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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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益人是指持有信托計劃的優先信托單位、享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的優 先受益權,優先於劣後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受益人。優先受益人具有優先受益權,分享較低的收益率,承擔較小的風險。
某些投資者有較好的投資能力,但資金有限,因此借信托公司的名義發行信托計劃,以募集資金、增加盈利。在這一類信托計劃中,信托公司雖在名義上仍另行聘請投資顧問,但實際上只有該投資者才能真正決定證券買賣的方向、時間、數量、價格等。
為約束該投資者的行為,在這一類信托計劃中通常會保障其他普通投資者的最低收益水平,並設置強制平倉線,約定投資虧損時該投資者應立即彌補的虧損等特殊條款,此時該投資者被形象地稱為“劣後受益人”,其他普通投資者則被稱為“優先受益人”。
通過設定杠桿,按一定比例募集優先順序信托資金和次級信托資金,用次級信托資金來保障優先受益人的本金與收益。具體到產品設計結構上,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來保障優先受益人的預期收益率:
(1)在分配機制上,以次級受益人的本金來保障優先受益人的本金與收益。在產品到期分配時,信托計劃財產首先用於分配優先受益人的本金與收益,剩餘的信托計劃財產才向次級受益人進行分配;
(2)在風險控制上,結構化信托產品一般會設置警戒線和平倉線。當信托計劃觸及警戒線時,受托人將採取積極的措施限制投資,當觸及平倉線時,則採取平倉止損措施。結構化信托產品中所設置的平倉線位置與優先受益人的本金和預期收益之間有足夠安全的空間,因此即使產品在觸及平倉線而遭受平倉後也不會影響優先受益人的本金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