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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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協調是指若幹個具有獨立管理權的經濟管理組織和個人,通過平等協商,調節各自的經濟行為,使它們的經濟活動向著特定的經濟目標運行或有利於特定經濟問題的解決的經濟管理行為和過程。
經濟協調的內涵[1]
經濟協調是一各種非強制命令型的經濟調節活動。它既可以發生在具有垂直領導關係的經濟組織上下級之間,又可以發生在居於同一管理層次,隸屬於同一領導機構的經濟管理組織和個人之間;既可以發生在具有投資用資、摻股控股關係的企業之間,又可以發生在僅有生產經營協作關係或市場競爭關係而無產權關係的企業之間,只要參與經濟協調的各方有共同的經濟利害關係,就可以進行經濟協調。所以,經濟協調是一種可以廣泛應用的經濟管理職能。
經濟協調的優點[1]
第一,在參與經濟協調的各方不存在領導關係、產權關係或債務關係的條件下,經濟協調職能是唯一的一種直接調節各方經濟管理活動的職能。只要參與協調的各方都有解決問題的誠意,經濟協調就容易成功,解決問題的速度和程度就能比較令人滿意。
第二,即使參與經濟協凋的各方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係、產權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通過協調來解決問題,有利於避免經濟調節中的官僚主義、盲門性和簡單化,充分照顧參與協調各方的利益。由於經濟協凋達成的協議是各方協商或妥協的產物,參與協調的各方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執行協議的自覺性,有利於剋服解決問題的阻力。經濟協凋中的充分協商體現著市場經濟的公平性即平等性原則,所以,經濟協調是一種適合現代市場經濟的管理職能。
經濟協調的形式[1]
一是計劃協調。即在經濟管理中,依照經濟建設的總體計劃,制定出每一個部們,每個步驟的協調計劃,使各部門、各單位的發展與整體發展協調一致。
二是領導協調。即上級經濟管理機構或有關協會運用其經濟協調權,組織開展經濟協調活動,直接調節經濟運行中的某些環節,使其與整體協調一致。
三是直接協調。即各局部之間根據總體需要和有關原則直接進行協調。也可以是參與協調的各方根據頂先設立或適時修訂的經濟目標進行的協調。
四是權變協調。即經濟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必要時臨時規定某一局部單位牽頭組織其他單位進行經濟協調。
經濟協調的作用[2]
其作用機制是經濟利益和物質利益的誘導,通過運用工資、獎金、福利等經濟手段,以及規定相應的經濟合同、經濟責任,從經濟利益和物質利益上處理各種關係,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