120000×3.75%)。在這個例子中就得買面值120000美元、票面利率3.75%的債券 (這個分析是簡單化了,現實中未必有如此合適的交易,但肯定是存在這樣性質的交易)。從整個過程來看,該投資者實現的20000美元的資本利得是有點虛幻性質的,若反過來提高市場利率也是一樣的結果。否定這個分析很簡單,因為在利息率降低後,該投資者賣掉他的債券並且實現了20000美元的利潤,此時他就增加了支配真實商品的能力。相對於其他個體,他已經獲得了凈價值,已經實現了資本利得,儘管再投資後他獲得的利息不變。從這個意義上講,此時的資本利得和利虧完全歸集為虛幻是不成立的。

  此外美國所得稅收收入表中的數字表明每一個納稅人的平均資本利得量以及申報資本利得的納稅人的比例都像美國的所得規模一樣在急劇上升。在某些年裡,對那些申報所得超過100000美元的納稅人來說,資本利得作為一種所得資源已經超過了股息。所以當經濟發達到一定程度時,即使從財政角度考慮,也是不可以將資本利得排除在應稅所得外的。

  二、如何理解資本利得稅的合理性

  有人認為資本利得稅總體上看來產生了許多負效應,而且長期來看沒有財政效應,因此征收資本利得稅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如何來認識這些觀點,有必要逐個進行分析。

  1.資本利得稅構成對資本利得和利虧的雙重徵稅嗎?反對征收資本利得稅的人認為將資本利得作為所得課稅對收入者是雙重徵稅。首先是對未來所得的資本現值課稅,其次對未來收到的所得本身課稅。一個人如果將其資本利得進行再投資,他再投資所得就會承擔所得稅;而對他的利得的本金價值也徵稅就是對他的雙重徵稅。舉例來看對轉讓股票實現價值的徵稅。人們購買股票註意的主要不是該股票所屬上市公司凈資產現值,而是該公司預期凈資產的期望值,也就是說是著眼於公司未來的期望收益。股票價格是公司未來一切收益的貼現值,現在的股票價格是公司未來收益的一個反映,這樣目前股票出售者的資本利得實際上包含著該公司未來的收益成分,對此徵稅已含有了對未來收益所徵的稅。但是公司的未來收益還得繳納所得稅,即使分給股東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就形成了所謂的雙重徵稅。同樣的,當資本價值發生虧損並且年度所得減少造成的應稅所得減少時,就存在對資本虧損的雙重扣除。

  上面的分析似乎是對的,但問題是在投資者擁有資本利得的時候,它就可以自由地消費和再投資他們的資本利得。他們和那些從其他一般所得中積累儲蓄的人們處於一樣的地位。儲蓄者所得的儲蓄部分和接下來投資這些儲蓄所得產生的收益也都承擔所得稅。兩種情況下,目前所得(包括新的儲蓄和資本利得) 能衡量納稅人按照他自己的意願支配經濟資源的能力。設計所得稅的一個目的就是為了將這種能力中的一部分轉移到政府手中。當然將應稅所得限製為消費所得,就不會存在這樣的“雙重徵稅”,但是那樣就會使得整個個人所得中很大一部分被豁免。因此認為構成了雙重徵稅的觀點是不成立的。

  2.資本利得稅降低了證券市場的吸引力且阻礙了風險投資嗎?有人認為在普通股和其他的證券市場上,當價格上漲而資產所有者有可避免的資本利得稅時,他們就不會實現這種利得,這使得價格居高不下;而當價格下降時,所有者為了享受資本利虧的扣除而出賣資產,這使得本來就低的市場價格變的更低,因此這樣的市場中任何方向價格的變動都將被誇大。這種被加重了的價格波動降低了證券投資市場的吸引力。此外,既然風險投資很大程度上依賴對異常收益的期望,而這種異常收益通常僅表現為資本利得,因此對資本利得實施重稅阻礙了風險投資。

  但認為將資本利得和利虧包括在應稅所得中對資本市場造成的負效應被極大地誇大了。有經驗證據表明利得和利虧的實現主要是與股票價格的波動相關,並不是隨稅收待遇而波動。實際上許多資本利得的實現受阻,其原因主要是人們通過持有增值資產到死後就可以完全地避免這種稅收(在美國等許多國家對遺產資本利得不予課稅)。消除這些阻礙因素的有效辦法是消除所有可以避稅的可能性,即對任何時候不管是活著還是死亡時轉移資產都要計算並課征資本利得稅。另外,認為對資本利得享有的優惠稅收待遇導致了風險投資不公平和不充分的觀點是不成立的,因為風險投資的大部分且經常狀態下的收益是從一般利潤、股息和租金中獲得的。如果我們關註稅收應該促進風險投資,那麼我們應該從稅收體系的各個角度研究,而不能只是考慮到資本利得稅的這種負效應。

