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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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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商行為(Subsidiary commercial act)

目錄

什麼是附屬商行為[1]

  附屬商行為是指行為本身並不能直接達到商事主體所要達到的營利目的,但可以對基本商行為的實現起輔助作用的行為,如廣告行為、代理行為等.輔助商行為通常圍繞商事營業而創造條件或實施鋪墊,為基本商行為的順暢實施奠定基礎。

附屬商行為的發展[2]

  從根源上推溯,附屬商行為與主導商行為在最初時的主體應是同一的,附屬商行為的最初表現只不過是商主體為了使主導商行為能夠得以順利、迅速、有效地實施(完成)而分化出的某些專業化的功能行為。如批發零售商為了更好地銷售商品而建立了倉儲、運輸設施、期貨市場初期,期貨商為了獲取迅捷、準確市場信息而自辦電報、驛站等措施都是這方面的表現。市場發展、需求的變化,同類商主體的增多,對商行為能否成功並取得予期效果的約束愈加剛性化。於是,商主體自身功能的分化也就勢在必行了。

  商主體的這種分化對於組織化了的法人商主體來說表現為機構的增多和專業化,而對於自然人商主體來說則表現為除了最基本的直接贏利的需求外,又增加了強化贏利保障的有關需求,而且這種需求妁迫切和重要性以及自身功能的有限,就使得這類商主體不得不求渚於市場。市場需求的形成也就為這類專門為主導商行為提供了各種服務以謀求利潤的附屬商主體的形成提供了現實性。而且,原來具有這方面專業化功能的,但只為法人商主體提供自我服務的、屬於法人商主體的一些專業化、組織化的功能機構也就有了在組織上被分化出來的可能。

  實際上,古代社會中,由於市場經濟成分的社會存在,這類商主體以及相應的商行為雛形就已存在,例如,我國民間俗稱中,把“車。、“船”、“店”、“腳”,“牙”單獨劃歸一個共同的系列,並指出它們共有的某些錶面的或本質的特點。今天看來,無論是從商主體或是從商行為的角度評價,它們應是今天市場經濟社會中倉儲運輸、旅行、服務餐飲代理等行業和類似商行為的先驅。

  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這類商主體和相應商行為在社會上存在的普遍性已發生了質的變化。做為由這類商主體和有關商行為為主要成分的社會第三產業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已經形成最大的產業群,就充分說明瞭這一點。我們稱這類商行為為附屬商行為的涵義並非是認為其作用是次要的。“附屬”的涵義僅僅是指做為社會存在的相互關係上的主從次序。實際上,附屬商行為對於主導商行為的作用猶如催化劑、潤滑劑、推動器。正由於它的存在和發展,才使主導商行為及其相關主體和產業自近代以來有了飛躍式的發展。

  附屬商行為對於主導商行業的作用主要表現為:

  (1)提高主導商行為的專業化分工程度和水平。

  (2)提高主導商行為運行過程的合理化程度,減少了盲目性。

  (3)理順了主導商行為與環境的關係,減少了可能的障礙。

  (4)提高了主導商行為的技術能力,更新了技術手段。

  但是,以辯證的觀點分析附屬商行為與主導商行為的關係,二者之間既有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一面,也存在著相互影響、障礙發展的一面.自80年代以來,有學者對美、日經濟發展弊端進行了分析時的指出,代表附屬商行為的第三產業的過度膨脹,是造成美日經濟發展泡沫化、空心化的重要原因等等。所以,附屬商行為與主導商行為之間的比例和關係應該存在著合理的“度”或“閾”值。概念,這是有關學者積極探索的社會發展的熱點課題之一。

附屬商行為的特點

  1、必須有主商行為存在。

  2、這種行為雖然也適用關於商行為的一般規定,但它與基本商行為不同,它不是以商人概念為基礎的。

  3、對主營業行為的實現起輔助推動的作用。

  4、具有相對性。如旅館業,主營業是旅客的住宿。而為方便旅客的住宿,又設置了許多車輛為旅客迎來送往,如就買賣商而言,其銷售活動為基本商行為,而附設的倉儲保管則為附屬商行為。

附屬商行為的要件[3]

  其一是商人的行為,以商人概念為前提。換言之,商人存在是這種商行為的前提;

  其二是行為的目的為了營業。

附屬商行為的分類[2]

  1,交通運輸類和倉儲服務類商行為;這類附屬商行為解決了生產消費之間、相連的主導商行為之間在地理位置和空間方面差異的矛盾,它們通過專用的工具手段提供服務。

  2。郵電通訊類商行為,這類附屬商行為解決了不同商主體和商行為之間、主體商行為與市場之間的非協調矛盾,改善了商主體的選擇性和避免了商行為的盲目性。該類商行為也是通過專業化的工具系統手段提供服務。

  3.貨幣金融類商行為,該類商行為解決了不同商主體之間、在商行為的相互連接方面由於支付手段的有限和狹隘而形成的矛盾。分散了商主體的風險,擴展了商主體對商品數量和空間、時間跨度方面的控制能力,提高了支付手段運轉的靈活性和效率。該類商行為憑藉專業化的規範工具和知識系統為手段提供其服務。

  4.保險、公用事業、居民服務業、技術、經濟咨詢業等行業的附屬商行為主要是解決商主體及有關商行為與社會環境的協調性。減少因追求發展即由社會環境中不可予知因素帶來的風險和盲目性。改善商行為的運行質量。該類商行為雖服務領域不同,但作用性質類似。其使用的工具性手段的差別相差較大,分別為專業化的規範一知識系統:設備系統,人力一技術手段和知識職業經驗體系等。

  5.為各類商主體在組織人力資源方面提供更新資源,改善社會環境中人力智力條件基礎的社會事業類商行為,如教育文化傳播社會福利等。該類事業在一定程度上有準商行為的性質、特征,並非全部都是商行為.因此,關於這類商行為的評價尚有許多值得探討之處。但它們確是對社會發展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6.為減少與社會環境間的衝突、風險,規範和約束商主體以及商主體與其他社會主體特別是與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之間的關係,法律事務、會計、審計事務、資產評估事務、公證與仲裁事務等服務具有特殊意義,這也是改善商行為運行質量、提高經濟社會環境水平的重要手段。由這類主體所表現的商行為從性質上屆於附屬商行為是確定無疑的。但是其商行為特征的確定尚有許多爭論。

  綜上所述,附屬商行為的內容豐富,種類繁多。而且發展態勢迅猛,如果從社會產業的屬性來看,它們屬於第三產業的功能的一部分。但是,做為不同性質商行為的劃分與產業的劃分雖有相似之處,但卻具有本質的不同,本文是從行為的作用對象和輸出結果這一特定角度來給附屬商行為以界定的。而一般的產業劃分是從產業與社會關係的特點來界定的。

附屬商行為的註意點

  1、在現代商事企業中,多數是一業為主,多種經營,所以總是基本商行為和附屬商行為相結合。

  2、附屬商行為雖是為了營業而附帶進行的行為,但其行為後果仍歸責於營業主。

  3、有的附屬商行為對確定商人資格具有重要意義。如為營業而準備店鋪和借人資金,正式營業雖末開始,但其準備行為以營業的意思已經從外部知道的時候,商人的資格也就產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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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侯懷霞主編.商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12.
  2. 2.0 2.1 呂有晨主編.商學導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3. 王保樹主編.中國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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