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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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於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
第一,對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對企業依法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於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此,企業虛報虧損經稅務部門查處後,須進行補稅或罰款的賬務處理,由於所得稅的檢查是在企業結賬後的下一年度進行的,因此,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賬務處理。另外,由於會計與稅法計算口徑或計算時間的不同,可能會產生永久性差異(主要有國債利息收入、視同銷售的收入及成本、財產損失、行政罰款、捐贈支出、贊助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超支、借款費用、超計稅工資及其三項附加費)或時間性差異(如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折舊費)。
某企業2005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帳戶借方餘額120萬元,企業申報虧損也為120萬元,經稅務部門檢查發現以下兩種情況,請分別予以調整:
第一種情況:企業少記商品銷售收入40萬元存入小金庫中,稅務部門的處理結果是企業調減虧損,處以罰款10萬元(包括增值稅罰款與所得稅虛報罰款之和)。
第二種情況: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未作納稅調整130萬元,扣除帳面虧損120萬元,實為盈利10萬元,處理結果是企業補繳所得稅,並處視同所偷稅款3.3萬元(10萬元×33%)兩倍的罰款6.6萬元。
根據上述情況,賬務調整及納稅處理如下:
對於第一種情況,調減虧損後仍為虧損,不須繳納所得稅,但對於偷漏的增值稅款應該補繳,具體處理如下:
(1)調減虧損
借:銀行存款 468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00000
(2)交納罰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收罰款)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3)補交稅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0
貸:銀行存款 68000
2、調減虧損後為盈利。由於工資超支屬於永久性差異,不需作帳務調整,但該盈利實為應納稅所得額,應補繳所得稅3.3萬元,罰款3.3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1)補繳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補交上年) 33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補交上年) 33000
貸:銀行存款 33000
(2)交納罰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收罰款) 66000
貸:銀行存款 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