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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證據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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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法務會計證據學

  法務會計證據學就是依托法律證據學的相關理論來獲取和確立法務會計證據以及運用這些證據為經濟類案件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服務的學科。因此,法務會計證據學是一門交叉性學科。

法務會計證據學的表現

  它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它是法學和會計學的交叉。法務會計本身就是法學與會計學的交叉學科,因而法務會計證據學同時具備法學和會計學的雙重特質。法務會計證據學可以解決法務會計案件事實問題,理所當然,它必須遵循證據學關於證據收集、運用的學理和實踐準則;同時,法務會計證據主要起源於會計資料,它必須遵循會計學的相關理論和實踐原則。

  其次,它是多部門訴訟法學的交叉。法務會計證據學處於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相關證據制度研究的結合處,它不僅要對各類訴訟中的證據制度進行研究,還要在更高層面上概括凝練出存在共性、對訴訟中的證據運用具有普遍性指導意義的原理和規則。

  最後,它是法學和哲學的交叉。法務會計證據學研究如何收集、運用法務會計證據認識案件客觀事實,它必然涉及對主體與客體、主觀與客觀等哲學基本問題的認識,在不同的哲學觀指導下,證據獲取和運用的途徑、方式以及證據證明的效力都會不同。因此,堅持辯證唯物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論,從實踐出發,走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路線非常必要。與此同時,法務會計證據學還必須彰顯程式理性、遵循程式正義的基本理論和制度設計要求,深入探究法務會計證據的相關理論和實踐問題,從而建構反映法務會計證據學特色的學理基礎和基於正當程式的證據法律規則。

法務會計證據學的研究對象

  (一)與證據和法務會計證據產生、運用相關的法律規範

  法務會計證據學的目的旨在探索、發現並運用法務會計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真相的方法和規律,客觀上它要求我們必須遵循證據學的一般原理、方法和規律。因此,對法務會計證據的調查、取證和運用必須立足於合法性基礎之上,符合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實現程式正義。事實上,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務會計證據,包括證據的形式、證據的收集、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和證明程式等,這在相關規範性法律文件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儘管目前並沒有法務會計證據法,甚至我國當前也沒有獨立的證據法典,但我們應該看到,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都有專章涉及訴訟中的證據和證據運用。此外,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仲裁法》、《行政處罰法》和《治安處罰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有關於證據的規定。而且,《會計法》、《審計法》以及會計準則審計準則等頗具行業特色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對從事會計、審計工作的人員的職業行為做出了相關規定。因此,法務會計證據作為一類特殊的證據,它的產生、運用自然應當遵循這些規範性法律文件中關於證據的一般性規定。

  (二)與證據和法務會計證據產生、運用相關的司法實踐

  理論來源於實踐,與證據和法務會計證據運用相關的司法實踐是法務會計證據學源源不斷的現實基礎。

  整體來看,法務會計包括調查會計、訴訟支持、損失計量和專家證人四項主要內容。法務會計工作人員在訴訟中從事的業務內容非常廣泛,它主要包括在訴訟前幫助委托人進行訴訟風險評估、相關文件來源分析、收集相關證據資料、對會計資料進行鑒定、代理委托人出席預審協商會議、訴前訴訟策略制定、與證人面談、律師辯護相關會計問題咨詢、參與談判、評論對方專家報告、準備詳細陳述報告、對涉案相關事項價值計量、在法庭陳述專家證言等服務項目。

  證據是審判的核心。分析當事人經濟活動的違法性以及固定相關證據是進行法務會計工作的主要目標。一般來說,通過法務會計行為來固定證據,其重點是財務會計資料。作為經濟活動的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大多較為客觀、真實、可靠,但財務會計資料在證明案件事實方面,除特殊情況外,很少有既能單一又能直接、全面地證明案件的特定事實,絕大多數單一賬務存在證明不周全的情況。因此,案件事實的證明亟待財務會計資料之間的相互印證,同時也需要收集與之相關的其他證據,以便組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

  這些與證據和法務會計證據運用相關的司法實踐既可以為法務會計證據的立法和理論研究提供豐富的素材,同時也在客觀上要求理論界作出現實回應,以便解決日益增加的理論問題。

  (三)法務會計訴訟證明的規律、方法和規則

  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無論是訴訟還是非訴訟法律事務,首先必須查明或認定案件事實和爭議事實,這就要求對證據進行證明。而證據的證明必須採用特定方法,遵循固有規律,在此基礎上,由法律作出的相應規定或由判例確認的規則便成為證據規則。法務會計證據學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透過紛繁複雜的司法實踐,把握其證據證明的內在規律,不斷總結概括這類證據的方法,並凝練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規則。

