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海域使用金是指國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讓海域使用權,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權利金。
海域使用金的構成[1]
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於海域的規劃、整治、保護和管理。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讓金、海域轉讓金和海域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上繳財政。”
由於海域資源價值取決於產權強度,因此,同樣的海域資源,產權界定不同,在海域資源交易的過程中,就會導致其不同的市場價格。海域使用方式的外部性在對海域所有者無益而對海域購買者有害(多支付成本)的情況下,必須界定新的產權使外部性內部化。對於開放性用海等基本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海域使用方式來說,海域資源在生產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和土地一樣,是涉海產業運行所必需的生產資料;而對於圍海、填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海域使用方式來說,在生產活動中發揮作用的是海域資源改造後的實物,海域使用人不僅獲得了海域使用權,還得到了潛在的允許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權利,只有這部分的權力界定清楚了,海域資源的相對價格才能在市場中真正反映出來,從而實現海域資源的優化配置。海域資源產權界定清楚後,不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海域使用金所包含的內容則有所不同。
對於開放性用海而言,海域使用金就是“海域租金”或“海域使用權價格”,而對於圍海、填海等非直接利用海域資源的海域使用方式而言,海域使用金除了包括海域使用權價格這一部分之外,還應該包括海域使用人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而支付的代價,可以由海域空間占用費和自然屬性改變補償費兩部分組成。
為規範海域使用金減免行為,切實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人申請減免海域使用金,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減免海域使用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減免國務院審批的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減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應繳中央國庫的海域使用金,由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審查批准。 減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應繳地方國庫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減免養殖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由審批項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條:下列項目用海,依法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軍事用海。
(二)用於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包括公安邊防、海關、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監、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監測、漁政、漁監等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
(三)航道、避風(避難)錨地、航標、由政府還貸的跨海橋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經營性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漁港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
第五條:下列項目用海,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風(避難)以外的其他錨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設施用海。
(二)列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佈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項目用海。
(三)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經核實經濟損失達正常收益60%以上的養殖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