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審判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金融審判的理念不僅包括金融審判總體特征的抽象概括,也包括金融立法、司法、金融實踐中應用金融法應當達到的理想效果。
金融審判的實施[1]
- 一是強化權利保護。
鑒於信貸資產尤其是金融貸款的特殊性,要堅持重在保護信貸債權的價值取向,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發生衝突時,依法優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實踐中,應從寬掌握訴訟時效起算、中斷等問題,不輕易認定信貸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不輕易免除相關當事人的債務。
- 二是鼓勵金融創新。
隨著金融衍生產品陸續推出,金融創新口新月異,新類型金融案件也不斷涌現。在金融審判中,涉及金融創新產品合法性審查時,對金融機構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金融創新行為,原則上予以認可,不簡單否定金融創新成果的合法性,為金融創新提供適度的成長空間。
- 三是尊重交易規則。
金融交易是典型的商事活動,很多金融活動是通過類型化的格式合同的方式予以體現,一旦交易被否定,可能會引起連鎖反應,波及金融市場。金融審判中,要嚴格按照金融監管部門、交易場所的規則,認定交易行為的性質和效力,即使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欺詐、脅迫等意思表不不自山、不一致的行為,也不輕易否定交易的效力。如光大“烏龍指”事件,無論光大是否存在虛假陳述等證券違法行為投資者只能通過事後的責任追究機制維護權利,不能否定二級證券市場的各種交易行為。
- 四是維護金融安全。
金融體系的安全、高效、穩健運行,對經濟全局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維護金融安全也是金融審判的重要任務。要充分依靠監管機關,尊重監管機關的各項監管措施,加大與監管的溝通協調,及時依據金融政策調整相關的司法政策,避免因司法行為引起金融市場的動蕩,有效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
- ↑ 丁海湖,田飛.當前經濟形勢下金融審判理念及相關實務問題分析[J].法律適用,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