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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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商行為(Unilateral commercia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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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商行為[1]
單方商行為是指在商事交易活動中,行為人一方是商人,另一方是非商人,或當事人一方所實施的是商行為,另一方所實施的是非商行為所從事的交易行為。
對於單方商行為的法律性質和法律適用,各國商法實踐中的認識不盡相同。其中許多國家的商法確認單方商行為或 “混合交易”行為本質上仍屬商行為,應當受到商法的統一控制。倒如《德國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均規定:當事人一方所為行為是商行為時.對雙方適用商法。在當事人一方為數人的場合,其中一人所為行為是商行為時,對其全體適用商法。(《日本商法典》第3條、《德國商法典》第2條)而法國和英美等國的法律則認為;單方商行為本質上是商行為與一般民事行為之結合,因此商法中的諸多統制性規定僅應適用於商人一方當事人而不適用於非商人一方當事人。(《美國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第1條)這一法律認識對於現代各國的商事責任制度和標準合同制度均有重要的影響。
單方商行為與雙方商行為分類的意義[2]
分類的意義在於,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適用商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當事人的一方不屬於商人,那麼,在對其商行為的效力進行解釋時,可以考慮其經濟上的弱勢地位及對商行為的無知,從而給予一定的法律保護,以實現雙方當事人在實質意義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