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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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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訴訟掮客

  訴訟掮客又稱法律掮客,是指企圖將黑手伸向政法機關 、為他人辦事 、從中撈取錢財或謀取其他利益的特定人群。訴訟掮客除了爭攬訴訟外還參與或操縱訴訟,除了獲取佣金外還以行賄、拉關係為名直接從當事人那裡攫取非法利益。

訴訟掮客的分類[1]

  在法律服務領域,從業人員的執業方式、執業內容由於受到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範的約束往往具有一定的規範性和公開性。而訴訟掮客則不同,他們在從業方式上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及形式上的合法性。歸納起來,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單打獨鬥”型。所謂單打獨鬥是指訴訟掮客不與他人合作,自己一個人游走 於當事人和法 官之間。這一類型的訴訟掮客一般沒有固定的從業場所,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們出庭代理訴訟時授權委托書上寫的要麼是某某法人的法律顧問、經理助理、業務員,要麼就是某某公民的表哥表弟、七叔六舅、同學朋友等。

  第二,“垂簾聽政”型。訴訟掮客出資開辦法律服務所或各種名目的咨詢公司、策劃公司,由其聘請律師等工作人員從事具體的法律服務業務,自己主要負責找案源、拉關係、通人情的工作,作幕後操作者。

  第三,“包二爺”型。這一類型的訴訟掮客多數是離職的法官、檢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職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法第二十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可見,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均分別規定了法官和檢察官離任後在原法院檢察院的任職迴避,但是,在實踐中,一些離任法官或檢察官為瞭解決人際優勢與任職迴避的 矛盾,乾脆 招聘律師為自己辦理訴訟業務,而受聘律師也不必考慮案源,其工資等一切待遇均由老闆包攬。

  第四,“聯營型”。聯營是市場經濟中法人參加橫向經濟聯合的主要形式,也是訴訟掮客最普遍最主要的從業方式,他們進行聯營的主要對象是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或律師個人。在實踐中,訴訟掮客一般打著某某律師事務所的顧問、律師助理、業務主管、客戶經理等旗號,對外爭攬訴訟,尋找案源,對內分取非法所得。

訴訟掮客的來源考察[1]

  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所和基層司法所是我國目前合法的法律服務機構。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是這些機構中最重要的具體承擔法律服務職能的主體。他們大多由法律專業人士組成,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良好的職業素質。而訴訟掮客則不同,其素質良莠不齊,而且來源相當廣泛。筆者認為,訴訟掮客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的離職人員

  公檢法三機關的離退休人員在工作期間往往會形成比較堅實、穩定的人際關係社會關係,掌握甚至是控制著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這就為他們成為訴訟掮客創造了條件。為了進一步利用自己原職位形成的社會關係和資源,會有相當一部分人在離職後加入到訴訟掮客的行列,成為影響較大的訴訟掮客。

  2、行政機關的離職人員

  早從中國的封建社會開始,行政機關就與司法機關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負責解決民間、鄉裡的民事糾紛,處理輕微刑事案件,是當時縣官和州官的主要職責之一。直至今日的訴訟活動中,市長給法院院長“通話”這一行政干預司法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會與公、檢、法三機關往來較為密切,容易形成良好的人情關係,這就為他們離職後成為訴訟掮客提供了可能。

  3、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人員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在職人員手中掌握一定的權力,享有大量的資源,合法行使這些權力,利用這些資源,能夠為百姓造福,為國家造福;反之,則會為公眾和國家帶來災難。在現實生活中,總會有相當一部分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在職人員禁不住非法利益的誘惑和貪婪心的驅使,濫用手中的權力,為當事人“拉關係”、“托人情”,充當訴訟掮客。

  4、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親屬或朋友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親屬或朋友,尤其是近親屬和往來密切的朋友與其他人相比,對刑事訴訟案件的來源、案件的基本情況、進展程度、涉及的利害關係甚至是案件的處理結果瞭解得更清楚、更具體,而且,更容易影響甚至是左右司法工作人員的主觀判斷力,因此,這部分人也是訴訟掮客的重要來源。

