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票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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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票據交易是指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純粹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票據交易行為。其範圍涉及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融資性票據交易的風險[1]
(一)融資性票據交易加速了銀行信用膨脹,積聚了銀行風險。
一是作為票據交易的基本標的物——銀行承兌匯票,由於不占用銀行的信貸規模,銀行放鬆了管制,企業為了長期占用銀行信用,會“滾動”迴圈地向銀行申請簽發承兌,再通過“滾動”迴圈地辦理貼現最終達到長期占用銀行信貸資金的目的,加速了銀行表外信用的擴張。
二是融資性票據交易與貸款不同,銀行難以把握資金的真實用途,交易發生時,銀行太關註交易過程所帶來的即時效益,其承擔的信用風險往往被忽視。如果這部分資金進入不符台國家產業政策的領域或是股市,那麼融資性票據交易所帶來的風險就會急劇增加。另外,由於融資性票據交易是以信用喪失為代價的,安全性沒有保障,一旦企業出現經營風險或道德風險都有可能形成承兌墊款,增加銀行的信用風險。
三是加劇不正當競爭,使銀行業的整體利益受損。融資性票據交易的快速發展必將使銀行業的競爭更加激烈,金融機構除了提高服務質量外,還會通過降低貼現利率等手段吸引客戶,引發不正當競爭,弱化了票據業務收益,降低了金融機構的整體信貸資產收益水平。
(二)失信導致社會信用規範失衡,引發信用危機。
一是誤導的效應。失信使企業得到了資金,不講信用企業照樣可以生存和發展,融資性票據交易使銀行和企業形成一種心照不宣的默契,實現了各自的利益,最終將降低信用道德評價標準,形成誤導,使信用缺失成為社會普遍現象。
二是造成制度建設的滯延。加強信用制度管理,不僅可以減少因授信不當導致台約不能履行違約現象的發生,而且可以形成對失信企業的約束機制,使信用記錄不良的企業在銀行的客戶中被篩選掉,使其沒有市場活動的空間。而融資性票據交易的出現使得銀行和企業更願意考慮如何保住眼前利益,將“假的做真”,而不是通過加強信用管理來對自己進行信用約束。融資性票據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滯延了企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的步伐。
防範融資性票據交易風險的措施[1]
融資性票據交易因為信用缺失成了違背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行為,解決這一問題僅靠銀行一方加強管理是不夠的,應當由社會、銀行、監管機構共同努力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類現象的發生。
(一)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一是加強信用立法。將一切信用行為通過法律來進行規範。二是建立通暢的信息傳遞渠道,通過中介組織和々業的信用管理機構,建立包含銀行信用記錄和社會信用記錄的資料庫,並通過信用信息披露平臺,實現信用信息的監督與共用。三是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失信的法律邊界是什麼,失信到什麼程度將給予何種程度和形式的製裁。通過這種失信懲罰機制的設立,加大失信者的成本,迫使其行為趨向守信。如在票據交易中違規使用票據的應取消銀行的票據簽發權、支付權和企業的申請權等。
一是健全內控機制。把票據業務納入信貸管理的範疇,操作中應明確崗位責任,重點審查商品貿易的真實性。二是加強保證金管理。對收取的承兌保證金,設立專戶管理,不得隨意動用,更不得將保證金列入存款指標考核。三是儘快建立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查詢系統,實現信息共用。對跨行、跨系統票據。
建立一套資源共用的查詢系統,嚴格規定簽發行及時將大額票據信息輸入,以便各代理支付行根據查詢系統核對真偽,並將已解付信息及時輸入,防止克隆票、假票。四是建立票據資金使用情況追蹤檢查制度。通過對承兌的商業匯票和貼現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追蹤檢查,防止企業利用銀行承兌匯票套取銀行信用,防止利用貼現資金兌付已到期銀行承兌匯票以及用匯票貼現資金做承兌保證金迴圈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等違規問題的發生。
(三)加強監管,凈化票據市場。
一是監管當局應致力於解決銀行的非理性考核機制問題,將銀行承兌、貼現、轉貼現以及再貼現納入存貸款比例考核,逐步消除銀行進行違規操作的內生激勵,加大處罰力度,對引起不公平競爭、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商業銀行進行嚴厲查處,使票據交易有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二是鼓勵商業銀行建立區域性票據中心,提供票據市場交易、風險等各類信息服務,以確定合理的交易價格,解決票據市場由於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同時,要對票據市場的風險狀況進行預報,及時通告有關的票據詐騙案件、高風險票據企業名單,交流票據風險防範經驗。
三是建立統一的現場和非現場的監管機制,使對票據業務的管理更加系統化、規範化。四是進一步規範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的操作,針對目前商業票據的融資功能已超出其結算功能,有必要對商業票據管理重新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