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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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驗資訴訟案件不斷增多,一些事務所為了避免驗資帶來的風險,儘可能地少做或不做驗資業務,但這會導致註冊會計師不能滿足驗資業務需求的問題。為此,我們認為逃避驗資業務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提高驗資質量,合理規避驗資風險。驗資風險是註冊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存在不恰當意見的可能性。註冊會計師應對驗資風險承擔相應的行政、經濟、法律責任。
1.歷史因素
⑴“兩會”聯合前的執業標準與現行驗資實務公告不統一。審計事務所主要執行《社會審計工作規程》和《註冊審計師驗資規則》,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註冊會計師驗資規則》,兩者與現行驗資實務公告有一定差異。
⑵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與改革前財會制度的會計內容有較大差異。兩種差異對驗資實務產生不同程度影響。如部分驗資人員仍還以“驗資擔保書”作為實收資本確認。另外,以前出具的驗資報告仍潛伏著訴訟的可能。
2.環境因素
⑴從體制上講,大多數事務所尚未獨立,基本上都有一個能主宰事務所人、財、物的行政主管機關。
⑵許多人對註冊會計師行業不太瞭解,驗資時向註冊會計師提出不合理要求,責難註冊會計師。
3.素質因素
⑴業務素質。驗資業務接觸的範圍廣,情況複雜,特別是目前我國經濟正處在轉軌時期,許多經濟現象尚無明確規定,給驗資業務帶來了一定難度,註冊會計師的專業水平直接影響驗資的風險。
⑵道德素質。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好壞是直接影響驗資風險的重要因素,如受利益驅使故意出具虛假不實驗資報告。
4.客戶因素
⑴委托者的品質。如委托者有意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資料,未能發現。
⑵被審計單位情況。被審計單位企業的類型、規模、組織形式、內部控制、業務性質等不同與驗資風險密切相關。
⑶委托者對驗資報告的使用以及委托驗資的種類。如驗資報告用於融資與用於投資的風險不一樣;新設企業驗資與年檢驗資風險不一樣。
1、分清資產是以使用權投資還是以所有權投資
投資者如果以資產所有權投資,註冊會計師必須取得所投資產權屬實際發生轉移的證據,如投資方以商品投資時僅憑被審驗提供的投資商品清單是不夠的,應取得合法的發貨票以及接受投資方的收貨依據、現場記錄等;如果以資產的使用權投資,則相對複雜些,應區別不同情況。一般來說,國家法律法規已有具體規定的容易確認,一些尚無明確的經濟業務,比如,以農村山地開發使用權(無土地使用證)、非專利智力成果、勞務、房屋(或其他物品)租用權、商品(物資)經銷代理權等作為投資,註冊會計師應根據有關協議和實際情況作具體分析,按照會計準則的基本要求作恰當認定或與以說明。
2、分清開立的帳戶是經營用銀行帳戶(正式或臨時)還是作其他用的帳戶
驗資實物公告第11條規定,要求註冊會計師審驗開戶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銀行對帳單。這裡所指“銀行”沒有明確是否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不管怎樣,在驗資中應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開戶加以區分,除了經營相關業務的企業外,應註意審驗開立與本業無關的帳戶如在財務公司、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甚至農村基金會開戶,分析其原因。另外,還應註意儲蓄存款的帳戶,以排除家庭財產作為企業經營財產。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單位的現金收入不能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3、分清投入資產的帳面(或估算)數額與有效數額
⑴投入資產如果存在抵押、擔保或產權訴訟尚未結案,資產的有效數額就會小於帳面(或估算)數額。
⑵帳面(或估算)數額不一定符合現行規定或反映現值。如以國有資產投資或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基準日規定有效期為一年,根據評估情況確認其有效數額。
⑶以無形資產投資不論其帳面(或估算)金額多大,作為投資確認的有效資產一般不超過註冊資本的20%(特殊情況除外)。
4、分清不同的驗資目的和不同的企業類型
瞭解驗資目的和企業類型可以對驗資風險作具體評價,確定審驗重點,採取必要的審驗程式。融資需要與工商登記需要驗證的內容各有不同,風險各異,如一些新設企業經過一段時間試營業後(儘管有些企業不容許,但客觀上存在),投入的資本在營業中有的已形成費用性支出,作為獨資企業可單獨審驗有關支出單據,合資企業則應結合有關法規、協議、企業章程等進行審驗。
5、分清投資額是權益資本還是債務資本
《企業財務通則》第9條規定“企業籌集的資本金,企業依法享有經營權,在企業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投入資本來自負債不能抵禦風險或真正擔負起民事責任。當投資者所有者權益小於投資額時,其小於部分即為債務資本,註冊會計師明知投資者以債務資本投資應予以勸阻,不作實收資本確認。註冊會計師一般接受被投資方提供的資料,難以涉及投資方的會計資料,如果沒有證據表明投資額為債務資本,註冊會計師不承擔責任,但為了明確是否為權益資本,註冊會計師應要求投資者對投入資產註明“用於投資”等內容,並應瞭解、註意特定行業的會計規定,如農村合作基金會會計制度對“股金”的核算規定為負債,與股份制企業的“股本”核算不同。
6、分清獨立審計責任與相關方面責任
註冊會計師執業應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禁止出具虛假報告。在實務中有兩種情況要註意:
一是區分干預責任與審計責任。一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為了本地或本部門利益,對註冊會計師施加行政壓力,要求註冊會計師違心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註冊會計師未能真正做到獨立審計,為了保護自我,應註意取得有關免責證據或在驗資報告中作出說明或披露,以區別為不正當利益故意出具的情況。
二是要正確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這兩者的界限有時難以分清,比如由於工作不過細會計資料沒有鑒證,委托人予以否認時或應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式而錯誤的認為是委托方提供不出必要的會計資料等。
1、撤銷法。驗資報告形成或發出後,應進行必要的複查,發現錯誤應及時收回或向報告使用人聲明其撤銷,並分析後果,妥善處理。
2、更改法。註冊會計師在實施審驗階段發現委托書有關內容難以履行、審計計劃不妥或出具的驗資報告部分內容有出入、數據有誤或表述不當等應及時進行恰當更正或修改,以免造成不良影響。
3、補充法。註冊會計師發現驗資報告意見表述不完整時應及時出具補充報告;屬於審計證據不充分應繼續擴大審計領域以補充有關證據;在審驗過程中發現委托書內容和要求不明確或不具體,應與委托方協商作必要的補充或限定。由於新設企業成立前,許多驗資所需的基本資料未具備,因此,也需要報告日後補充,如單位印章、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銀行對帳單也在月末才能取得。
4、說明法。註冊會計師對有關問題要求被審驗人員進行帳務調整而遭到拒絕時,國家法律、法規對有關業務不明確難以確認時,執業過程中受到有關方面干預時,都可以在驗資報告中說明或披露;如果已涉及訴訟,由於註冊會計師業務專業性強,加上規範性不夠,其他人員對此瞭解不夠,註冊會計師可根據本專業的要求和特點向法庭或有關方面做耐心細緻地介紹和解釋,以利於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