  5、民間商會、協會的首領

  買賣、交易等民事活動是人類社會的基本活動之一,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作為人類社會的基本成員,在日常生活中是不可能“不食人間煙火”的;而且,對任何人而言,物質利益都是最直接的、比較直觀且容易得到的利益。在現實生活中,某法院的法官無緣無故成為當地某知名企業或協會的金卡會員、特殊顧客,享有一般顧客根本不可能享有的特權的現象屢見不鮮,這在很大程度上是民間商會、協會的首領拉關係、托人情、向法官行賄的結果,因而民間商會、協會的頭頭也比較容易成為訴訟掮客。

  6、律師所里的其他工作人員

  伴隨著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公民法治意識的提高,人們遇到糾紛、矛盾,一般都會訴諸於法律,找律師、委托律師事務所就是重要途徑之一。因而律師事務所會成為掌握大量案件材料的單位,但是在律師事務所當中除了職業律師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工作人員,這部分人對案件的基本情況和具體的進展程度一般比較瞭解,“重金之下,必有勇夫”,在金錢等物質利益的誘惑之下,這部分人成為訴 訟掮客自在情 理之中。

  7、上訪專業戶

  所謂上訪專業戶是指那些終日以向上級機關上訪為業的人。中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多年曆史的文明古國,在中國曆史上曾經存在過輝煌的農業文明,因而在以小農經濟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熟人社會”中,人際關係變得尤為重要,至今也是 如此。一般 情況下,上訪專業戶的頻繁上訪會給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留下比較深刻的印象,比較容易形成所謂的熟人關係,因此,在中國這一熟人社會中,上訪專業戶成為訴訟掮客也是可以理解的。

  8、刑滿釋放人員和非法組織的“老大”

  一般而言,刑滿釋放人員經歷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與一般的公眾相比,對訴訟活動比較瞭解,而且可能在受罰過程中與某些司法人員結交,因而,當事人更容易信其所言,這就為他們成為訴訟掮客創造了條件。

  非法組織的“老大”一般由兩部分人構成,一是刑滿釋放的人員,二是犯案在逃的人員。之所以能夠成為“老大”,除了他們作案手段毒辣,逃避法律能力較強外,更重要的是這部分人一般會有某些司法、行政人員的“保護”,因而可能成為訴訟掮客。

訴訟掮客存在的原因[1]

  著名哲學家黑格爾曾說過: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訴訟掮客的存在絕非歷史的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原因的,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幾個原因:

  1、法律規定的不完善為訴訟掮客的存在提供了可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犯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 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從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看出,除了律師以外,當事人的近親屬、朋友均可充當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對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主體資格的界定過於寬泛,為訴訟掮客的存在提供了可能,使訴訟掮客有機可乘。

  2、司法腐敗存在的社會現實為訴訟掮客的孕育提供了土壤

  隨著依法治國腳步的逐步邁進,法治建設的逐步實現,司法改革的逐步進行,我國的司法環境確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公眾的法治觀念也得到了較大的增強。但不可否認,在現實司法環境中仍然存在著利用審判等司法權向當事人索賄或接受當事人賄賂、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情改法等不正常的現象。司法腐敗的社會現實為訴訟掮客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豐腴的土壤。

  3、公眾法治意識的薄弱為訴訟掮客的存在創造了條件

  隨著法治建設的推進,公眾的法治意識確實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也有很多公眾主動拿起法律武器來解決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仍有限大部分公眾的法治意識仍然很淡薄。在現實生活中,公眾在尋求法律服務時,尚不能像選擇普通商品那樣對法律服務進行合理選擇和鑒別,而且出於對自身利益的焦慮和對司法公正的懷 疑,往往更容易選 擇那些缺乏管理、鼓吹關係、敢拍胸脯打包票的訴訟掮客。公眾淡薄的法治意識為訴訟掮客的存在創造了條件。

訴訟掮客的危害性[1]

  訴訟掮客除了爭攬訴訟外還參與或操縱訴訟,除了獲取佣金外還以行賄、拉關係為名直接從當事人那裡攫取非法利益,它與我國現階段法律服務的社會功能格格不入,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1、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

  訴訟掮客不受管理、沒有約束,不註冊、不年檢、不納稅,也無須職業培訓,作的是“無本萬利”的生意。與正規的法律服務部門相比,訴訟掮客的成本基本上是“零消耗”,這 就導致訴訟掮客在爭攬訴訟時 採取“低價傾銷”的策略,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