  3.長期來看資本利得稅沒有財政收益嗎?有人主張來自資本利得任何實質性的凈收益以及相關的資本利虧的扣除從長期來看都是可忽略的,因為利得和利虧的發生在長期內被相互抵消了,況且實現利虧得到鼓勵而實現利得卻受到抑制。在現實經濟中投資者都有權自由選擇是否實現和何時實現利得和利虧,所以他們都會出於最小化稅負目的而適當安排他們的交易。聰明的納稅人一定會在有抵補所得情況下實現利虧以減輕稅負;在有抵補虧損的情況下實現利得以最小化他的稅收;或者根本不考慮利虧直接將利得遺傳給他的繼承人以逃避稅收(在沒有征收遺產和贈予稅的情況下)。因此,他們認為將資本利得和利虧排除在外會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的穩定性。

  但是事實並不像這些人想的那麼簡單。即使可以相信從長期來看納稅人的資本利得和利虧總體上互相抵消了,可對某單個投資者來講並不是這樣。而實際上即使是整體看來,這種利得和利虧的抵消也是存在差距的。因為某些納稅人的資本損失不能完全享有稅收豁免而其他人的資本利得不能享受資本利得的優惠稅率。不考慮優惠稅率,我們的資本利得稅已經產生了實質上的效應,其中只有一部分資本利得可以和限制扣除的凈資本利虧相抵消。況且不能只是考慮資本利得稅的直接財政效應,還應該考慮它的間接財政效應。因為如果對全部或部分資本利得不予課稅,納稅人就會通過各種途徑將其他所得轉化為資本利得形式,以逃避稅收,這樣就會導致以其他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所得稅收入減少。這裡的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公司的保留利潤不分配從而將這部分利潤轉化為公司股票增值實現的資本利得。所以征收資本利得稅在調節經濟和收入方面都是會產生作用的。

  總之,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資本利得還是資本利得稅都是爭論的焦點,但是,通過分析知道,將資本利得作為所得並對之征收資本利得稅在理論上是成立的。至於現實經濟中實行的資本利得稅存在許多不合宜的扭曲效應,則是如何結合各國實際情況完善資本利得稅制的問題了。

股息所得、資本利得的差異和籌劃

  目前,納稅人開展股權投資業務已很普遍,投資人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資本利得。根據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股息與資本利得的稅收待遇不同。

  股息性所得是投資方從被投資單位獲得的稅後利潤,屬於已征收過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所得,原則上應避免重覆徵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投資業務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只要是被投資單位支付的分配額,而且是從稅後利潤中的分配,均應作為投資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資方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方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併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同時,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說,如果被投資單位未進行利潤分配,即使被投資單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潤,也不能推定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所得實現。因此,當投資方稅率高於被投資方時,如果被投資企業保留利潤不分配,投資方企業就無需補繳稅款。

  資本利得是投資企業處理股權的收益,即企業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所獲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這種收益應全額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差異進行籌劃。例如,如果被投資企業是母公司下屬的全資子公司,則沒有進行利潤分配的必要。但是,由此引發的問題是,如果投資方企業打算將擁有的被投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對外轉讓,則會造成股息所得轉化為股權轉讓所得。因為,企業保留利潤不分配,將導致股權轉讓價格增高,使得本應享受免稅或僅補稅的股息性所得轉化為應全額併入所得額徵稅的股權轉讓所得。因此,除非保留利潤一直到轉讓投資前分配或清算,否則保留利潤不分配導致的股息與資本利得的轉化對企業是不利的。

  因此,正確的做法是被投資企業保留利潤不分配,企業股權欲轉讓時,在轉讓之前必須將末分配利潤進行分配。這樣做,對投資方來說,可以達到不補稅或遞延納稅的目的,同時又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息性所得轉化為資本利得,從而消除重覆納稅;對於被投資企業來說,由於不分配可以減少現金流出,而且這部分資金無需支付利息,等於是增加了一筆無息貸款,因而可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參考文獻

  1. 李偉民主編.金融大辭典 3.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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