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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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即時強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或者不利後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制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行政法學上,通常又稱為“行政強制措施”。[1]
行政即時強制的特征[2]
行政即時強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實施即時強制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實施這種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強制權的行政主體,不享有行政即時強制權的行政主體不得實施這種具體行政行為。
2.即時強制具有預防性。有權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即時強制行為的目的在於預防或制止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後果的發生和發展,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行政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
3.即時強制行為一般具有臨時性或緊迫性。一旦採取行政即時強制的法定事由得以排除,即時強制行為即告消滅。
4.即時強制行為具有強制性。行政即時強制行為的實施不是通過說服、教育實現的,也不需要相對人主動申請或自覺接受,完全由行政主體出於行政管理之需要而依職權主動採取。並且主要是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制限製為手段。
適用行政即時強制的條件[3]
適用行政即時強制的條件,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即時強制所必須具備的要件。具體分析,可以將其劃分為實體性條件和程式性條件兩個方面:
(一)實體性條件
綜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並根據我國正在進行的行政強制立法的設計,適用行政即時強制的實體性條件主要有:①實施行政即時強制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有行政即時強制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②存在違法行為、證據滅失、危害發生和危險擴大的情形;③存在自然災害、傳染病暴發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④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實施行政即時強制的其他情形。
(二)程式性條件
綜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並根據我國正在進行的行政強制立法的設計,適用行政即時強制的程式性條件主要有:①除當場採取行政即時強制外,事前需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②由行政機關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③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及行政決定書;④當場告知相對人實施行政即時強制的理由、依據、救濟途徑及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⑤製作現場筆錄;⑥實施查封、扣押的,製作查封、扣押清單,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相對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⑦現場筆錄和清單由相對人或者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相對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註明;⑧當場實施行政即時強制的,應當在事後24小時內補辦相關手續;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此外,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即時強制和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還有特別的程式要求。
行政即時強制的方法[3]
行政即時強制方法在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居於中心環節,其嚴厲程度決定著行政即時強制的嚴厲性,其可適用程度也決定著行政即時強制的最終效果。行政即時強制的方法有如下特點:
(1)裁量性。行政即時強制方法是為應對緊急事態而設計和規定的,事態的緊急性、特殊性和難以預計性,使理論上對行政即時強制方法的設計和法律上對行政即時強制方法的規定,都只能是原則性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即時強制時,不僅在諸種即時強制方法的選擇上有裁量權;而且在使用同一種方法時,也可以根據其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可能性,裁量決定即時強制方法的力度。這說明,行政即時強制方法本身是有裁量性的。
(2)法律約束的原則性。由行政即時強制所針對事態的緊急性、行政即時強制方法的裁量性所決定,法律對行政即時強制方法的約束只能是原則性的。這既適應了行政即時強制方法的特點,也是法律“無奈”或局限性的表現。
(3)非專用性。行政即時強制方法的非專有性,是指行政即時強制方法並非行政即時強制所獨有,行政強制執行中的許多方法也可以在行政即時強制中使用。在我國行政強制實務中,直接強制執行中的許多方法,都可以作為行政即時強制方法使用。這說明,強制方法本身是中性的,用於行政即時強制,就是行政即時強制的方法。
我國行政法理論通常以標的的不同,將行政即時強制方法分為如下三類:
(1)對人身自由的約束。這是對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即時強制方法的類別概括。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約束人身自由的即時強制方法的使用必須審慎,並且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只有在出現法定事由時,才能使用約束人身自由的即時強制方法。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和理論上的認識,約束人身自由的即時強制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①對醉酒人和精神病發作人的約束;②對正在施暴或鬥毆人的約束;③對意圖自殺者的約束;④將嚴重危害治安秩序人強行帶離現場;⑤海關扣留犯罪嫌疑人;⑥衛生部門對傳染病攜帶者強行隔離等。
(2)對財物的處置。這是對財物進行處置的行政即時強制方法的類別概括。對財物的各種處置方法本質上是對財物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種限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是法律的重要內容,對財物的強制處置涉及相對人的重要權益,也必須審慎地使用。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和理論上的認識,對財物的處置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①對存款的凍結;②對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非法財物的查封;③對財物的扣押;④臨時緊急徵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財產等。
(3)對住宅或其他場所的進入。這是對強行進入住宅或其他場所的即時強制方法的類別概括。住宅不受侵犯和合法場所受法律保護是法律的重要內容,因此,只有在具備法律事由時,才能採用強行進入的即時強制方法。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和理論上的認識,對住宅和其他場所的進入方法主要有:①對住宅的強行進入;②對土地的進入;③對其他建築物的進入等。對住宅和其他場所的進入涉及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權的保護問題,也涉及與刑事偵查的銜接與協調問題,對此,尚需要進一步研究。
行政即時強制的分類[2]
行政即時強制的種類主要可以從採取措施的目的和所強制的對象兩個方面進行分類。
1.預防性、制止性和保障性行政即時強制行為。根據目的不同,行政即時強制可分為預防性行政即時強制、制止性行政即時強制和保障性行政即時強制。
2.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財產流通的行政即時強制行為。
行政即時強制與相關概念的區別[2]
1.行政即時強制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行政即時強制與行政強制執行這兩種具體行政行為都屬於行政強制的範疇,但二者之間存在極大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資格方面,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只是部分行政主體,且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而享有行政即時強制權幾乎是所有行政主體。
(2)實施條件方面,行政強制執行權執行行為的實施一般以行政處罰決定對相對人科以了義務為前提;而行政即時強制行為的實施卻不一定以某種義務的具體存在為前提條件。如公安機關對企圖自殺或酗酒者的管束。
(3)實施的目的方面,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的實施目的在於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而行政即時強制行為的實施目的卻在於預防、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者繼續,或者出於保全證據之目的。
(4)行為性質方面,即行政即時強制行為是獨立存在的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而行政強制執行是程式性活動,通常屬於某個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中的一部分,即執行程式部分。如從被處罰人的銀行賬戶上強制劃撥款項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就是罰款處罰這一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程式部分。
2.行政即時強制與行政訴訟強制的區別
(1)性質不同。行政即時強制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實施主體是享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機構;而行政訴訟強制行為是一種司法強制行為,實施主體是依法享有並行使國家司法權的組織機構,即人民法院。
(2)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即行政即時強制行為實施的依據是行政法規範,而行政訴訟強制的實施依據是行政訴訟法規範。
(3)目的和對象不同。行政即時強制行為的實施目的主要在於預防或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者繼續,而行政訴訟強制的目的在於排除妨礙訴訟秩序的行為,強迫當事人履行法律義務。前者適用於所有行政相對人,後者只適用於訴訟參加人。
(4)種類和形式不同。行政即時強制行為的種類和形式繁多,且散見於效力等級不同的各種規範性文件中,適用條件也不統一。而行政訴訟強制的種類主要是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司法拘留四種,其適用條件也都統一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
3.行政即時強制與刑事強制的區別
(1)適用主體不同。行政即時強制行為中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外,其他強制措施可分別由各有權行政主體在自己主管和管轄範圍內適用。而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主體是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其他機關或組織無權適用。
(2)適用的法律標準不同。行政即時強制行為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其種類和適用條件不統一。而刑事強制措施由《刑事訴訟法》統一規定,其種類和適用條件有明確規定。
(3)目的不同。行政即時強制行為的運用目的在於防範、制止行政違法行為的發生,或者為保證對行政違法案件的順利查處。而刑事強制措施行為運用的目的在於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審判或發生新的社會危害性後果,以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