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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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是指被執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財產給付義務時,必須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實地申報自己的財產狀況,以證明自己沒有或暫時沒有履行能力,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8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2.民訴法一百O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對公民、法人單位或其主要負責人都可以予以處罰。
3.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執行人員對拒不申報或者虛假報告的個人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罰款金額為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對被執行人及其負責人可處15日以內拘留。
2)固定資產(土地、房屋、車輛、船舶、機器設備)以及各種物資、產品、原材料。
4)可以進行評估的無形資產。
5)業主、合伙人、自然人的個人家庭財產。
6)其它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包括靜態財產申報和動態財產申報。
(1)首先提高了人民法院執行效率,減少了對被執行人財產的盲目調查。被執行人如實陳述其財產狀況,法官可徑行採取強制措施,使案件迅速執結。
(2)給被執行人造成一種強大的心理壓力。在被執行人申報財產之前,法官應告知其如不如實申報,將作為隱匿財產論處,情節嚴重將依據《刑法》第313條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迫使被執行人如實申報。如其膽敢以身試法,其填寫的財產申報表將成為其構成妨礙民事訴訟或拒執罪的重要證據。
(3)強化了執行法官的證據意識,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行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以致追究刑事責任提供證據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