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收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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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市場是指為了銷售、加工或作為飼料、工業原料等需要直接向農民或者其他糧食生產者批量購買糧食的市場,是糧食從生產者手中進入流通領域的最初市場。
糧食收購市場的特點[1]
在國家巨集觀調控下,糧食收購市場呈現出以下幾個新的特點:
一是國有糧食收購企業的壟斷地位就此消失;
三是各種職能的糧食企業不斷壯大,部分已發展成為能與國有糧食收購企業一爭高低的大型糧食企業。而在這些新特點的背後,是糧食收購市場中各利益主體之間關係的變化。
糧食收購市場的利益主體[1]
在中國現行的糧食流通體制下,按其職能和規模大小,糧食收購市場上的利益主體可以分為三類:糧農、糧食經紀人、糧食收購企業。其中,糧農是糧食產品的供給者;相比於糧食收購企業,糧食經紀人的收購規模和經濟實力要小得多,且多是兼職型的,工作時間有明顯的季節性;糧食收購企業指規模比較大的專門從事糧食購銷或加工的企業,包括私營糧食收購企業和國有糧食收購企業。
按照利益主體的職能,糧食收購市場的利益主體可以被劃分為糧農、私營糧商和國有糧食收購企業。
其中,私營糧商包括糧食經紀人和私營糧食收購企業。糧農是生產者,通過提高產量、降低生產成本和售糧費用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是糧食流通過程中的基礎環節。
私營糧商收購的糧食稱為“市場糧”,它們根據自身能力和市場情況,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最終目的也是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國家和各級政府只能通過經濟杠桿和政策間接調節私營糧商的生產、經營活動。國有糧食收購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其經營的糧食主要有兩部分:一是實現自身利潤的“市場糧”,與私營糧商的“市場糧”具有相同性質;二是服務於國家糧食安全政策和巨集觀調控目標、用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政策糧”,包括保障國家糧食儲備的“儲備糧”和平抑市場糧價波動的“臨時儲備糧”兩部分,具有公益性質。
國有糧食收購企業在本質上首先是公益性企業,其次才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市場主體,其對經營規模和經營方式的選擇必須建立在為國家管好糧食這一基本宗旨的基礎上。糧食是大宗農產品,其生產和銷售具有量大、分散、區域分離的特性,糧食直銷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糧食市場中生產者與消費者不可能面對面地直接進行交易,即市場中供給者與需求者不是簡單的一對一的關係,必然要有專職進行收購與銷售的糧商將生產者與消費者連接起來。
我國從1955年開始實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糧食購銷由國家專營。
從1997年開始實施以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的政策。
從2004年開始,我國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多渠道經營和嚴格市場準入相結合的原則,對糧食收購依法進行資格管理。當年,我國正式啟動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當市場糧價低於最低收購價水平時,國家委托取得經營資格的企業按最低收購價公開掛牌,設點收購農民手中糧食;當市場糧價高於最低收購價時,國家停止收購,農民隨行就市賣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