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化信托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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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化信托產品(Structured Trust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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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化信托產品是採用了結構化設計的信托產品。信托產品是信托公司根據信托的原理和信托制度的規範要求設立發行的一種金融產品或金融資產,投資者可以直接進行投資。從投資收益來講,信托產品的到期收益率要明顯高於同期的儲蓄和債券。信托產品創新性是多種多樣的,但在這多種多樣的方式里,運用最多的方式也是主要方式之一就是結構化。結構化在設計信托產品過程中不但可以用於收益性方面的創新,重要的是還可以用於關係到信托產品的市場認同度和在現有監管政策下信托公司成敗的安全性方面的創新。
結構化信托產品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托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將受益人分為“優先受益人”和“次級受益人”兩類。信托產品盈利時,優先受益人先於次級受益人得到收益分配;信托產品虧損時,次級受益人以其認購的信托資金為限,保障優先受益人的收益或承擔部分虧損。優先受益人在承擔較低風險的同時,收益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投資回報十分豐厚時,次級受益人的收益要比優先受益人更高。
結構化信托理財產品與一般信托產品的不同,主要就在於“結構”上。目前,國內信托公司設計的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理財產品具有幾個可識別的特征。
首先,在信托計劃的委托人上採用“一般/優先”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委托人,一般受益權委托人則為機構投資者。“一般/優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從理論上說,初始信托資金由優先受益權資金和一般受益權資金按一定比例配比。
其次,在風險承擔上,一般受益權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資金承擔有限風險在先,而優先受益權委托人(優先受益人)承擔相對較低的風險在後;在收益分配上,優先受益人則優先於一般受益人。結構化信托理財產品的避震功能也就體現於此,當該信托計划出現較大的風險並由此造成虧損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衝鋒在前,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與此相對應,當投資獲得豐厚回報時,機構投資者的收益也要比個人投資者多得多。
此外,“結構”還體現在投資模式上。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產品就是投資的多元組合,此類產品可以投資股票、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多種有價證券,具體的投資比例由該信托的投資團隊掌握。
一、結構化產品通常分為優先順序和次級兩部分,優先順序部分主要由銀行募集,而次級部分是由企業或個人自有資金構成。兩部分比例一般不超過2:1。結構化產品主要為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提供不同層級的收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
二、結構化信托產品次級部分主要為有融資需求但不符合融資融劵資格的、資金量大的現有客戶和目標客戶提供,使投資者的融資規模擴大,對於資金管理人來說,不僅取代“民間理財”成為合法形式,還起到了資本擴容的作用,可以操作3 倍於本金的資金。
三、合理並且有效的選擇結構化信托產品,將使投資者的融資規模擴大,使投資者最大程度分享企業價值,實現財富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