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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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音频及其他淫秽物品。
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传播智能性高、侵害青少年。
1988年1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对淫秽出版物提出了一个比较具体的认定标准,即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七种内容之一,挑逗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就是淫秽出版物: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写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淫秽物品分为以下几类:
1、淫秽音像制品,如电影胶片、电视片、录像带、幻灯片、激光视盘或者淫秽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等;
2、淫秽读物,如原版的境外淫秽书刊画报,境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港澳台淫秽色情小说,境内不法分子翻印制作的港澳台淫秽小册子以及翻印的中国古代淫秽书籍、淫秽抄本;淫秽宣传品;
3、淫秽图照,如诲淫的裸体男女或男女性交、变态性行为的图片;
4、淫秽实物,即实物本身就是淫秽物品,而不是指印有图画的实物;
5、淫药,参见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查禁淫药的通知》附件《淫药品种表》;
6、淫秽游戏软件、它是以计算机和游戏机作为演示和传播媒介的;
7、其他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67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9条。
第一,切断传播途径,比如网络及市场上的音响制品,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抓起,对违法参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人员实行严惩;
第二要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这就需要学校和家长给青少年灌输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加大监管力度,使青少年提高自制能力。
色情物品就如毒品一样,看了一次就可能会无法自拔,在网络时代的今天,想要获取色情物品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儿童或是青少年因为好奇接触了色情物品,接受了错误的观念,从而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而色情物品纯粹是为了感官刺激而被制造出来的,色情物品中充斥着刺激和快感,从而完全抛弃了爱情和生命这些珍贵重要的东西。也会传播不尊重女性的错误观念,只是把女性看作性对象或生殖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