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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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性收入(Transfer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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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性收入是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政府對個人收入轉移的離退休金、失業救濟金、賠償等;單位對個人收入轉移的辭退金、保險索賠、住房公積金、家庭間的贈送和贍養等。
居民轉移性收入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離退休金”、“價格補貼”、“贍養收入”、“贈送收入”、“親友搭伙費”、“記賬補貼”、“出售財物收入”、“其他”。
其中,“離退休金”、“價格補貼”和“其他”(其中的“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部分)可視為是屬於政府轉移性的支付。
(1)“離退休金”是居民轉移性收入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從若幹年份的統計年鑒來看,其所占份額在60%~70%之間。但由於支付對象的不同,“離退休金”又可分為“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金”和“國有、集體企業離退休金”兩部分,其中,“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金”由國家財政對國家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進行支出,“國有、集體企業離退休金”由(國有、集體)企業對企業內部離退休職工進行轉移性支付。如果考慮到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與政府財政的關係,“國有、集體企業離退休金”可視為間接性的政府轉移性支出。事實上,在國家財政中尚有一部分支出用於補助國有、集體企業由於效益滑坡而無法支付其企業職工的離退休金。
(2)“價格補貼”,從年鑒上的數據來看,主要是來自國家財政的“政策性補貼”中對城鎮居民的“肉食品價格補貼”部分。
(3)國家財政用於“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主要包括:“撫恤支出”、“離退休費”、“社會救濟福利費”、“救災支出”。
除了上述的屬於政府轉移性支付的部分,剩餘的“贍養收入”、“贈送收入”、“親友搭伙費”、“記帳補貼”基本上是發生在居民家庭內部的收入轉移。
從兩方面分析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響。首先,採用GE指數區域分解的方法,分別考察在包含轉移性收入的居民人均純收入和不包含轉移性收入的居民人均純收入兩個樣本數據集下,比較兩者在總區域不平等(全國居民收入不平等)、農村區域內不平等(農村居民收入不平等)、城鎮區域內不平等(城鎮居民收入不平等)、以及農村—城鎮區域間不平等(城鄉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差別,從而分析轉移性收入對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響。其次,採用GE指數收入來源分解方法,分析在總區域內各分項收入不平等對總收入不平等的貢獻率,然後通過轉移性收入和其他分項收入的比較,分析轉移性收入對收入不平等的影響。
(一)從區域分解角度的分析
根據區域分解的方法,可將樣本數據分為農村和城鎮兩組,由此,總區域不平等可分解為農村區域內的不平等、城鎮區域內的不平等以及農村—城鎮區域間的不平等(Zhang和Kanbur,1999;2000)。
運用GE指數的計算方法及區域分解的方法,我們得到兩組數據:包含轉移性收入條件下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不平等(GE值)和不包含轉移性收入條件下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不平等(GE值),分別列於表1和表2。比較上述兩組數據,可以得到如下結論。
總區域 | 農村區域內 | 城鎮區域內 | 農村—城鎮區域間 | |
1993 | 0.06958 | 0.02285 | 0.01492 | 0.04851 |
1994 | 0.07334 | 0.02298 | 0.01653 | 0.05186 |
1995 | 0.06792 | 0.02361 | 0.01498 | 0.04637 |
1996 | 0.06116 | 0.02169 | 0.01318 | 0.04171 |
1997 | 0.05577 | 0.02017 | 0.01317 | 0.03733 |
1998 | 0.05494 | 0.01887 | 0.01345 | 0.03743 |
1999 | 0.06062 | 0.01947 | 0.01404 | 0.04254 |
2000 | 0.06674 | 0.02042 | 0.01432 | 0.04792 |
2001 | 0.07188 | 0.02112 | 0.01442 | 0.05255 |
總區域 | 農村區域內 | 城鎮區域內 | 農村—城鎮區域間 | |
1993 | 0.05702 | 0.02254 | 0.01430 | 0.03633 |
1994 | 0.05942 | 0.02308 | 0.01667 | 0.03783 |
1995 | 0.05466 | 0.02362 | 0.01498 | 0.03310 |