  1.法務會計訴訟證據證明的規律

  法務會計訴訟證據證明的規律可在不同層次上進行理解。法務會計證據證明不僅包括訴訟中運用法務會計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一般規律和在不同訴訟階段運用法務會計證據的特殊規律(調查證據、收集證據、保全證據、審查證據和運用證據的規律等),而且還包括不同種類的法務會計證據(如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或不同分類的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等)各自的運用規律。

  2.法務會計訴訟證據證明的方法

  從證據運用過程的角度來看,法務會計訴訟證據證明的方法可分為法務會計證據的調查、收集、保全、審查和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方法等;從證據運用主體的角度來看,它可分為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的方法等;從證據證明邏輯的角度來看,它可分為歸納與演繹、直接證明和間接推理等方法。

  3.法務會計訴訟證據證明的規則

  法務會計訴訟證據證明必須遵循證據證明的一般性規則。證據證明的一般性規則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諸如證據關聯性規則、實質性規則、傳聞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等,這些規則來源於人類長期的司法實踐活動,是從司法經驗中不斷總結和提煉出來的,是對訴訟證明普遍性、規律性知識的法制化,其目的旨在確保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認知符合客觀事實真相。二是諸如排除非法證據規則、反對被迫自我歸罪規則、證人拒絕作證特權規則等,這些規則是基於保護其他法律利益或顧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而確立的證據規則。

  除此之外,還有法務會計訴訟證據證明的特殊規則,這些規則主要包括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等。它們是進行法務會計訴訟證據證明時法務會計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的行業規則。

  (四)中外證據制度

  整體來看,西方證據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即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和自由心證證據制度。

  神示證據制度建立在人們對神靈的信仰和崇拜的基礎之上,是依靠神的啟示來判決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種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是歐洲進入封建君主專制時期以後誕生的一種證據制度,它又稱形式證據制度,是指法律明確規定證據的形式、證明力以及運用證據的規則,法官須嚴格依此審理案件,不得變通。自由心證證據制度是歐洲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產生的證據制度,它主要是指一切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以及證據的取捨和運用均由法官根據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據此法官形成內心確信,認定案件事實真相。較之神示證據制度和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具有明顯的歷史進步性,它引發了訴訟結構的變革,推動了訴訟制度的民主化和原被告訴訟權利的平等化。

  我國證據制度在奴隸社會時期以“五聲聽獄訟”為代表。《周禮·秋官·小司寇》記載,“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日詞聽,二日色聽,三日氣聽,四日耳聽,五日目聽。”在封建社會時期則以“口供至上”和“刑訊逼供”為主要特征。當代證據制度是一種“法律真實的證據制度”,在刑事訴訟中貫徹“疑罪從無”原則,不輕信口供,嚴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實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證明標準。

  研究中外證據制度的目的旨在從古今中外證據制度的不同形態及其發展方向來把握法務會計證據制度的發展規律。

  (五)中外證據制度的理論基礎

  古今中外的證據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哲學觀(唯物主義或唯一i5主義)上,並以特定的方法論(可知論或不可知論)作為指導,同時輔之以特定的價值觀來引領。證據制度並沒有游離在這三個基本的哲學命題之外,它和其他的部門法一樣都是在哲學的思想指導下一步步產生、發展並日臻完善的。

  1.證據制度的本體論基礎

  本體論主要探究世界的本源或本質。各派哲學家力圖把世界的存在歸結為某種物質的、精神的實體或某個抽象原則,由此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本體觀:一種是唯物主義本體觀,它把世界的本源或本質歸結於物質性的客觀存在;另一種是唯心主義本體觀,它把世界的本源或本質歸結為人或神的精神。

  毋庸諱言,證據制度起源於人類生活中的法律實踐特別是訴訟實踐。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實踐是人類存在的基本方式,是人類首要的基本的活動,它不僅是人們認識的基礎,而且首先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證據制度來源於法律實踐,又為法律實踐服務,併在法律實踐中發展。因此,證據制度的本體論基礎無疑是唯物論。我們只有堅持實踐基礎上的唯物本體論,才能確保法律證據認識論的科學性、真理性,才能真正把握證據制度的真諦。

