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票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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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票据交易是指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纯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票据交易行为。其范围涉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融资性票据交易的风险[1]
(一)融资性票据交易加速了银行信用膨胀,积聚了银行风险。
一是作为票据交易的基本标的物——银行承兑汇票,由于不占用银行的信贷规模,银行放松了管制,企业为了长期占用银行信用,会“滚动”循环地向银行申请签发承兑,再通过“滚动”循环地办理贴现最终达到长期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加速了银行表外信用的扩张。
二是融资性票据交易与贷款不同,银行难以把握资金的真实用途,交易发生时,银行太关注交易过程所带来的即时效益,其承担的信用风险往往被忽视。如果这部分资金进入不符台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或是股市,那么融资性票据交易所带来的风险就会急剧增加。另外,由于融资性票据交易是以信用丧失为代价的,安全性没有保障,一旦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或道德风险都有可能形成承兑垫款,增加银行的信用风险。
三是加剧不正当竞争,使银行业的整体利益受损。融资性票据交易的快速发展必将使银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金融机构除了提高服务质量外,还会通过降低贴现利率等手段吸引客户,引发不正当竞争,弱化了票据业务收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整体信贷资产收益水平。
(二)失信导致社会信用规范失衡,引发信用危机。
一是误导的效应。失信使企业得到了资金,不讲信用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融资性票据交易使银行和企业形成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实现了各自的利益,最终将降低信用道德评价标准,形成误导,使信用缺失成为社会普遍现象。
二是造成制度建设的滞延。加强信用制度管理,不仅可以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台约不能履行违约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的约束机制,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银行的客户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空间。而融资性票据交易的出现使得银行和企业更愿意考虑如何保住眼前利益,将“假的做真”,而不是通过加强信用管理来对自己进行信用约束。融资性票据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滞延了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的步伐。
防范融资性票据交易风险的措施[1]
融资性票据交易因为信用缺失成了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行为,解决这一问题仅靠银行一方加强管理是不够的,应当由社会、银行、监管机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一是加强信用立法。将一切信用行为通过法律来进行规范。二是建立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通过中介组织和々业的信用管理机构,建立包含银行信用记录和社会信用记录的数据库,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监督与共享。三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加大失信者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如在票据交易中违规使用票据的应取消银行的票据签发权、支付权和企业的申请权等。
一是健全内控机制。把票据业务纳入信贷管理的范畴,操作中应明确岗位责任,重点审查商品贸易的真实性。二是加强保证金管理。对收取的承兑保证金,设立专户管理,不得随意动用,更不得将保证金列入存款指标考核。三是尽快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查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跨行、跨系统票据。
建立一套资源共享的查询系统,严格规定签发行及时将大额票据信息输入,以便各代理支付行根据查询系统核对真伪,并将已解付信息及时输入,防止克隆票、假票。四是建立票据资金使用情况追踪检查制度。通过对承兑的商业汇票和贴现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追踪检查,防止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信用,防止利用贴现资金兑付已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以及用汇票贴现资金做承兑保证金循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监管,净化票据市场。
一是监管当局应致力于解决银行的非理性考核机制问题,将银行承兑、贴现、转贴现以及再贴现纳入存贷款比例考核,逐步消除银行进行违规操作的内生激励,加大处罚力度,对引起不公平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商业银行进行严厉查处,使票据交易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是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区域性票据中心,提供票据市场交易、风险等各类信息服务,以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解决票据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要对票据市场的风险状况进行预报,及时通告有关的票据诈骗案件、高风险票据企业名单,交流票据风险防范经验。
三是建立统一的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机制,使对票据业务的管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四是进一步规范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操作,针对目前商业票据的融资功能已超出其结算功能,有必要对商业票据管理重新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