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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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經紀人是活躍在糧食經營領域,以收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糧食購、銷、加經紀(居間、行紀、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糧食經紀人的作用[1]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糧食企業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時普遍採取委托收購方式,以減少收購費用。這種委托收購的形式,就是一種代理商業行為。隨著糧食購銷市場化的不斷發展,糧食購銷經紀活動也將隨之發展變化,隨著市場化的細分,必將越來越多,越來越靈活,糧食經紀人已經不是可有可無,而是糧食購銷市場化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連接糧食生產和經營、儲備、消費、促進糧食商品流通的內在需要,是推動糧食購銷市場有序發展的重要力量。
糧食經紀活動是一種糧食經濟中介服務活動,經紀主體只提供服務,不直接從事經營,其主要作用:
一是加快糧食商品化的速度,促進糧食的資源優勢快速轉化為商品優勢。隨著優質糧食種植基地的逐漸形成,為把糧食產品推向市場,加快轉化為商品的速度,需要有良好的流通渠道,糧食經紀人在這個方面可起到很好的溝通、中介作用。糧食經紀人可以把本地的優質糧食介紹給市場,把市場需求和本地生產緊密連接起來,在本地形成強大的商品優勢,使資源優勢能快速轉化為市場優勢。
二是調整糧食種植結構,加快糧食產業化經營。糧食經紀人的經紀活動可以促進糧食產業結構合理化,促進了當地農民增收。一方面,作為生產和消費的紐帶,一邊連著農民的生產,一邊連著市場上的需求,如何使農民的生產經營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糧食經紀人可以發揮橋梁作用,讓二者有機的結合起來,使糧食的產業結構順應市場發展趨勢而逐漸的趨於合理。另一方面,糧食經紀人是促成農民與他人交易的關鍵聯結點,可以把零散的糧食產品集中起來進行交易,從而加快農業產業化的經營。
三是促進糧食市場的規範和發展。糧食市場放開,經營主體增加,交易秩序亟待規範。糧食經紀人的參與,可以減少糧食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使糧食市場交易行為更為公開和透明,有效地預防欺詐行為。糧食經紀活動的存在和發展,是實現糧食市場交易行為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與手段。四是提供了就業崗位、農村糧食經紀人一方面緩解了農忙期間農戶人手不夠的矛盾,同時也為農民和糧食企業下崗職工提供了就業機會。
(1)有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經紀活動的權利;
(2)依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獲得佣金;
(3)請求支付成本費用的權利;
(4)要求委托方或者合同他方,提供資金狀況、履行能力、商品質量等真實可靠的資料;
(5)簽訂合同和依法享有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權利;
(6)在經紀活動中發生爭議,有申請仲裁的權利和訴訟權。
糧食經紀人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糧食經紀人的經營方式[1]
糧食經紀人的經營方式比較靈活,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型:
一是代購代銷。糧食經紀人可以接受外地客戶的委托,在本地或交通便利的地方設點收購糧食,再批發給客戶;或者可以為客戶提供相關的糧食信息、組織貨源,協助外地客戶與農民商談價格.從中收取中介服務費。
二是委托購銷。對於本地農民生產的糧食,經紀人可以接受農民的委托在目標市場或其他地方設立銷售點,然後與該地經紀人共同協作。具體做法是:由地方經紀人負責提供市場行情和銷售渠道。由本地糧食經紀人負責組織貨源和運輸。這樣雙方經紀人聯手經營,把糧食推向市場。
三是分購聯銷。這種方式由多個糧食經紀人在農村設立不同的收購點。然後統一組織外銷的一種經營形式。在農戶分佈比較分散或外銷的糧食數量比較大的情況下,需要多個糧食經紀人共同合作,使糧食相對集中。便於外銷。
糧食經紀人存在的問題[2]
1.文化素質低。糧食經紀人近年來迅猛發展,但文化素質參差不齊.達州市糧食經紀人2000餘人,其中80%是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
2.業務水平低。由於糧食經紀人大多來源於農村.業務知識不多,一些糧食經紀人對糧食水分、雜質、整精率、出糙率等專業知識嚴重缺乏,無檢化驗設備,僅憑經驗收購.糧食質量參差不齊,給糧食儲存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
3.經營不規範。部分糧食經紀人在收購過程中,不講誠信、見利忘義、短斤少兩、坑農騙農,利用自身信息優勢.散佈糧食虛假信息,對糧食壓級壓價、囤積居奇.執行國家惠農政策打折扣。在銷售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嚴重損害收購企業利益。
4.購銷規模小。糧食經紀人大部分是個體經營,他們用自己的工具直接從農民家中收購.就近銷售給國有糧食企業或其他糧食經營者.賺取價格差價。
5.缺乏自律意識。近年來,糧食經紀人隊伍逐漸壯大,但他們組織程度偏低、缺少自律、缺乏約束。常為爭奪糧源而無序競爭.搶奪糧源哄抬價格、降低糧食收購質量等現象時有發生。一些長期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紀人.卻是“無證”經營,目前達州市有效《糧食收購許可證》470個,還有一些糧食經紀人未獲取糧食收購許可證.嚴重擾亂糧食市場秩序。
6.監管難度大。糧食經紀人多數活躍在廣大農村,地處偏遠,範圍廣泛,通常採取走村串戶上門流動收購,數量小,無固定場所.直接給予處罰難度大,加之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經費、車輛、人員編製制約,糧食行政執法監管難度較大。
發揮糧食經紀人作用的建議[1]
(一)切實轉變觀念。不斷壯大糧食經紀人隊伍。糧食經紀人是發展糧食商品經濟的能動因素,是種糧農民與糧食市場的橋梁。隨著糧食市場的全面放開,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認識到糧食經紀人在糧食流通中的作用,切實轉變觀念,增強發展意識,加大宣傳力度,積極扶持糧食經紀人,大力發展糧食經紀人隊伍。
(二)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糧食經紀人隊伍的整體素質。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與工商管理部門配合,加強對糧食經紀人進行糧食法律法規、糧食政策、市場營銷等培訓和教育,使他們牢固樹立誠信經營的觀念,增強糧食交易能力,建立一支懂法守法的糧食經紀人隊伍。同時,充分發揮糧食行業協會的作用,將單兵作戰、鬆散的糧食經紀人組織起來,建立合作組織。併在經濟人隊伍內部形成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機制,引導他們向經營規模化、活動組織化、手段現代化、功能綜合化、市場多元化、服務信息化方面發展,提高競爭力。
(三)制定優惠政策,積極為糧食經紀人創造良好的營銷環境。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持把優化糧食經紀人發展環境作為促進糧食流通的重要舉措,採取先準人、後培訓、再規範的發展思路,實行免費咨詢、免費培訓、免費發證。在貫徹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經紀人管理辦法》中適當放寬糧食經紀人的登記條件,簡化登記手續,努力為糧食經紀活動創造安全、寬鬆的交易環境。
(四)規範經紀行為,發揮好糧食經紀人市場橋梁作用。政府工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引導糧食經紀人規範糧食經營行為,自覺遵守《經紀人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糧食經營活動中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客觀、公正、準確、高效的服務,將簽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及時報告當事人各方,妥善保管當事人交付的樣品、保證金、預付款等財務,按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收取委托人佣金應當開具發票並依法繳納稅收和行政管理費。同時,要嚴厲打擊無照經營的“地下”糧食經紀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促進糧食市場的規範和發展。
(五)加強監管。保護合法經營者權益。進一步完善糧食收購準人制度,對所有從事農村糧食購銷活動的經紀人實行資格準人制度,依法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避免不法分子擾亂農村糧食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