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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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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民(Corporate Citizen)

目錄

什麼是企業公民

  企業公民是國際上盛行的用來表達企業責任的新術語,始於20世紀80年代。其核心觀點是,企業的成功與社會的健康發展密切相關。企業在獲取經濟利益的時候,要通過各種方式來回報社會。企業公民的要素構成,有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兩大類。

  企業的社會責任主要指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責任,它具有強制性,如為政府提供稅收,為社會提供就業機會,為市場提供產品和服務,執行政府的巨集觀政策,維護職工的權利,遵守市場競爭秩序等等。企業的道德責任主要是指支持社會的公益活動、福利事業、慈善事業、社區建設等,其特點是自覺自愿。“企業公民”建設的目的是尋求企業發展與社會和諧的契合點,達到互惠與雙贏。目前“企業公民”建設在全球越來越受到重視,並開始著手制定國際標準。

  世界經濟論壇認為,企業公民包括四個方面:

  1、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價值,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現存規則以及國際標準,防範腐敗賄賂,包括道德行為準則問題以及商業原則問題。

  2、對人的責任,主要包括員工安全計劃,就業機會均等、反對歧視、薪酬公平等等。

  3、對環境的責任,主要包括維護環境質量,使用清潔能源,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等。

  4、對社會發展的廣義貢獻,主要指廣義的對社會和經濟福利的貢獻,比如傳播國際標準、向貧困社區提供要素產品和服務,如水、能源、醫葯、教育和信息技術等,這些貢獻在某些行業可能成為企業核心戰略的一部分,成為企業社會投資、慈善或者社區服務行動的一部分。

  美國波士頓學院給出的企業公民定義是:“企業公民是指一個公司將社會基本價值與日常商業實踐、運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為方式。一個企業公民認為公司的成功與社會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關,因此,它會全面考慮公司對所有利益相關人的影響,包括雇員、客戶、社區、供應商和自然環境。”

  英國的“企業公民會社”認為有下列四點:企業是社會的一個主要部分;企業是國家的公民之一;企業有權利,也有責任;企業有責任為社會的一般發展做出貢獻。

企業公民的理論解釋

  企業公民與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縮寫為CSR)有關,優秀企業公民應該是指那些自覺而又圓滿地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

  企業社會責任導源於企業與社會的關係。此關係完全可以比擬為自然人與社會的關係。企業與自然人一樣在社會中都是公民,都享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或責任。因而,企業公民、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便合乎邏輯地推導出來。社會是抽象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實際上是針對社會成員(個人或團體)而言,但不是泛泛地針對所有社會成員,只是針對企業的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即那些能夠影響企業和受企業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對於這兩個問題,西方國家的許多大牌經濟學家管理學家以及法學家和社會學家都曾涉獵並從不同角度給出不同的答案。其中最著名的當屬美國佐治亞大學卡羅爾(Archie B.Carroll)和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克拉克森(Max B.E.Clarkson)”。

  卡羅爾認為,所謂利益相關者是指“在企業經營和決策過程中具有權利、索取權或利益的集團或個人”。“權利”是指“索取權”,與企業具有書面或無書面但事實上存在契約關係的稱為法律索取權(Legal claim)(如業主、員工或顧客);而與企業不具有契約關係的稱為“道德索取權”(如企業所在社區的居民)。據此,他將利益相關者界定為業主、顧客、員工、社區、競爭對手、供應商、社會激進分子團體、公眾等8種,並提出企業對這些利益相關者承擔的社會責任是一個由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或人道)組成“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其中,經濟責任是所有責任的根基;其次是法律責任,即企業必須遵守法律,因為法律是判斷一種行為是否被接受的社會規則;再次是道德責任,即企業有義務正確、公正和公平地對待利益相關者、避免或者最低限度地傷害利益相關者;最後是慈善責任,即企業必須做一個優秀公民,向社會貢獻自己的財力和人力,提升人們的生活質量。卡羅爾特別強調這四項社會責任是一個整體,不可偏廢。很顯然,用卡羅爾的“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可以消除我國學界和企業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誤解。

  克拉克森於1995年發表論文,概括和分析一個以企業社會績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縮寫SCP)為題的研究項目(從1983至1993歷時10年,進行了78項實地研究)的成果,其目的在於建立一個以利益相關者為基礎的框架(或簡稱利益相關者框架,英文為Stakeholder Framework),用來分析和評價企業社會績效。

  按照克拉克森的看法,利益相關者有首要(Primary)和次要(Secondary)之分。首要利益相關者是指“那些在過去、現在或未來在企業和企業活動中享有索取權、所有權或利益的個人或集團”,“沒有首要利益相關者企業就不能繼續經營”。

  典型的首要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和投資者、員工、顧客、供應商。還有被稱為公共利益相關者的政府和社區也應包括在內,因為他們提供了基礎設施和市場,而且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必須履行納稅和其他義務。次要利益相關者亦指能夠影響企業和受企業影響的個人或集團,諸如媒體、非政府組織甚至收取保護費的黑社會(Terrorist groups)。

