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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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息(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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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將環境信息定義為“與環境管理、科學、技術、保護產業等與環保有關的數據、指示及信號等,以及相關的動態的變化信息,主要包括文字、數字、字元、圖片等各種變現的方式”。我國相關法律根據公開主體的不同,將環境信息區分為政府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信息,通過這種劃分,能夠明晰政府與企業的職責,便於相關行政機關的管理與社會公眾的監督。並且在這種區分方式的基礎上,將企業環境信息界定為企業提供的,能夠通過各種形式反映其在自身生產經營中對環境所產生影響的動態數據。
環境信息是經濟組織生存環境狀況的信息。任何經濟組織都在一定的環境中生存,對環境信息的瞭解可以保證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
它包括:
(1)政府控制和指導的信息。如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令,規劃和計劃等。
(2)市場信息。如市場需求、生產要素供應、市場競爭趨勢的信息。
(3)統計信息。如國家公佈的國民生產總值、人口構成、財政收支、價格和工資指數的資料。
(4)技術信息。如技術專利、產品更新、技術引進與改造的信息。
(5)國外信息。如國際市場行情變化、消費潮流等。上述這些信息,可以通過調查研究、報刊文件、社會咨詢、參加會議、參觀展覽等方式取得。
環境信息,顧名思義是與環境有關的信息,但在學術上至今為止還沒有統一的國際一致認可的定義。有的學者認為:“環境信息是指有關環境管理、保護、改善、使用等方面的信息。” 還有的學者認為,環境信息應採用《奧胡斯公約》(即《關於在環境事物中獲取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司法救濟的公約》歐洲經濟委員會環境政策委員會於1998年在“歐洲環境”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對環境信息所作的寬泛的界定:(環境信息)是指包括環境、生物多樣性(含轉基因生物)的狀況和對環境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的因數(包括行政措施、環境協議、計劃項目及用於環境決策的成本——效益和其他基於經濟學的分析及假設)在內的一切信息。這一定義還涵蓋了就受到或可能受到環境條件或作用於環境的因數、行為或方法的影響而言的人類健康與安全、人類生活條件、文化景觀和建築物的狀況。 也有學者認為:“環境信息是關於環境和發展的資料,包括已經或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產品和活動的資料,以及有關環境保護事務的資料。”
環境信息並不簡單的等同於單純的環境數據,環境信息是表徵環境問題及其管理過程中各固有要素的數量、質量、分佈、聯繫和規律等的數字、文字和圖形等的總稱;是經過加工的、能夠被環境保護部門、公眾及各類企業利用的數據,是人類在環境保護實踐中認識環境和解決環境問題所必需的一種共用資源。
它是一種與環境保護有關的非實體性、無形的資源,普遍存在於自然界、人類社會和人類思維之中。由於信息的可擴充、可壓縮、可替代、可傳輸、可擴散和可分享性,故環境信息資源具有無限性、多樣性、靈活性、共用性和開發性的特征。另外,環境信息具有信息量大、離散程度高、信息源廣、各種信息處理方式不一致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