1996 | 0.04902 | 0.02190 | 0.01350 | 0.02933 |
1997 | 0.04380 | 0.02037 | 0.01407 | 0.02499 |
1998 | 0.04205 | 0.01913 | 0.01428 | 0.02414 |
1999 | 0.04526 | 0.01932 | 0.01492 | 0.02706 |
2000 | 0.04765 | 0.01994 | 0.01595 | 0.02875 |
2001 | 0.05041 | 0.02085 | 0.01487 | 0.03116 |
(1)無論是考慮轉移性收入因素,還是不考慮轉移性收入因素對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影響,我國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總區域不平等)最大的是體現在農村—城鎮區域間,再次是農村區域內,然後是城鎮區域內。這一點也可用區域貢獻率進行數字說明:[根據公式(2)中的貢獻率計算方法]在包含轉移性收入條件下,農村—城鎮區域間不平等、農村區域內不平等、城鎮區域內不平等對總區域不平等的貢獻率分別(平均)為69.67%、24.78%、5.54%(各年的平均值);在不包含轉移性收入條件下,相應的區域貢獻率平均值則分別為60.47%、32.03%、15.38%。
(2)在兩組數據中,各區域的不平等曲線的變動軌跡以及變動的幅度基本上相同,這表明轉移性收入並未能改善收入的不平等曲線,尤其是總區域的不平等曲線和農村—城鎮區域間的不平等曲線,說明政府的轉移性支付沒能起到緩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作用。
(3)從農村區域內和城鎮區域內的不平等程度看,兩組條件下的GE值比較相近,差異不大,但是總區域和農村—城鎮區域間的兩組條件下的GE值卻相差較大。通過簡單平均計算可發現,在包含轉移性收入的條件下,農村區域內、城鎮區域內、農村—城鎮區域間及總區域的不平等程度(GE),要比不包含轉移性收入條件下的收入不平等(GE)分別高出0.22%、-3.39%、48.97%、29.53%。這就是說,這種轉移性收入儘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鎮居民的收入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程度很有限,僅為3.39%),但卻使農村區域內、總區域和農村—城鎮區域間的不平等程度提高,尤其是明顯提高了總區域和農村—城鎮區域間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分別提高了29.53%和48.97%。
(4)1998~2001年,總區域和農村—城鎮區域間的GE指數出現加速上升,分別上升了30.83%和40.4%,農村區域內和城鎮區域內的GE指數上升則相對微弱,分別上升了11.92%和7.21%。另外,由計算可得1998~2001年各區域貢獻率的變化情況:1998年,農村—城鎮區域間不平等、農村區域內不平等和城鎮區域內不平等對總區域不平等的貢獻率分別為68.13%、25.73%和6.14%;2001年,則分別為73.11%、21.53%、5.36%。在這4年中,農村—城鎮區域間不平等對總區域不平等的貢獻率逐年上升,農村區域貢獻率、城鎮區域貢獻率則是逐年下降。可見,農村—城鎮區域間的收入不平等不但構成了影響總區域不平等的主要因素,而且是1998~2000年期間總區域不平等出現明顯上升趨勢的主要因素。
以上分析首先表明,我國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從不同區域角度考察的結果差異較大。其次,從1997年以後,我國居民的收入不平等問題出現了新的變化,無論是總區域、農村區域內、城鎮區域內、還是農村—城鎮區域間的GE指數都呈上升態勢,其中,農村—城鎮區域間不平等成為我國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上升的主導因素。再次,我國的轉移性收入不僅沒有使收入的不平等程度得到緩和,相反是加劇了農村—城鎮區域間和總區域間的收入不平等程度,也就是說,是加劇了城鄉之間和全國居民的收入不平等程度。
(二)從收入來源分解角度的分析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轉移性收入在各區域對總收入不平等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對城鎮—農村區域間的影響,進而影響了總區域的總收入不平等。因此,根據公式(3),接下來的部分,我們採用按收入來源進行分解的方法,分析1993~2000年期間影響總區域收入不平等變動的收入因素,尤其是轉移性收入部分。
為了使城鎮和農村數據具有同一性和可比性,我們將樣本中的收入來源分為:勞動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在城鎮樣本中,勞動收入只指工資性收入,其他收入則包括財產性收入和其他(年鑒中)未計收入;在農村樣本中,勞動收入則包括工資性收入和家庭經營收入兩部分,其他收入只指財產性收入。這樣,樣本集中總共有174個樣本。
表3列出了上述3項分項收入對總區域不平等的貢獻率。根據圖表中的相關數據和曲線中,可以得出:(1)從貢獻率比重來看,在1993~2000年整個時間序列段中,勞動收入構成了總區域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影響因素,而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對收入不平等的貢獻率則相對較低;(2)但是從貢獻率的變動趨勢看,結論卻不同。這一期間的勞動收入貢獻率呈單調下降趨勢,而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貢獻率卻呈上升態勢,轉移性收入的上升態勢尤其顯著。轉移性收入的貢獻率從1993年的21.1%,增長到2001年的32.27%,增幅近52.94%,而與工資性收入的貢獻率差距則從1993年的3.2:1,縮小到1.6:1。尤其是1997年以後,轉移性收入貢獻率的上升速度明顯加快,這段時間恰好與農村—城鎮區域間的收入不平等和總區域間的收入不平等出現新的上升趨勢的時間段相吻合。這表明,1997年以後我國農村—城鎮區域間收入不平等,進而導致的總區域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加劇,與轉移性收入的不平等程度上升密切相關。
