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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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課稅是指當課稅對象小於起徵點和免徵額時,都不予徵稅,即為不予課稅。課稅通常是指國家課稅,指以國家為主體對社會剩餘產品由私人部門向社會公共部門無償讓渡,是對私人財產的一種無償轉移或“剝奪”。免徵額是稅法規定的課稅對象全部數額中免予徵稅的數額,是對所有納稅人的照顧。當課稅對象小於起徵點和免徵額時,都不予徵稅,即為不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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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各種勞務費、服務費、佣金費、手續費,如廣告費、維修費、設計費、咨詢費、代理費、培訓費等,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不徵企業所得稅。
依據國稅總局2007年11月16日發文須取得《境外勞務費用不予徵稅確認證明》(售付匯證明)。
對外支付備案要求
我國境內機構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手續時:
1.30日內完成合同備案(不區分是否超過5萬美金);
2.交納相關稅金但無需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低於5萬美金);
4.免稅或者享受稅收優惠的,需單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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