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買賣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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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買賣經紀人(Sale and Purchase Br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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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買賣經紀人是指以專門從事船舶買賣交易及其相關業務,並收取報酬的經紀人。船舶買賣經紀人是航運經紀人的一種,在法律地位上與其他航運經紀人並無本質的區別。
由於船舶買賣具有交易信息不對稱性、船舶價值高,缺乏規範性法規、技術性強等特點,因此,參與船舶買賣交易的經紀人除了具有經紀人的一般特點外,還具有自己的特點,以下從服務範圍、參與交易過程、服務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等方面說明其特點。
1)服務範圍的特定性
船舶買賣經紀人提供的服務一般僅限於船舶買賣及其相關業務,其具體服務內容將在下麵予以介紹。
2)船舶買賣參與的廣泛性
目前,在船舶買賣中,買賣雙方一般都委托船舶買賣經紀人,由該船舶買賣經紀人出面與對方進行磋商,船舶買賣交易中船舶買賣雙方當事人直接達成的極為少見,這與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業務中,很多運輸合同都是當事雙方直接達成的有很大的不同。在實踐中,船東委托船舶買賣經紀人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方式是根據自己的需要,臨時在市場上尋找一個合適的船舶買賣經紀人;另一種方式是委托長期為自己服務的一個或幾個船舶買賣經紀人,該類船舶買賣經紀人稱為“獨家船舶買賣經紀人”(Exclusive Brokers)。在正常情況下,一個買賣交易會有兩個船舶買賣經紀人,一個代表買方,另一個代表賣方,但有時卻會有三個、四個,甚至更多。在特定的船舶買賣交易中無論有幾個船舶買賣經紀人參與,作為交易當事人的買方和賣方一般都只委托一個,其他船舶買賣經紀人均是接受買賣雙方船舶買賣經紀人的再委托而參與交易。
3)船舶買賣經紀人一般不以獨立經營人身份開展業務
在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業務中,經紀人以代理人、無船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身份開展業務較為普遍,但在船舶買賣業務中,由於船舶買賣交易額高、技術性強,因此,一方面,船舶買賣雙方都不會輕易與缺乏資金的船舶買賣經紀人簽約;另一方面,船舶買賣經營人也不敢輕易以獨立經營人身份分別與船舶買賣雙方簽署合同,以求通過“倒賣,,船舶賺取更大的利潤,除非能事先籌措到足夠的資金。由此可見,在船舶買賣中,船舶買賣經紀人有時會以代理人的身份開展業務,但一般卻不會以獨立經營人身份開展業務。
4)船舶買賣經紀人應具備船舶技術與商務運作方面的知識與經驗
船舶買賣是一項很特殊的交易,為了向買方或賣方提供極有價值的服務,並能在合同洽談中理解當事人的交易意圖,利用自己的參與避免出現交易的僵局,船舶經紀人除了應具備船舶買賣合同的法律知識外,還應特別具備船舶技術、商務運作方面的知識與經驗。有關這方面的內容將在下麵予以介紹。
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船舶買賣經紀人可以以經紀人或/和代理人的身份向有關方提供以下業務內容的一項或數項服務。
1)提供船舶買賣市場信息
船舶買賣經紀人除了可以隨時提供船舶買賣市場信息外,還可以根據委托人的特定要求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並作出市場分析報告。
2)對船舶進行估價
船舶買賣經紀人可以接受船東、保險公司、銀行等有關方面的委托,對某一特定船舶進行估價並出具船價證書(Ship Value Cenrticate),以滿足船舶買賣、船舶抵押、船舶保險、船舶融資等方面的需要。
3)參與船舶買賣合同的洽談
船舶買賣經紀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參與合同洽談時,除了傳達買賣雙方的意圖,併在雙方僵持不下時從中斡旋、解決矛盾、促成交易外,還可以為委托人擬定或修改來往電傳,併在雙方對交易條件達成一致後製作合同的正式文本,送雙方簽字。
4)交船文件的繕制與公證認證
船舶買賣經紀人除了負責整個合同的起草外,還常常為船東繕制交船文件,並協助船東聯繫有關公證行、律師辦理交船文件的公證與認證手續。
5)以船舶買賣經紀人或代理人身份參與船舶交接
船舶買賣經紀人通常會以船舶買賣經紀人或代理人身份參加買賣船舶的交接,尤其是雙方船舶文件的交接。
6)代辦船舶的註銷、登記、人級等手續
船舶買賣經紀人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船旗國有關當局、船級社辦理船舶註銷,登記、人級等手續。
7)代辦單船公司的登記註冊
船舶買賣經紀人可以接受船舶購人方的委托代為向有關機構申請註冊一間單船公司,以便於船舶營運。
8)以有關機構代理人的身份向船東提供服務
在實際業務中,有些船舶買賣經紀人本身還兼做一些方便船旗國家船舶登記機關的海外代理或某些船級社的業務代理,為其承攬業務或代為受理船舶註冊、檢驗等業務。
船舶買賣經紀人除了具備代理人、經紀人從業的一般條件外,還應具備如下附加條件,以適應船舶買賣交易的需要。
