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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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家(social entreprene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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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家是與我們所見的一般商業企業家相對的一個概念。一般的企業家以利潤來評估經營成效,把盈利作為創辦企業的唯一齣發點和落腳點;而社會企業家則以造成的社會變化作為經營的成效評估基礎。我們一般認為,通過創辦企業獲取利潤的同時又肩負著一定的社會責任,為社會做出自己貢獻的企業家,我們可以稱之為社會企業家。社會企業家創辦企業的目的不僅僅是盈利,更要去解決一些社會問題,進而實現了他們自身的社會理想。他們用商業的眼光來看待社會問題,用商業的規則去解決社會問題。[1]
社會企業家的特質[1]
通過對一些知名的社會企業家觀察,不難發現,在這些社會企業家身上有著相類似的特質,那就是合作、誠信與創新。
1.合作。社會企業家是以社會問題的解決為出發點而創辦企業的,在經營企業過程中,他們善於和與其相關的客戶、同行甚至對手進行合作,整合所有資源創造價值,因此合作是社會企業家精神的精華。作為一個真正的企業家,不僅能夠為企業創造經濟財富,扮演一個成功的經濟角色;更重要的是他能夠通過與非經濟機構如政府、工會、慈善機構、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之間建立積極的互動關係來扮演一個成功的道德角色。通過合作精神,使得整個企業形成合作共贏的社會價值觀,最終達到企業自身目標和對承擔社會責任目標的共同實現。
2.誠信。企業家的責任就在於在符合市場規則的前提下,運用生產資源從事獲得利潤的活動,對其所有利益相關者不能有欺炸和隱瞞。社會企業家將誠信看作是企業最重要的品質,他們以良好的個人道德修養為基礎,以自己誠實的言行為企業成員樹立榜樣,建立以誠信為基礎的企業文化,形成一種良好的組織道德。社會企業家的誠信包含兩個方面,產品誠信和交易誠信。產品誠信是企業在產品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維修性、經濟性等方面對消費者做出明確、誠實的說明或承諾,並能夠嚴格履行其說明或承諾,從而獲得消費者的信任。交易誠信是指恪守商業職業道德,自覺接受監督,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誤導、不欺騙消費者,誠信公平競爭,尊重知識產權,自覺抵制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和包裝裝潢、“傍名牌”、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等違法行為。誠信是作為社會企業家最重要的特質。
3.創新。社會企業家為理想所驅動,是有創造力的個體,具有持續的開拓與創新精神,肩負著企業責任、行業責任與社會責任,是為了建設一個更好的社會而努力。社會企業家善於發現社會問題,並能夠創造新的服務、新產品和新的方法來解決社會問題,創新特質主要體現在創業能力、創新能力以及改變現狀的能力。創業能力是指社會企業家能發現那些未被充分利用的,被閑置的資源來解決那些未被滿足的社會需求,他們將這些生產資料和勞動者重新組合,為更多的人帶來就業機會;創新能力是指通過把傳統意義上或互不相關的做法進行有機結合,社會企業家能創造新的服務、新產品和新的方法來解決社會問題;改變現狀的能力是指社會企業家會對自己領導的企業進行改革,也能使一個垂死的企業重現活力。最重要的是能通過發掘他們所服務的社區和人群的潛力來改變他們。成功的社會企業家身上都具有這些特質,正是這些特質促進企業家能更好地在經營和完善企業的同時為社會做出貢獻。
社會企業家的發展階段[2]
“社會企業家”(social entrepreneurs)一詞源於法語,意為“從事者”,19世紀由法國經濟學家讓.巴迪斯特.薩伊((JeanBaptisteSay))提出。它是指那些“將經濟資源從較低的領域轉入有更高生產力和更高產出的領域的人們”。美國經濟學家約瑟夫.A.熊彼得(JosephSchumpeter)則認為社會企業家是重大的經濟進步所需要的“創造性的破壞”的來源。社會企業家概念的發展大致上經歷了以下4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在1980年,當時比爾·德雷頓(WilliamDrayton)建立了第一個社會企業家孵化組織——阿育王,並且創造性地把企業家理論擴展到社會領域。通過阿育王的不斷發掘,社會企業家這一群體也在世界各地出現。然而此時對社會企業家的理解還很模糊,認為社會企業家就是通過創新的手段為社會弱勢群體改變生活方式的人。
第二個階段是在20世紀80年代早期,在這一階段,人們對社會企業家的理解有了本質上的飛躍,大家認識到,社會企業家與其他人不一樣,他們不願去做那些只是I臨時減輕窮人痛苦或只是解決窮人個別需求的事,他們想要找到現實可行的方法去改變那些使人們窮困的不合理的社會系統或結構模式。同時,社會企業家不是那種只說不做的人,每一個社會企業家心中都有一本社會藍圖,他們是新時代的“社會建築師”,並通過嘗試與實踐來完成他們心中的社會藍圖。在這一階段,人們發現社會企業家有兩個特點:一個是開拓創新,身體力行;另一個是他們通過改變社會系統從而解決問題。
第三個發展階段是在20世紀90年代早期。此時,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開始成熟,人們認為企業存在的目的不應該只是實現股東收益,還應該承擔社會經濟與環境發展方面的責任。一個對社會負責的企業應當儘力去做到獲得利潤、遵守法律、合乎道德,以及做一個良好的企業公民。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那些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商業企業家也被納入到社會企業家的範疇之內。與此同時,人們也發現,從事社會事業也可以通過商業的手段和方法來完成。從此,社會企業家的概念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第四階段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在這一時期,社會上許多慈善組織、基金會以及非營利組織在吸引資金上出現了問題,為了得到足夠的捐款,這些公益組織開始尋找新的途徑來證明自己比其他組織更有投資價值。因此,大部分公益組織開始向商業化發展。在這樣的情況下,那些商業化的公益組織的領導者也被劃分為社會企業家,此後,社會企業家的概念開始不斷完善。
這四個階段在時間上非常緊湊,由此可以看出,社會企業家這一概念在20世紀末發展十分迅速,這不僅僅因為社會企業家在這一時期不斷出現,更是由於他們為社會問題的解決開闢了新的路徑,因此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註。
企業家與社會企業家的區別[3]
一個社會企業家他可以是任何領域中的任何一個人,他利用他賺取的收入來為社會謀求福利。企業家與社會企業家在以下兩個重要的方面有所區別:
1、傳統的企業家表現出對社會的責任心,他們將錢捐給非贏利性組織;他們使用環保的材料和生產工藝;他們對雇佣者表現出尊敬,留給他們尊嚴等,這些行為都是值得敬佩的,但他們只是間接的對社會問題做出貢獻。而社會企業家不是這樣,他們將自己的盈利收入直接用於社會服務。他們雇佣那些不健全的,或有慢性心裡疾病的,或體質極弱的,或生活在最低生存線以下的人,來幫他們賣些福利產品或直接服務於特殊的社會問題(比如說,幫助那些有潛力卻輟學的孩子重返學校;為身體殘疾的人們製造輔助裝置;為老人提供家政服務以減輕他們的負擔;開發並教授某些課程)。
2、傳統的企業家們最後都要根據他們經濟上的表現來衡量他們的水平。他們公司的成敗是從他們製造利潤方面的能力來判斷的。而社會企業家是同時被經濟效益和社會義務所驅動的。追求利潤仍然是他們的目標,但又不僅僅是他們的目標,他們不把利潤分配給董事會的成員,而是會將利潤投入到社會義務中去進行再投資。
中國更需要社會企業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