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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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風險是指銀行因業務操作不當或訴訟不當導致銀行在主訴案件中的主要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法院支持,或者在被訴案件中被法院判定承擔對外支付款項或賠償法律責任的風險。
產生敗訴風險的原因是複雜的.大體上說有如下原因:
- 1.銀行違規經營、管理鬆弛、內控不嚴
產生敗訴風險的糾紛案件,相當一部分敗訴原因是銀行違規經營形成的,而且違規經營多與個別銀行工作人員(尤其是銀行的基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等)的違法犯罪行為密切相關,銀行因在內部操作中的不規範而被判決存在過錯,進而被法院判決敗訴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許多銀行的內部管理鬆弛,內控機制不健全,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的現象時有發生,對重要部門、重要崗位的調崗、換崗制度不落實,對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管理不嚴,被別有用心的人鑽了空子。部分經辦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催收貸款不主動,造成喪失訴訟時效、錯過保證責任期間。信貸檔案管理不完善,造成一些信貸資料的缺失,當發生糾紛時,銀行因舉證不能而使相關事實不成立,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銀行內部法律工作不受重視
敗訴風險的大小與銀行內部法律工作的強弱有較大關係。實證分析表明,對法律工作比較重視,法律隊伍力量較強的銀行敗訴案件較少,丙對法律工作重視不夠,法律隊伍力量較弱的銀行則發生敗訴案件較多。銀行的基層分支行中一般沒有獨立的法律部門,普遍缺乏必要的、足夠的專職法律人員,內部法律工作缺乏組織保障,這導致了銀行對法律風險的處理和控制能力十分低下。
- 3.銀行對內部人員的監控不力
用人不當是造成銀行法律糾紛訴訟案件敗訴的重要原因。在用人問題上,部分銀行片面強調使用開拓型“能人”,而忽視德才兼備的原則,造成用人失當;用人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發現問題後又沒有及時處理,以致給有關責任人員可乘之機,造成很大的損失。
- 4.訴前論證不夠、法律知識不足
部分銀行訴訟意識不強,往往在訴訟時效屆滿時才倉促起訴,但由於未經認真的訴前論證,產生訴訟對象、訴訟標的或者訴訟策略上的不適當而導致敗訴。
銀行員工法律學習的主動性不足,法律知識更新趕不上法律發展的步伐,導致缺乏必備的法律知識和訴訟知識,有時因工作失誤而帶來敗訴。
- 5.立法存在缺陷
立法中的空白漏洞較多,無法可依,法官判決隨意性較大。立法中的衝突,尤其是銀行監管機關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之間的衝突尤為明顯。如《支付結算辦法》與《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對銀行在票據業務中對持票人的身份證件是進行善意的形式審查還是要對客戶身份證件負絕對的審查責任,存在不同規定。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是金融監管機關,其所制定的金融規章自然對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具有當然的約束力,在此情況下,便會出現商業銀行照章操作的前提下仍然要遭受敗訴的不正常現象。
- 6.法官對銀行業務及規章不熟悉,裁判不公
大多數法官缺乏金融審判經驗,對銀行業務不熟悉,尤其是對金融規章的內容及其發展變化不熟悉,對銀行新業務更不熟悉,導致在部分金融案件審判過程中,案件定性不准,實體裁判錯誤。
現實司法環境不規範,地方保護主義、徇私枉法、行政對司法的干預等現象十分普遍,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加之與銀行訴訟的對方當事人往往不擇手段,拉攏腐蝕法官,甚至給法官行賄,導致銀行不該敗訴的案件發生。
管理職位的缺陷是風險的最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