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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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後受益人一般與優先受益人相較,指的是信托公司發行的結構化信托產品,在同一款產品中,優先受益人分享較低的收益率,承擔較小的風險,而劣後受益人則承擔高風險獲得高收益。
在證券投資信托業務中,名義上均由信托公司作為發起人發行信托計劃,但事實上,有一部分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是由投資者中的某人(或若幹人)發起的。某些投資者有較好的投資能力,但資金有限,因此借信托公司的名義發行信托計劃,以募集資金、增加盈利。
在這一類信托計劃中,信托公司雖在名義上仍另行聘請投資顧問,但實際上只有該投資者才能真正決定證券買賣的方向、時間、數量、價格等。為約束該投資者的行為,在這一類信托計劃中通常會保障其他普通投資者的最低收益水平,並設置強制平倉線,約定投資虧損時該投資者應立即彌補的虧損等特殊條款,此時該投資者被形象地稱為“劣後受益人”,其他普通投資者則被稱為“優先受益人”。
信托公司為“劣後受益人”發行信托計劃,實際上是為“劣後受益人”買賣證券提供融資服務。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當然,證券公司在這一類業務中沒有直接與“劣後受益人”發生法律關係,沒有違規,但畢竟有打法律擦邊球的嫌疑。
在有證據證明證券公司積極為“劣後受益人”與信托公司牽線搭橋,促成信托計劃發行時,證券公司仍然存在較大的違法風險。所幸的是,大多數的證券投資信托計劃並沒有“劣後受益人”的參與,較常見的是對所有受益人一視同仁且不保證最低收益的信托產品,證券公司可以合理合法的參與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