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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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info.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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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簡稱HKMA或金管局。
金管局在1993年4月1日透過合併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成立。為成立金管局,當時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過對《外匯基金條例》的修訂,賦予財政司(現稱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職能及責任於《外匯基金條例》、《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及其他有關條例內有明文規定。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於2003年6月25日互換的函件,列載彼此職能與責任的分配。互換函件亦披露財政司司長根據這些條例將若幹權力轉授予金融管理專員。外匯基金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設立,並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該條例規定外匯基金須主要運用於影響港元匯價的目的。
財政司司長亦可運用外匯基金以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藉此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金融管理專員是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委任,以協助財政司司長執行其根據該條例獲授予的職能,以及執行其他條例指定及財政司司長所指示的職能。金融管理專員的辦公室稱為金管局,金融管理專員即為金管局的總裁。《銀行業條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規管及監管銀行業務與接受存款業務的職責及權力。根據《銀行業條例》,金融管理專員的職責包括處理香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認可資格的事宜。《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定下法定架構,讓金融管理專員可指定及監察對香港貨幣或金融穩定或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關重要的結算及交收系統。
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負責執行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決定,以及決定應否根據該條例向無力償付成員的存款人作出賠償。
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構中負責維持貨幣及銀行體系穩定的機構,其主要職能為:
- 維持港元匯價穩定 。
- 透過穩健投資策略,管理外匯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儲備) 。
- 促進香港銀行體系穩健 。
- 發展香港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使貨幣暢順流通 。
金管局的政策目標為:
- 在聯繫匯率制度的架構內,透過外匯基金的穩健管理、貨幣政策操作和其他適當措施,維持貨幣穩定。
- 透過規管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款業務,以及監管認可機構,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 促進金融體系,尤其是支付和結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與發展。
金管局是香港特區政府架構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可以按與公務員不同的聘用條款聘請員工,以吸引具備適當經驗與專門知識的人才。不過,金管局總裁及其員工仍為公職人員。在金融管理專員所獲轉授或賦予的法定權力下,金管局的日常運作享有高度自主。財政司司長負責釐定香港的貨幣政策目標及貨幣體制:財政司司長於2003年6月25 日致金融管理專員的函件訂明應透過貨幣發行局制度維持貨幣穩定,即將港元匯率約保持在7.8港元兌1美元的水平。金融管理專員須自行負責達成貨幣政策目標,包括決定有關的策略、工具及執行方式,以及確保香港貨幣制度的穩定與健全。
財政司司長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協助下,須負責有關維持香港金融體系穩定與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政策。為推行這些政策,金融管理專員須負責
- 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
- 與其他有關機構及組織合作發展債務市場
- 處理與法定紙幣及硬幣的發行及流通有關的事宜
- 透過發展支付、結算及交收系統,以及在適當情況下負責操作有關係統,以促進金融基建的安全與效率
- 與其他有關機構與組織合作,促進對香港貨幣及金融體系的信心,並推行適當的發展市場措施,以協助加強香港金融服務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外匯基金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金融管理專員鬚根據財政司司長所轉授的權力,就外匯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向財政司司長負責。
金管局在日常運作及用作推行政府所定政策目標的方法上享有高度自主,並同時輔以問責性及高透明度。金管局致力促進貨幣與銀行體系健全、有效管理官方儲備,以及發展與監察穩健及多元化的金融基建,以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及推動香港經濟發展。然而,金管局要有效履行職責,便必須取得社會人士的信心。因此,金管局以嚴謹的態度,履行向公眾解釋其政策及工作的責任,並儘力處理社會人士對金管局職責範圍內所關註的事項。金融管理專員由財政司司長委任,因此金管局透過財政司司長向公眾負責;與此同時,由於金管局的職權由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制定,因此金管局亦透過立法會向公眾負責。此外,金管局亦明白本身肩負更廣泛的責任,就是提高公眾對金管局角色及目標的認識,並密切留意社會人士所關心的問題。金管局在執行日常工作及與社會保持廣泛聯繫時,堅守儘力提高透明度及保持開放的政策。這項政策有兩大目標:
- 在顧及市場敏感性、商業秘密及披露機密資料的法定限制的前提下,儘量使金融界及公眾充分瞭解金管局的工作;
- 確保金管局能掌握社會脈搏,並對公眾意見作出適當回應。金管局在透明度安排方面致力達致國際最高標準。
金管局與傳媒保持廣泛聯繫,並出版各種中、英文期刊及專題刊物。金管局的雙語網站(www.hkma.gov.hk)除載有經濟研究、統計資料、消費者資料及其他課題外,還包括金管局所有刊物、新聞稿、演詞及簡報會資料文件。金管局辦事處設有資訊中心,分為圖書館及展覽館兩部分,每星期6日開放予公眾參觀及使用。金管局亦舉辦年度公眾教育計劃,以透過講座及資訊中心導賞服務向公眾人士,特別是學生講解金管局的工作。金管局每周專欄「觀點」除載於金管局網站外,亦有多份香港報章轉載。這個專欄的目的,是向公眾人士闡釋金管局不同範疇的工作。