勞動收入 | 轉移性收入 | 其他收入 | |
1993 | 67.01% | 21.10% | 10.16% |
1994 | 66.55% | 22.04% | 9.69% |
1995 | 65.31% | 22.31% | 10.66% |
1996 | 64.15% | 22.66% | 11.46% |
1997 | 60.99% | 24.72% | 12.57% |
1998 | 57.81% | 27.06% | 13.40% |
1999 | 56.16% | 28.94% | 13.18% |
2000 | 53.84% | 30.42% | 14.02% |
2001 | 52.27% | 32.27% | 13.73% |
進一步的分析和政策啟示
首先,轉移性收入之所以沒能起到降低城鎮區域內收入不平等和農村區域內收入不平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與各地區的轉移性收入取決於地方的財政狀況有關。由於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地方財政的差距也比較大,因此,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地方財政相對充裕,居民人均轉移性收入就比較高,反之則相反。以2001年的樣本數據為例,在農村居民人均轉移性收入中,最高的是福建省,人均為270.07元,最低的是新疆,人均 21.22元,兩者相差近12.7倍。在城鎮居民的人均轉移性收入中,最高的是上海市,人均達4791.53元,最低的是山東省,人均為918.25元,兩者相差近5.2倍。
其次,轉移性收入之所以加劇農村—城鎮區域間的收入不平等,進而導致總區域的收入不平等,其原因除了各省市地區的財政狀況差異所造成的轉移支付差異外,根本原因在於城鄉分割的,或者說歧視性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實踐表明,由於長期存在的城鄉分割局面,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在政府轉移性支付的分享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別。農村居民往往享受不到城鎮居民在就業、教育、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待遇。農村居民收入中一部分來自於國家財政的轉移收入,僅僅是極少數在全民或集體單位就業的職工所享有的由國家支付的一部分撫恤金、困難補助和救濟金等(國家統計局農調總隊課題組,1995)。這種將戶籍身份和所有制特征作為能否獲得政府轉移性支付的制度,是加劇城鄉居民收入不平等的重要制度障礙。在整個農村—城鎮樣本範圍內,(2001年)人均轉移性收入最高的是上海地區的城鎮居民轉移性收入,人均為4791.53元,最低的是新疆自治區的農村居民轉移性收入,人均僅為21.22元,兩者相差近226倍。遠遠超過農村內12.7倍、城鎮內5.2倍的最高比率。
此外,從收入來源分解的分析中,我們揭示了轉移性收入對不平等貢獻率的變化,是導致90年代後期我國城鄉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加劇的重要原因。實際上,分項收入對收入不平等貢獻率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居民收入結構變化的影響。表4描述了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人均轉移性收入占人均純收入的比重的變化。城鎮居民人均轉移性收入占人均純收入的比重從1996年開始顯著上升,由1996年的16.71%上升到2001年的23.57%,增幅達41.05%。表明政府對城鎮居民轉移支付力度的加強,有效地改變了城鎮居民的收入結構。而農村居民的人均轉移性收入比重基本上未隨時間變動而變動。因此,城鎮居民人均轉移性收入比重與農村居民轉移性收入比重的差距由1996年的4.5倍增加到2001年的6.5倍,這導致了人均轉移性收入對農村—城鎮區域間居民收入不平等貢獻率的上升,從而導致對總區域範圍內居民收入不平等貢獻率的上升。
概括起來,轉移性收入對我國居民收入不平等問題的影響主要是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省、市自治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所導致的轉移性收入支付的差異;二是城鄉分割的收入再分配製度導致的城鄉轉移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即城鎮居民能享受到較多的政府轉移性支付,而廣大農民則基本上享受不到政府的轉移性支付。
要改變這種狀況,一是要加強政府轉移支付的力度,尤其是要加強中央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以不斷縮小東西部地區的居民收入水平差異;二是要徹底消除城鄉分割的收入再分配製度,調整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結構,加大政府對農村居民的轉移支付力度,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農村居民能與城鎮居民一樣,享受相同的政府轉移支付待遇。
- ↑ 黃祖輝、王敏、萬廣華.我國居民收入不平等問題:基於轉移性收入角度的分析[J]
說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