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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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指向承租人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形式。在實際操作中,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條件,購買承租人指定的租賃物,並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將該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租賃期滿,承租人支付事先約定的名義貨價,租賃物轉讓給承租人。
1、融資租賃可以加速資產折舊、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大宗產品銷售、提高產品競爭力,已成為僅次於銀行貸款的第二大金融工具;
2、在融資租賃過程中,因融資金額的巨大、項目操作的複雜及高度專業化的知識要求等原因,促使了多種金融機構的橫向合作;
3、融資租賃作為金融工具能夠把製造業、流通業、金融服務業等行業緊密結合起來,使各行各業實現利益多贏的目標。
1、能夠以專業服務為客戶度身設計最合適的融資方案;
2、具有彈性、靈活的還款計劃和方式;
3、具有合理的固定或浮動利率、低廉的融資費用;
4、融資比例高、期限長;
5、租賃對象廣泛,涉及房產、設備、器材等資產,能夠使社會經濟資源被充分利用;
7、可以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
9、能夠加速資金周轉、加速折舊、加速技改,協助客戶擴大生產規模、增加市場占有率、提高企業競爭力。
融資租賃擔保不是融資租賃項目所必需的。只有在確定融資租賃結構和租賃物件存在評審缺陷,才需要融資租賃擔保。
融資租賃擔保評審是和擔保措施的保證能力相關的。一般來說連帶擔保要優於一般保證,房地產抵押擔保要優於設備、貨物抵押,存單質押要優於倉單質押,銀行信用擔保要優於企業信用擔保。
只要遵循融資租賃項目評審原則,按照融資租賃項目評審程式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就能把握項目風險,對具體的融資租賃項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較為準確的判斷,為融資租賃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