  2、助長了司法腐敗

  在現實生活中,司法人員利用司法權向當事人索賄或接受當事人賄賂的司法腐敗現象是客觀存在的。訴訟掮客攬訟時往往會大肆宣揚自己的社會關係,在訴訟活動中,見縫插針,千方百計與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溝通”,用吃吃喝喝來聯絡感情,以金錢美色為誘餌 牟取非 法利益。“拿別 人的手 軟,吃別 人的 嘴短”。訴訟掮客的這些行為為相當一部分意志本來就不堅定、禁不住各種利益誘惑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徇私枉法提供了土壤,助長了司法腐敗的氣焰。

  3、敗壞了法律服務業的名聲

  為公眾尋求法律救濟創造條件,為社會的糾紛處理提供幫助是法律服務業的基本社會功能之一。以法律為依據,按照法定的程式,利用法律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律服務業的執業守則。但是訴訟掮客在爭攬訟案時,往往會鼓吹自己的社會關係,拍胸脯打包票,將法律置之度外;在訴訟過程中也是通過非法手段拉攏司法人員,牟取非法利益,破壞法律服務業的“行規”,這必然會在很大程度上敗壞法律服務業的名聲。

  4、動搖了法律在公眾心中的地位

  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是破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某一個個案由於訴訟掮客的介入而變得不公正,很可能會使法院的判決失去權威性和公信力,會使公眾喪失選擇司法救濟作為糾紛最終解決手段的信心,導致民眾對所有法律的不信任,進而動搖法律作為社會關係調節器在人們心中的神聖地位。

  5、阻礙了法治建設的進程

  在我們強調依法治國,加強法治建設的今天,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訴訟掮客拉關係、托人情的行為除了其本身是違法外,其危害還在於它是一種反法治的力量,助長了司法腐敗,淹沒了司法公正,破壞了法律良性運行和發展的環境,與依法治國的目標格格不入,與我們的法治建設歷程更是背道而馳。

訴訟掮客問題的解決措施[1]

  1、針對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措施:加強隊伍素質建設,嚴懲違法行為

  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法律的捍衛者,司法人員素質的高低與 法律的運作狀況是否良 好息息相關。倘若這部分人素質低下,知法犯法的話,中國的法治建設是永遠都不會實現的,依法治國也會成為空想和笑談。因此要採取定期培訓、定期考核等措施以提高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確保公正執法,依法辦案。同時,應該認真查處辦案過程中出現的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的違法行為,解決“不給錢不辦事,給了錢亂辦事”的現象,對於徇私枉法行為給予嚴厲懲辦。只有司法工作人員在提高自身素質的基礎上潔身自好,清正廉潔,不為金錢美色等利益所動,以法律為準繩,司法腐敗才能得以消除,司法隊伍的良好社會形象才能樹立。訴訟掮客也就自然沒有了活動的市場。

  2、針對訴訟掮客的措施:教育與懲罰相結合,重在懲罰

  我們必須明確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不是任何人都有資格成為訴訟掮客的,能夠成為訴訟掮客的人是享有一定的資源的。比如:和司法機關比較熟悉,人情網比較發達,比較容易獲得案件具體情況等等。正是因為享有這部分資源的人沒有合理、合法利用這部分資源,才使他們扮演了訴訟掮客的角色,干擾了司法公正,破壞了法治建設的進程。倘若這部分人能夠不為金錢等物質利益或其他利益所動,充分合理地利用這部分資源的話,結果就可能會大相徑庭了。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加強對訴訟掮客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和素質,以使其能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做出正面的積極貢獻;同時應該對訴訟掮客的違法行為給予嚴厲懲處,不姑息縱容。情節較輕的,堅決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式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使其在行動之前有所顧慮,不敢違反法律。

  3、針對公眾的措施:加強普法教育

  如前文所述,公眾的法律意識淡薄是訴訟掮客得以存在的溫床。因此,國家法律工作部門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公民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提高廣大群眾法律意識,不給訴訟掮客以可乘之機。同時,應該更進一步加強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宣傳,使廣大公民全面瞭解罪刑法定原 則,瞭解 公、檢、法三機關互 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以及刑事訴訟的辦案制度、程式等基本知識,切實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特別要加強對在押人員親屬的教育,使其幫 助在押人員安 心改造,認罪服法,不使在押人員親屬抱有規避法律的僥幸心理,輕信他人的謊言。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李春光,趙典山.訴訟掮客問題芻議(A).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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