一直以來,金管局逐步增加公佈有關外匯基金及貨幣發行局帳目資料的內容及次數。金管局於1999年開始參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中央銀行「公佈數據特殊標準」計劃。此外,金管局亦公佈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貨幣發行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及貨幣發行局制度每月運作報告。自1996年起,銀行業監管政策及指引亦載於網站。
在保持具問責性及高度透明的過程中,金管局與立法會的關係相當重要。金管局總裁承諾每年3次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報金管局各項工作及政策,並回答有關的查詢。金管局一般會在5月份的簡報會中,向財經事務委員會提交金管局年報。此外,金管局人員亦會出席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闡釋及商討特別事項,並出席法案委員會會議協助議員審閱條例草案。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
財政司司長就其對外匯基金行使的控制權聽取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3(1) 條成立。該項條文訂明財政司司長行使對外匯基金的控制權時,須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財政司司長為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當然主席,其他委員(包括金融管理專員)則以個人身分加入,由財政司司長根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授權委任。委員各以本身的專業知識及經驗獲得委任,使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廣受裨益。這些專業知識及經驗涉及貨幣、金融、經濟、投資、會計、管理、商業及法律等範疇。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與策略,以及發展金融基建等以外匯基金撥款進行的項目,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由於金管局的運作成本及員工支出亦是由外匯基金撥款支付,因此該委員會亦會就金管局的年度行政預算及金管局員工的服務條款與條件,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定期開會,如有需要徵詢特別意見,亦會召開會議。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設有5個專責委員會,負責監察金管局特定環節的工作,並透過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向財政司司長報告及提出建議。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在 2005年共舉行了6次定期會議,討論各項與金管局工作有關的事宜,其中大部分事項都已事先由有關的專責委員會作出討論。此外,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在5月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於2005年5月18日推出的優化聯繫匯率制度的措施。
管治委員會監察金管局的表現,以及就薪酬與服務條件、人力資源政策及財政預算、行政及管治事務,向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提出建議。該委員會在2005年共召開 7次會議,內容涵蓋披露金管局開支預算的資料、金管局在2004年的表現、2005年年度薪酬檢討、金管局《二零零四年年報》、持續運作規劃、策略性規劃事宜,以及金管局2006年的收支預算。金管局亦定期向該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審核委員會檢討金管局的財政彙報程式及內部管控制度是否足夠與具成效,並提交報告。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金管局的財務報表及編製該等報表所用的組成項目與會計原則,並聯同外部及內部審計師查核其所進行的審計範疇與結果。該委員會在 2005年共召開3次會議。除定期報告外,委員會在年內審閱了一份有關實施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顧問研究報告,並評估有關準則對外匯基金帳目的影響。
貨幣發行委員會監察及彙報作為香港聯繫匯率制度支柱的貨幣發行局制度的運作情況。該委員會的工作包括確保貨幣發行局制度按照既定政策運作、提出改進該制度的建議,以及確保該制度的運作維持高透明度。金管局定期公佈貨幣發行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及提交該委員會的貨幣發行局制度每月運作報告。該委員會在2005年共召開6次會議。會議議題包括中國內地貨幣狀況指數、總結餘兌換安排及兌換範圍內的市場操作、負債證明書與總結餘之間的互相轉移,以及新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其對香港的影響。
投資委員會監察金管局的投資管理,並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及策略,以及風險管理與其他有關事項提出建議。該委員會在 2005年共召開6次會議,就外匯基金的投資策略及相關事宜提供意見。
金融基建委員會監察金管局在發展及操作香港金融基建方面的工作,以及就金管局履行促進香港金融基建的安全、效率及發展的職責所採用的方法與措施提出建議。該委員會在2005年共召開4次會議。會議議題包括金融基建發展的檢討、推行檢討所衍生的項目及業務發展進度,以及財資市場公會的成立。
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
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根據《銀行業條例》第 4 ( 1 ) 條成立,目的是就有關《銀行業條例》,特別是與銀行及經營銀行業務有關的事宜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該委員會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金融管理專員及財政司司長根據行政長官的授權委任的其他人士。
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
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根據《銀行業條例》第5(1)條成立,目的是就有關《銀行業條例》,特別是與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銀行,以及經營接受存款業務有關的事宜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該委員會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金融管理專員及財政司司長根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授權委任的其他人士。
總裁委員會
總裁委員會由金管局總裁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金管局的副總裁及助理總裁。總裁委員會每星期開會一次,向總裁彙報金管局各部門主要工作的進度,並就與金管局運作有關的政策事務向總裁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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