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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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來看,股份的發行可分為設立發行、改組發行及新股發行等若幹種不同的發行[1]。
所謂設立發行,是指為使公司成立以募集到法定資本數額為目的的股份發行。由於公司設立的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之分,因此在不同情況下股份的發行也有較大的差別。在發起設立中,股份發行表現為發起人不公開認足公司成立所需資本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設立中,發起人認購一定比例的股份,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例如,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起人須認足不少於公司首期股份35%的股份[2]。
設立發行的條件[1]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投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5%。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