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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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經紀人(Ship Broker / Shipping Br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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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經紀人也稱為航運經紀人,通常是指具有一定資格,在海運業務中專門為雙方當事人提供或製造訂約機會的人。在遠洋運輸中,有關貨物的訂艙和攬載,托運和承運,船舶的租賃和買賣等項業務,雖然常由交易雙方直接洽談,但由海運經紀人作為媒介代辦洽談的作法已成為傳統的習慣,尤其是在船舶的租賃和買賣業務的洽談中都離不開海運經紀人的參與。
歸納起來,現代意義上的海運經紀人的身份可分成以下五種類型:
(1)居間人
(2)代理人
(3)當事人
(4)咨詢人
(5)混合身份
1)租船經紀人的業務範圍一根據實際業務需要,租船經紀人主要提供以大宗散雜貨為主的租船、攬貨、訂艙及其相關服務業;有的兼營船舶買賣、修船、加油、港口裝卸、信息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或代理服務。有的則經營為數不多的自有或承租的船舶,成為承運人或船舶經營人。
2)船舶買賣經紀人的業務範圍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船舶買賣經紀人可以以經紀人或/和代理人的身份向有關方提供以下業務內容的一項或數項服務。
(1)提供船舶買賣市場信息。船舶買賣經紀人除了可以隨時提供船舶買賣市場信息外,還可以根據委托人的特定要求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並做出市場分析報告。
(2)對船舶進行估價。船舶買賣經紀人可以接受船東、保險公司、銀行等有關方面的委托,對某一特定船舶進行估價並出具船價證書(shipvaluecertificate),以滿足船舶買賣、船舶抵押、船舶保險、船舶融資等方面的需要。
(3)參與船舶買賣合同的洽談。船舶買賣經紀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參與合同洽談時,除了傳達買賣雙方的意圖,併在雙方僵持不下時從中斡旋、解決矛盾、促成交易外,還可以為委托人擬訂或修改來往電傳,併在雙方對交易條件達成一致後製作合同的正式文本,送於雙方簽字。
(4)交船文件的繕制與公證認證。船舶買賣經紀人除了負責整個合同的起草外,還常常為船東繕制交船文件,並協助船東聯繫有關公證行、律師辦理交船文件的公證與認證手續。
(5)以船舶買賣經紀人或代理人身份參與船舶交接。船舶買賣經紀人通常會以船舶買賣經紀人或代理人身份參加買賣船舶的交接,尤其是雙方船舶文件的交接。
(6)代辦船舶的註銷、登記、入級等手續。船舶買賣經紀人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船旗國有關當局、船級社辦理船舶註銷、登記、人級等手續。
(7)代辦單船公司的登記註冊。船舶買賣經紀人可以接受船舶購人方的委托,代其向有關機構申請註冊一間單船公司,以便於船舶營運。
(8)以有關機構代理人的身份向船東提供服務。在實際業務中,有些船舶買賣經紀人本身還兼做一些方便其國家船舶登記機關的海外代理或某些船級社的業務代理,為其承攬業務或代為受理船舶註冊、檢驗等業務。
傳統上,海運經紀人通常作為居間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委托人的利益而進行一定的活動。也就是說,一方面,海運經紀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尋求對方當事人,並向委托人報告有關情況,提供信息,促成雙方達成協議,而且應忠實於委托人,為其保守商業秘密,不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海運經紀人在成功地促成雙方訂立合同後,有權獲取一定的佣金。因此,海運經紀人與海運代理人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具有自己的特點,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規模小、數量少、服務範圍較窄。與班輪運輸市場的海運代理不同,租船市場的經紀公司不但具有數量少、規模小的特點,而且大多以專門從事租船經紀為主,只有少量的經紀公司有能力擴展其他業務,比如,貨物報關報驗、貨物倉儲與轉運、船舶運營等。而對於船舶買賣而言,由於船舶的價值高、技術性強、交易量較少,因而,參與船舶買賣交易的經紀公司則更具有數量少、規模小、服務範圍窄的特點。
(2)專業化和正規化程度高。海運經紀人,尤其是專用船租船經紀人和船舶買賣經紀人,其專業化和正規化程度較高。比如,油輪經紀人通常都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他們專門做油輪,圈子小,人數不多,經紀人公司數目相對穩定。
(3)無地域限制。與海運代理的業務主要是立足於本地區或本國不同,海運經紀人的業務範圍無地域限制,其在全球範圍向客戶提供航運市場的船貨信息,傳遞合同意向,促成租船或船舶買賣合同的訂立,並代為起草合同供雙方當事人簽署。
(4)一般不以當事人身份開展業務。在實際業務中,因缺乏資金和資信度不高,海運經紀人以當事人身份開展業務的並不多見,這在船舶買賣中更為突出。以船舶買賣業務為例,由於船舶買賣交易額高、技術性強,因此;一方面,船舶買賣雙方都不會輕易與缺乏資金的船舶買賣經紀人簽約;另一方面,船舶買賣經紀人電不敢輕易以獨立經營人身份分別與船舶買賣雙方簽署合同,以求通過“倒賣”船舶賺取更大的利潤,除非其能事先籌措到足夠的資金。
(5)海運經紀人參與的廣泛性。在租船市場上,船東和租船人之間進行租船交易,大部分都是通過雙方的租船經紀人進行交易。船東或租船人直接進行交易的不多。同樣,在船舶買賣中,買賣雙方一般也都委托船舶買賣經紀人,由該船舶買賣經紀人出面與對方進行磋商,船舶買賣交易直接由船舶買賣雙方當事人達成的極為少見。
(6)委托人對經紀人的選擇極為慎重。在選擇經紀人方面一般相當慎重,而且往往選擇獨家分銷,這在專用船運輸市場和船舶買賣上尤其明顯。以油輪運輸市場為例,油輪租船人和船東都較謹慎,特別是大石油公司,在選擇經紀人方面有嚴格的要求和規定,比如,在新加坡,新開張的經紀行即使是由熟知的老經紀人組合而成大石油公司也要至少觀察一年才與其做生意。另外,大石油公司都設有獨家代理,租船時必須委任他自己的代理。
在實踐中,船東委托海運經紀人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根據自己的需要,臨時在市場上尋找一個合適的海運經紀人;另一種是委托長期為自己服務的一個或幾個海運經紀人,該類海運經紀人稱為獨家經紀人(exclusive brokers)。在正常情況下,一個買賣交易會有兩個海運經紀人,一個代表買方,另一個代表賣方,但有時卻會有三個、四個甚至更多。在特定的船舶買賣交易中,無論有幾個船舶買賣經紀人參與,作為交易當事人的買方和賣方一般都只委托一個,其他船舶買賣經紀人均是接受買賣雙方船舶買賣經紀人的再委托而參與交易。(7)無效果無報酬。一般而言,海運代理有權要求委托人按約定或按完成的代理業務的多少支付代理費並預付備用金;而海運經紀人通常無權要求委托人預先支付備用金,而且往往採取“無效果無報酬”的原則,即一旦海運經紀人未能促成交易成功,則海運經紀人既無權索要佣金,也無權索要交易過程中的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