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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段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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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242段条款

  242段条款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签订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殊限制措施)》,主要适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

242段条款的内容[1]

  根据242条款的规定,如一个世贸组织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

  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这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

  中国入世时签订的议定书有3个条款,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反倾销反补贴条款、第16条的特保条款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殊限制措施)》。242条款有效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242段条款的实质[2]

  242条款是《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的第242段。该条款规定,WTO成员在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产品对本国产品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方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应主动将上述商品的出口数量控制在提出磋商请求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的前12个月的实际进口数量之上不超过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范围。如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则进口国可以单方采取限制措施。

  该条款的有效期一直到2008年12月31日,也就是在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取消整整4年之后。并且,该条款只针对中国,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歧视性条款。

242段条款的适用条件[3]

  1、实质要件包括:

  (1)适用对象:仅针对《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自《wxo协定》生效之日起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

  (2)适用前提:该特定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引起了市场扰乱.并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

  2、程序要件包括:

  (1)磋商义务。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 根据242条(d)款的规定.此处的磋商程序的提出是主张原产于中国纺织品导致市场扰乱的WTO其他成员国的强制义务;

  (2)理由和依据。主张原产于中国纺织品导致市场扰乱的WTO其他成员国.还必须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相应现行数据

  “242条款”,作为入世法律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然对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现实有效的做法是,认真研究242条款的适用条件、程序、规则和各种技术要求,尽可能减少该条款被滥用,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242段条款中国的应对措施[3]

  (一)对“242条款”有关重大概念予以合理的解释

  因为只有条文中的一些重要概念明确了,才可以确定采取特殊保障措施是否合理,如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市场扰乱”、“绝对增长”、“相对增长”、“重要原因”、“客观因素”、“必需的时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以及“重大贸易转移”等概念的认定。以上重要概念的认定是认识和运用“242条款”的前提。总之,中国应当基于特殊保障措施的特别立法要求,采取积极的态度,对相关定义作出有利于中国的合理解释,从而影响“242条款”、的适用与发展。

  (二)成员国在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前有与中国进行磋商的义务

  关于60天的磋商期的规定,就意味着不经过磋商程序,任何WTO成员都不能够援用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鉴于此磋商义务的存在,中国应当把握好此机会,利用好60天的磋商期以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其他WTO成员国援用“242条款”对中国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三)自动限制措施的及时适用

  中国已经同意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所造成的损害,相关的WTO成员国则无权援用“242条款”对中国的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同如果某成员国拒绝接受中国自己采取的合理有效的自律措施,而强制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话,中国则有权要求依照WTO专家组程序或仲裁程序认定该成员滥用“242条款”,从而制止相关WTO成员国对中国产品继续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不公正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四)及时有效地利用报复权的规定

  对于依据“242条款”对中国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中国则可以随时对其运用报复措施。中国可以通过其他WTO协议条款对相关成员实施报复,该报复取决于中国自己的决定权和中国在相关双边贸易中讨价还价的地位。此外,如果WTO成员国通过重复使用某些保障措施长期限制某类中国产品进口的话,中国则可以援用立法目的和条约平等性的一般原则要求wr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种滥用进行限制。

  (五)适用“重大贸易转移”条款

  该条款为独立条款,没有包括限制中国采取报复措施的权利国际贸易的基础就是互惠,如果任何国家轻易以贸易转移为由限制中国出口,则中国有权在同等的限度内采取限制措施。

  (六)合理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对于滥用特殊保障措施,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我国要敢于并善于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请诉讼,通过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维护我国的正当合法利益。

  在未来时间里。成员国依据《工作组报告书》及其国内程序立法,可以较轻易地启动对中国纺织品服装的保障措施调查并实施进口限制,必然对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品与服装出口造成现实的不利影响,使我国纺织品与服装产业在加入WTO后预期享有的利益面临严峻的考验:另外,由于对华纺织品与服装的特殊保障措施易于启动和实施,极可能被成员国利用作为贸易摩擦中实施贸易制裁的工具。为切实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在WTO框架内研究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及其对策,既有理论价值,更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什么是“242条款”.中国服装协会.2015.6.15
  2. 解读242条款:中美备忘录真公平?.中华纺织网.2015.11.16
  3. 3.0 3.1 方明,论WTO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及应对〔J〕,江苏商论,2007年11期: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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