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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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音頻及其他淫穢物品。
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傳播智能性高、侵害青少年。
1988年12月新聞出版署發佈實施的《關於認定淫穢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對淫穢出版物提出了一個比較具體的認定標準,即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七種內容之一,挑逗人們的性欲,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就是淫穢出版物: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3、淫褻性地描寫或者傳授性技巧;
4、具體描寫亂倫、強姦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
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淫褻性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的淫褻性描寫。
淫穢物品分為以下幾類:
1、淫穢音像製品,如電影膠片、電視片、錄像帶、幻燈片、激光視盤或者淫穢錄音帶、唱片、激光唱盤等;
2、淫穢讀物,如原版的境外淫穢書刊畫報,境內出版社出版的外國、港澳台淫穢色情小說,境內不法分子翻印製作的港澳台淫穢小冊子以及翻印的中國古代淫穢書籍、淫穢抄本;淫穢宣傳品;
3、淫穢圖照,如誨淫的裸體男女或男女性交、變態性行為的圖片;
4、淫穢實物,即實物本身就是淫穢物品,而不是指印有圖畫的實物;
5、淫藥,參見衛生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的《關於嚴格查禁淫藥的通知》附件《淫藥品種表》;
7、其他淫穢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號公佈,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67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第9條。
第一,切斷傳播途徑,比如網路及市場上的音響製品,這就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從源頭抓起,對違法參與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的人員實行嚴懲;
第二要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這就需要學校和家長給青少年灌輸正確的道德觀和價值觀,加大監管力度,使青少年提高自製能力。
色情物品就如毒品一樣,看了一次就可能會無法自拔,在網路時代的今天,想要獲取色情物品是輕而易舉的事情,兒童或是青少年因為好奇接觸了色情物品,接受了錯誤的觀念,從而導致了許多問題的出現。而色情物品純粹是為了感官刺激而被製造出來的,色情物品中充斥著刺激和快感,從而完全拋棄了愛情和生命這些珍貴重要的東西。也會傳播不尊重女性的錯誤觀念,只是把女性看作性對象或生殖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