  首要利益相關者與次要利益相關者的區別在於:一是前者與企業相互依存併發生“交易”(Transactions),而後者則否;二是兩者之間往有矛盾和利益衝突。克拉克森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對首要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但直接進行評價是不可行的,應該用評價企業社會績效取而代之,而所謂企業社會績效則主要表現在企業如何處理與首要利益相關者的關係上。基於這些分析,克拉克森從員工、股東、顧客、供應商、公共利益相關者5類首要利益相關者以及企業本身1類出發,用企業本身和企業需要處理的與首要利益相關者關係的至少49個問題來說明企業社會績效,最終構造出“利益相關者框架”。

企業公民的行為表現

  企業公民行為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公司治理和道德價值:主要包括對中國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防範腐敗賄賂等交易中的道德行為準則問題,以及對公司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2、員工權益保護:主要包括員工安全計劃、就業機會均等、反對歧視、生育期間福利保障、薪酬公平等等。

  3、環境保護:主要包括減少污染物排放,廢物回收再利用,使用清潔能源,減少能源消耗,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等。

  4、社會公益事業:主要包括員工志願者活動、慈善事業捐助、社會災害事件捐助、獎學金計劃、企業發起設立公益基金會等等。

  5、供應鏈伙伴關係:主要包括對供應鏈中上、下游企業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

  6、消費者權益保護:主要包括企業內部執行較外部標準更為嚴格的質量控制方法,對顧客滿意度的評估和對顧客投訴的積極應對,對有質量缺陷的產品主動召回並給予顧客補償等等。

企業公民評價標準的設計及運用條件

企業公民評價標準的設計

  由於用企業社會績效取代企業社會責任,因此按照克拉克森的思路,企業公民評價標準就是“利益相關者框架”或者在用來說明企業社會績效的49個問題的基礎上進行整理。應該說,“利益相關者框架”為人們設計企業公民評價標準提供啟發和選擇,但必須變通,直接運用既不可行又無必要。另一個方案是:基於股東、員工、顧客、供應商、和公共利益相關者5類首要利益相關者,然後在每一類首要利益相關者下按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即卡羅爾的“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設計4種總共20種評級標準。該方案也不可行,其問題在於不能直接描述每一種責任或者說描述每一種責任還需要逐步細化的描述,將使一個龐雜的體系。

  實際上,美國《商業倫理》(Business Ethics)雜誌從2000年開始評選“最佳企業公民100強”(100 Best Corporate Citizens),迄今已連續進行5年。該雜誌最初評價標準只有股東、員工、客戶、社區,到2005年又增加了公司治理、對少數族裔及女性的包容性、環境、人權,達到8項。加拿大《企業紳士》(Corporate Knights) 雜誌2005年評選出“最佳企業公民50強”(Best 50 Corporate Citizens),使用的評價標準包括公司治理、環境、與海外利益相關關者關係/人權(包括與原居民關係)、產品安全與商業慣例、社區關係員工關係/包容性、財務績效等7項。很明顯,美加這兩家在雜誌所使用的標準,除人權之外,全部落入克拉克森界定的首要利益相關者和卡羅爾界定的社會責任的範圍之內,但不是全部。換言之,最佳企業公民的評選並非面面俱到,而是要抓主要特征和普遍存在的問題。

  2004年我國開始設計“中國100位優秀企業公民排行榜”的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式。

企業公民評價標準運用的條件

  將企業公民評價標準運用到優秀企業公民評選活動或對企業進行社會責任履行狀況的評價,是一項嚴肅而又系統的工作,需要具備多種條件和各個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如下列三點:

  1、社會對企業公民概念的認知程度

  我國社會幾乎是在毫無準備的狀態下應對企業帶來的負面效應。例如企業與政府中的腐敗分子相勾結製造污染、製造礦難、強徵土地,利益相關者或者麻木不仁、或者告狀上訪、甚或訴諸於暴力;那些血汗工廠既不給員工加班費又不給繳納任何保險,而某些員工不僅不依法抗爭反而感謝業主提供了就業機會,諸如此類。

  2、企業對企業公民概念的覺悟程度

  所謂覺悟程度一是指企業如何理解企業公民,二是如何自覺地按照企業公民的標準制定決策和選擇行動。

  到目前為止,我國大多數企業還認為優秀企業公民就是捐錢多的企業,進而認為遵守企業公民的標準需要經濟實力,是自願而不是強迫的、是企業發展壯大之後而不是創業初期的事情。這種看法顯然忽略了企業的法律責任。企業在完整地理解企業公民概念的前提下,還能自覺地按照企業公民地標準約束自己,那麼,優秀企業公民的評選就有了堅實的基礎。許多發達國家的企業以及跨國公司從很早就開始努力將自己發展成優秀企業公民,進入21世紀以來,諸如IntelIBM殼牌化工等公司都自願的公佈社會責任或企業公民報告。我國在這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3、企業社會責任或績效信息的現成性

  美國《商業倫理》評選“最佳企業公民100強”所需要的數據全部來源於KLD研究與分析公司的資料庫。該公司收集了美國公司近十年來關於社會責任數據,並表現公司社會責任的DSI指數和Russell 1000指數。加拿大《企業紳士》評選“最佳企業公民50強”所需要的主要數據由創新投資戰略價值咨詢公司(Innovest Strategic Value Advisors)提供。我國還沒有類似的公司擁有相應的資料庫,這給優秀企業公民的評選帶來巨大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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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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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2.24.* 在 2009年9月7日 17:34 發表

正在寫這方面的一篇文章,資料很翔實,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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