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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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代銷是一種服務性的貿易。居間商業和一般商業接受商品需要者的委托,代買指定的商品,稱為代購;相反,接受商品供應者的委托,代賣特定的商品,稱為代銷。
代購代銷同一般商業購銷的區別在於,接受代購代銷任務的服務者只需具備購銷的條件和能力(包括機構、人員以及能墊支流通費用的資金),而不必投入購買商品的貨幣或擁有出售的商品。購買商品的貨幣由委托代購者墊支,出售的商品由委托代銷者供應,因而它對上述商品和貨幣沒有所有權,只有代理權。委托代購者或委托代銷者與接受委托代購代銷的服務者之間必須通過口頭協商或合同形式確定代購代銷關係,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代購要明確規定代購商品的數量、品種、規格、質量和價格等條件以及貨款撥付和手續費等;代銷要明確規定銷售價格、貨款歸還、手續費等。有的代購代銷還規定接受代購代銷者要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不許自營(另行採購或另行推銷)與代購代銷相同的商品等。代購可以分總代購和分代購,代銷也可以分總代銷和分代銷。
手續費指代購代銷過程提供服務的毛收入,不是商業的購銷差價。合理的手續費由採購或推銷商品時所耗費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價值所凝成。接受代購代銷者所獲得的純收入是手續費高於代購、代銷所開支的流通費用的部分,也即物化勞動開支的節省部分和活勞動的價值高於工資支出部分之和。
在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改造時期,代購代銷曾被作為國家資本主義的形式之一,用於對私營商業的改造(見中國過渡時期國家資本主義)。在社會主義階段,代購代銷形式在商品流通中仍廣泛存在,主要用於商業部門不便收購而生產者又無力全部自銷的產品,以及供需雙方沒有條件或沒有能力直接建立購銷關係的商品。
代購代銷的核算 [1]
在信托商業會計中,代購代銷的商品物資,一般不作為購銷業務處理,其代購代銷款額在應收應付款帳戶核算;以代購代銷為主的信托企業其手續費收入在“營業收入”帳戶核算;需入庫管理的商品物資,可在“代管商品物資”帳戶記載。其會計分錄:
(1)接受某廠委托代銷商品,落棧代銷:
借(增):代管商品物資(售價)
貸(增):應付貨款
(2)上項商品全部出售:
借(增):銀行存款
貸(增):應付貨款
貸(增):營業收入——代銷手續費
同時,貸(減):代管商品物資
(3)將上項貨款付給委托單位時:
借(減):應付貨款
貸(減):銀行存款
(4)代銷商品因故轉做企業自營商品時:
借(增):庫存商品(售價)
貸(減):銀行存款(收購價)
貸(增):進銷差價(差價)
同時,沖減原“代管商品物資”帳戶
貸(減):代管商品物資(售價)
對落棧代銷商品數額較大,代銷時間較長,可設置“代銷商品價款”併在“庫存商品”帳戶下設“接受代銷商品”專門兩個帳戶中進行核算。
- ↑ 會計大辭庫 第二捲.黑龍江北韓民族出版社,19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