1)經有關方面批准,取得合法的從業資格
目前,我國對航運經紀人並無專門的法律規定,僅有規範貨運代理和船務代理方面的法規,開業人員可根據這些法規的要求申請設立貨運代理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來開展船舶經紀業務。
2)熟悉規範船舶買賣方面的法律、合同格式以及慣例
目前,無論是世界還是我國都未有一部專門規範船舶買賣方面的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調整船舶買賣雙方關係的往往是慣例和習慣,這些慣例包括有關組織制定的標準合同格式、法院判例以及船舶買賣中的一些習慣做法等,因此,船舶買賣經紀人應熟悉船舶買賣方面的法律規定,尤其是交易習慣與慣例。
3)熟悉船舶技術與商務運作方面的知識
船舶買賣涉及的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多的則是船舶技術問題和商務問題,只有熟悉包括船舶結構與性能、船舶檢驗與登記、船舶交易程式等在內的船舶技術和商務知識,船舶經紀人才能更好地勝任船舶買賣工作。事實上,在船舶買賣經紀人當中,目前已有不少人具有高級駕駛員、輪機員、造船工程師或船級社驗船師等專業技術資格或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4)與船舶買賣有關方面建立長期廣泛的業務聯繫
船舶買賣經紀人除了應與有關的船東建立廣泛的業務聯繫外,為了向委托人提供市場信息、協助船東辦理船公司註冊、船舶註冊與註銷、船舶檢驗與人級、船舶買賣文件公證等事宜,還應與船舶市場交易所、船舶登記機關、船級社、公證行等機構建立了廣泛的業務聯繫,以便能向委托人提供更好的服務。
船舶買賣經紀人,根據不同業務性質、內涵與要求,有不同的程式與模式,以下僅介紹船舶買賣經紀人業務的一般運作程式。
1)船舶買賣經紀人向主要船東提供船舶買賣市場信息
在實踐中,船舶經紀人會向市場上的主要船東不斷提供船舶買賣市場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每天市場上可供船舶(Ship for Ship)和詢購船舶(Ship Requind)的船舶規範和大致價格以及每天在市場上成交船舶的船名、成交價格、買方名稱和主要交易條件。除了每天的市場信息外,船舶買賣經紀人還會向船東提供每周、每月、每半年和每年的船舶買賣市場報告。如果船東有要求,船舶經紀人還能提供特定船舶種類或在特定期間的買賣市場情況。船舶買賣經紀人提供的這項服務是免費的,其目的在於推銷自己,以獲得買方或賣方的委托。
2)船東委托船舶買賣經紀人對船價評估
無論在買人或賣出船舶前,船東都要對所買賣的船舶價值進行評估,以便確定一個開始交易磋商的基礎價格。在實際業務中船東並非一定委托船舶買賣經紀人進行船價評估,完全可以白行評估,如果委托船舶買賣經紀人估價則雙方需要簽署委托協議約定評估費用等標準。
3)與委托人建立委托關係
在實際業務中,除委托人和船舶買賣經紀人之間簽訂有長期委托合同外,委托人一般不會以書面方式與船舶簽訂委托合同,通常是通過書面發出購船或買船意向以及隨後的一系列行為作為雙方建立委托關係的依據,因此,經紀人的授權範圍通常是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則和實際情況於以確定。
4)參與買賣合同洽談
船舶買賣合同的洽談可以採用各種不同的形式,但最常見的洽談是通過雙方的經紀人以電傳方式進行。在實際洽談時,船舶買賣經紀人收到買賣雙方的往來電傳後,通常會加上自己的評語或註解後再傳送給另一方。這些評語或註解僅僅是對委托人電傳內容的解釋或評論,並不構成委托人要約或反要約,僅供對方參考而已。此外,船舶買賣經紀人有時也會按照委托人的意圖起草或修改來往的電傳,並傳送給對方作為委托人的要約或反要約,此時應註意其內容應取得委托人確認並以委托人名義發出。
5)起草船舶買賣協議書
在雙方買賣合同達成一致後,船舶買賣經紀人應根據雙方達成的條款和參照的合同格式起草一份完整的船舶買賣合同,送交買賣雙方簽字。在實際業務中,有些船舶買賣經紀人也可能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代為簽署合同。
6)督促買賣雙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船舶買賣經紀人應隨時瞭解船舶動態,督促買方按約支付購船押金、檢查船舶等。
7)交船文件的繕制和公證認證
作為船舶賣方的經紀人,通常無償地協助或負責為賣方起草合同所規定的交船文件,並且代為聯繫有關交船文件的公證、認證以及船舶註銷等事宜。
8)參與船舶交接
在實際業務中,船舶買賣經紀人通常會參與船舶交接業務,尤其是購船款和船舶文件的交接事宜,至於此時所處的身份應視其實際情況而定,比較常見的是在接受買方或賣方的委托後以代理人身份參與船舶交接。
9)收取佣金
船舶買賣合同規定的佣金通常明確載人於合同中,但有時也可能未在合同中註明而是由經紀人與委托人另行訂立佣金協議來確定。除非另有約定,船舶買賣經紀人所賺取的傭
金通常由賣方支付,而且經紀人的佣金請求權並非是以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為依據,而是以合同的履行完成為依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經紀人只有在船舶交付買方,船價付至賣方後才能得到佣金。
10)代為辦理購人船的登記和人級等後續事宜
作為船舶買方委托的經紀人有時會繼續提供船舶購人後的代理服務,比如,註冊一間單船公司、船舶登記和船舶人級等。在此種情況下,船舶買賣經紀人通常會額外收取代理費,至於數額多少,完全由雙方協商而定。當然,對於兼作船舶登記機關或船級社代理的船舶經紀人而言,他可能會放棄再向船東收取代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