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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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事態是指一種事件或狀態,美國2000年的《災難減除法》(Disaster Mitigation Act),即修正的斯塔福法(stafford Act)很明確地將緊急事態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正常情況下可以在地方得到處理的危險事件;第二類是需要總統決定、聯邦政府提供幫助,以拯救生命、保護財產和公共衛生與安全,減少或防止在美國任何地方發生大災難威脅的任何危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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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緊急事態需要具備以下三個特征:
(1)緊急事態應該是一種危險事件或狀態,即無論是什麼原因引起的,都會危及到人民的生命、財產甚至環境。所以,危險性是它的主要特征;
(2)緊急事態具有突然性和緊急性的特征,它的出現往往出乎人們的意料,給人以措手不及的打擊,需要立即採取應對措施;
(3)緊急事態是政府必須採取應對行動的事件或狀態。也就是說這些事件或事態無論是在規模上或是在影響上都已經超出了社區和居民所能應對的範圍,需要政府(不管是哪一級)迅速干預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