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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段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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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242段條款

  242段條款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簽訂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紡織品特殊限制措施)》,主要適於紡織品和服務產品貿易

242段條款的內容[1]

  根據242條款的規定,如一個世貿組織成員認為《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於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自《世貿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由於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

  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後30天內進行。雙方將在收到這種請求後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如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進行。提出磋商請求的成員可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製成品實行限制。

  中國入世時簽訂的議定書有3個條款,即《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的反傾銷反補貼條款、第16條的特保條款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紡織品特殊限制措施)》。242條款有效的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

242段條款的實質[2]

  242條款是《中國加入WTO工作組報告書》中的第242段。該條款規定,WTO成員在原產於中國的紡織品服裝產品對本國產品造成“市場擾亂”,或“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則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方在收到磋商請求後,應主動將上述商品的出口數量控制在提出磋商請求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的前12個月的實際進口數量之上不超過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範圍。如磋商不能達成一致,則進口國可以單方採取限制措施。

  該條款的有效期一直到2008年12月31日,也就是在全球紡織品配額制度取消整整4年之後。並且,該條款只針對中國,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歧視性條款。

242段條款的適用條件[3]

  1、實質要件包括:

  (1)適用對象:僅針對《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自《wxo協定》生效之日起原產於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

  (2)適用前提:該特定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引起了市場擾亂.並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

  2、程式要件包括:

  (1)磋商義務。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 根據242條(d)款的規定.此處的磋商程式的提出是主張原產於中國紡織品導致市場擾亂的WTO其他成員國的強制義務;

  (2)理由和依據。主張原產於中國紡織品導致市場擾亂的WTO其他成員國.還必須向中國提供關於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並附相應現行數據

  “242條款”,作為入世法律文件的組成部分,當然對我國具有法律效力。現實有效的做法是,認真研究242條款的適用條件、程式、規則和各種技術要求,儘可能減少該條款被濫用,最大程度地保護本國的經濟利益

242段條款中國的應對措施[3]

  (一)對“242條款”有關重大概念予以合理的解釋

  因為只有條文中的一些重要概念明確了,才可以確定採取特殊保障措施是否合理,如對“原產於中國的產品”、“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市場擾亂”、“絕對增長”、“相對增長”、“重要原因”、“客觀因素”、“必需的時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以及“重大貿易轉移”等概念的認定。以上重要概念的認定是認識和運用“242條款”的前提。總之,中國應當基於特殊保障措施的特別立法要求,採取積極的態度,對相關定義作出有利於中國的合理解釋,從而影響“242條款”、的適用與發展。

  (二)成員國在實施特殊保障措施前有與中國進行磋商的義務

  關於60天的磋商期的規定,就意味著不經過磋商程式,任何WTO成員都不能夠援用原產於中國的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鑒於此磋商義務的存在,中國應當把握好此機會,利用好60天的磋商期以儘可能減少或避免其他WTO成員國援用“242條款”對中國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

  (三)自動限制措施的及時適用

  中國已經同意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所造成的損害,相關的WTO成員國則無權援用“242條款”對中國的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同如果某成員國拒絕接受中國自己採取的合理有效的自律措施,而強制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話,中國則有權要求依照WTO專家組程式或仲裁程式認定該成員濫用“242條款”,從而制止相關WTO成員國對中國產品繼續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不公正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四)及時有效地利用報復權的規定

  對於依據“242條款”對中國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中國則可以隨時對其運用報複措施。中國可以通過其他WTO協議條款對相關成員實施報複,該報複取決於中國自己的決定權和中國在相關雙邊貿易中討價還價的地位。此外,如果WTO成員國通過重覆使用某些保障措施長期限制某類中國產品進口的話,中國則可以援用立法目的和條約平等性的一般原則要求wr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此種濫用進行限制。

  (五)適用“重大貿易轉移”條款

  該條款為獨立條款,沒有包括限制中國採取報複措施的權利國際貿易的基礎就是互惠,如果任何國家輕易以貿易轉移為由限制中國出口,則中國有權在同等的限度內採取限制措施。

  (六)合理地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對於濫用特殊保障措施,損害中國利益的行為,我國要敢於並善於向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提請訴訟,通過專家小組及上訴機構維護我國的正當合法利益。

  在未來時間里。成員國依據《工作組報告書》及其國內程式立法,可以較輕易地啟動對中國紡織品服裝的保障措施調查並實施進口限制,必然對中國具有比較優勢的紡織品與服裝出口造成現實的不利影響,使我國紡織品與服裝產業在加入WTO後預期享有的利益面臨嚴峻的考驗:另外,由於對華紡織品與服裝的特殊保障措施易於啟動和實施,極可能被成員國利用作為貿易摩擦中實施貿易製裁的工具。為切實維護中國的合法權益,在WTO框架內研究針對中國紡織品的特殊保障措施及其對策,既有理論價值,更有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什麼是“242條款”.中國服裝協會.2015.6.15
  2. 解讀242條款:中美備忘錄真公平?.中華紡織網.2015.11.16
  3. 3.0 3.1 方明,論WTO針對中國紡織品的特殊保障措施及應對〔J〕,江蘇商論,2007年11期: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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