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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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買賣合同(Ship Sale and Purchas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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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買賣合同,指船舶出賣人將船舶交給買受人所有,而由買受人接收船舶並支付價款的協議。船舶出賣人和買受人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船舶是合同的標的。一些國家把船舶建造合同視為船舶買賣合同。這裡的船舶買賣合同,不包括船舶建造合同。船舶買賣合同的標的通常是舊船,又稱二手船。
船舶買賣合同一般都以書面形式訂立。船舶買賣合同通常在雙方當事人事先選定的合同格式基礎上達成。世界上最常用的合同格式是挪威船舶經紀人協會於1956年制定的“協議備忘錄”(Memorandum of Agreement),代號為‘'NORWEGIAN SALE FORM”,此格式經過1966年、1983年、1987年和1993年4次修改,現在使用的多為經1987年修訂的格式,縮寫為“NSF87”。由於當今很多船舶買賣合同都在英國訂立,倫敦買賣經紀人協會於1985年制定了“1985年倫敦船舶買賣合同”(The London Ship Sale Contract 1985)格式。日本航運交易所(Japan Shipping Exchange Inc.)於1965年制定船舶買賣合同格式,稱為“日本買賣協議備忘錄”(Memorandum of Agreement,Nippon Sale)。此格式經過1971年、1977年和1993年3次修改,目前使用的多為經1977年修改後的格式。
船舶出賣人具有以下基本義務:
1.將船舶(包括船上屬於該船的物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並以合同約定的狀態,交給買受人;
3.缺陷擔保義務。如船舶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出賣人須承擔彌補缺陷的責任。
船舶買受人具有以下基本義務:
1.按合同約定的金額、時間、方式和地點支付價款;
2.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接收船舶。
(1)船舶規範說明。在二手船買賣中,船舶規範較為簡單,主要包括船名、船型、船級、建造年份、建造船廠、船旗、登記地點、呼號、總噸、凈噸、登記號等內容。在拆船買賣中,船舶規範所包括的內容更為廣泛,除了包括船名、船型、船級、建造年份、建造船廠、船旗、登記地點、呼號、總噸、凈噸、登記號等內容外,還應包括反映建造船舶所用鋼材數量的指標——空載排水量,以及船舶工作和備用螺旋槳的數量及材料、備用尾軸數量、主機的型號、發電機的型號與數量、應急發電機的型號與數量和備用錨鏈等項目。
(2)交易目的與交易範圍。買賣合同交易範圍通常為船舶連同船上的附屬物。至於附屬物所包括的範圍,買賣雙方最好在合同中做出約定,以免在交接船時發生爭議。
(3)船價與押金及其支付。船價是指合同雙方約定船舶買賣的總價款。在實務中,雙方既可以將船價與經紀人佣金同時列出,也可以僅寫船價而不寫佣金。押金是指買方向賣方提供的其履行合同的擔保。押金數額由雙方約定,在實務中通常為船價的10%。除了規定雙方約定船價、押金數額外,合同還規定了船價、押金的支付方式、時間和地點等。
(4)船級記錄與船舶外觀檢查。在拆船買賣合同中沒有關於買方有權檢查船舶的規定,相反,合同都會寫明買方已接受船舶,不以任何船舶檢查為條件。而在二手船買賣中,為證實船舶的實際情況,保護買方的利益,合同一般都規定,買方有權對船舶進行檢查。檢查一般包括船級記錄(vessel’s classification records)查看和船舶外觀檢查或船舶錶面檢查(superficial inspection)。在實務中也有買方不進行船舶檢查或不以船舶檢查作為購船先決條件的情況。
(5)船舶交接地點與時間。關於交船地點的約定,拆船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規定在拆船廠或其他安全錨地交船;而在二手船買賣中則無此要求,其交船地點一般為1個港口、錨地或1個泊位,而且,如果雙方保留“船舶進塢”條款,交船地則應在船塢內。交船時間一般為一個期限,即賣方應不早於某一日,又不遲於某一日交船。合同中通常都規定了賣方交船的最遲期限,這最後1日稱為解約日。
(6)船舶動態通知。無論是何種買賣合同,一般均規定了賣方通知買方船舶動態的義務。賣方的通知可分成大概通知(approximate notice)和確切通知(definite notice)兩種,前者一般在預計交船日的前15天或20天,有時甚至前30天開始每隔5天或7天發出預計交船的時間與地點的通知,後者一般在交船日的前3天開始每隔1天發一個確切的通知。
(7)船舶進塢。除了“按現狀,按現地”(asis,whereis)條件成交的買賣合同外,船舶進塢條款是船舶買賣合同中的一個重要條款,它直接關係到船舶狀況。這一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買方在交船前檢查船舶的船底以及其他水下部分的實際狀況。
(8)交船文件。作為買方支付船價的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各種文件、證書以及船圖等,這些文件、證書主要包括船舶賣契、船舶無登記負擔證書、船舶原登記註銷證書、船舶船級證書以及船圖、技術文件等。
(9)船舶無債務擔保。為了保障買方的利益,合同通常規定賣方應保證船舶在交船時無任何負擔、海事優先權和任何其他債務,並保證賠償買方因交船前產生的或已存在的索賠而遭受的損失。
(10)交船狀況。在拆船買賣中似乎都採用“按現狀、按現地”交船。在二手船買賣中,由於受到市場狀況、買賣雙方實力等方面的影響,有關交船狀況的規定略有不同。
(11)買方代表上船。在實踐中,有些買賣合同中規定買方有權指派2—4名代表上船熟悉情況。在二手船買賣中,買方支付押金後通常於賣方交船前的1個或2個航次安排船長和輪機長等隨船航行,其目的是熟悉船舶性能和操作特征,以利於接船後的船舶營運;在拆船買賣中,買方代表通常於船舶抵達交船港後上船,其目的在於瞭解船舶結構與特征,以便節省時間,順利拆船。
(12)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合同應對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做出詳細的規定。
(13)仲裁。合同中一般訂有仲裁條款,規定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應提交仲裁解決,並規定仲裁的地點和機構。
隨著船舶買賣交易實踐的積累和發展,有關組織或機構制定了船舶買賣合同的標準格式,供船舶買賣雙方選用。目前,常用的二手船買賣標準合同文本主要有如下幾種:挪威船舶買賣格式、日本船舶買賣格式、倫敦船舶買賣格式。在實際交易中,買賣雙方就某一特定船舶買賣交易而言,是否使用標準格式以及使用何種標準格式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他們可以約定使用某一特定的標準格式,併在此基礎上進行符合雙方交易意願的修改;他們也可以拋開標準格式,而由自己起草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