  2.證據制度的認識論基礎

  認識論是探討人類認識的本質、結構,認識與客觀實在的關係,認識的前提和基礎,認識發生、發展的過程及其規律,認識的真理標準等問題的哲學學說。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把實踐作為認識的基礎,把辯證法運用於認識論,它認為只有主觀和客觀相互統一才能獲得真理性的認識。

  法律中的認識活動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訴訟參與人依靠感性、理性思維而對案件相關事實真相進行感知、判斷的過程。它客觀上要求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必須與案件真相保持一致。因此,一方面,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非主觀臆造;另一方面,法律事實必須與客觀事實相符合。當然,在實踐中,由於受到各種主觀、客觀條件的制約,通過證明活動來重構和再現的案件事實只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事實,訴訟事實證明的客觀性並非要求證明結果的絕對真理性,而只要求確保證明手段、過程的客觀性。

  3.證據制度的價值論基礎

  一切制度的設計都離不開價值的指引,證據制度也不例外。證據制度的價值基礎來源於法的價值,本質上是訴訟價值。在現代法治社會,證據制度的價值基礎主要是由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價值目標所組成的訴訟價值體系。

  (1)秩序

  秩序是指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的“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_2 J。秩序通常表現為一定社會的組織制度、結構體系和社會關係的穩定性、有規則性、連續性,它能夠滿足人類生活和活動的有規則性、連續性和穩定性的需要而成為基本的法律價值。秩序側重於社會制度與法律制度的形式結構。作為法律價值,秩序是低層次的法律價值,為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義等法律價值的存在和實現提供條件。

  證據制度的基本目標是通過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活動來準確把握案件事實真相,藉此實現正義的司法,從而建構理想的法律秩序狀態。證據制度中的秩序價值主要由法官嚴格遵循訴訟程式來實現。“程式的條件優位原則在審判制度中得到最充分的體現。審判一般只涉及過去的要件事實,只註意決定的前提和許可權等條件的充足。這樣做比較容易抑制當事人以及其他第三者的批判,減輕法官做判決時的責任負荷。換言之,法官被要求忠實於程式,反過來程式也有效地保護了法官。”

  (2)自由

  自由是人的價值和尊嚴的重要體現與保障,是法律的最高價值目標。法律自由是指在一定社會中人們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認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的人的權利。

  自由是證據制度的重要價值目標。在整體上,根據自由的兩種類型,即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證據制度中的自由價值也相應地表現為這兩種形式。證據制度中的消極自由是指在證據收集、證明和運用過程中當事人免於受到非法干預的自由,既包括證據提供者,也包括證據取證者、運用者及其相關人員免於非法干預的自由。證據制度中的積極自由是指在證據收集、運用過程中當事人在遵守證據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基礎上,自覺主動地按照自己的意志提供證據、調查取證和運用證據的自由。凡此兩種自由都與程式正義和人權保障密切相關。

  (3)公平

  公平即公正平等,主要是指人與人的平等對待的社會關係。作為基本法律價值,訴訟中的公平主要體現為法律的平等適應,即要求法律無偏倚地適用於案件各方當事人。在證據學中,證據法律制度把對平等的確認、維護和實現作為自己的重要任務,它指導著法律對在證據收集、證明和運用過程中的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公正分配。

  (4)效率

  效率即產出和投入間的比率。訴訟中的效率意味著應當以最小的司法資源的投入獲得儘可能多的司法收益。訴訟效率包括訴訟資源利用上的效率價值與訴訟資源分配上的效益價值。因此,我們必須正確處理好確保效率優先與兼顧公平的相互關係。證據制度所確認的效率優先的基本價值觀必須立足於公平基礎之上,證據制度中的效率優先必須兼顧公平,以自己獨特的方式保證和維護社會公平,使社會既有效率又有公平。這就意味著效率優先並不等於只有效率,兼顧公平應當是效率優先的題中之意。

法務會計證據學的研究方法

  法務會計證據學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

  (一)規範研究方法

  規範研究方法又稱價值研究法,是以一定的價值判斷作為出發點和基礎,提出行為標準,並以此作為處理社會問題和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探討如何才能符合這些標準的分析和研究方法。規範研究方法通常用來論證某一原則、規則、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的非正義性。法學中的規範研究方法的基本任務在於揭示法的應然狀態或價值屬性,即回答法應當是什麼,其目的旨在發現既有法律規範和法律實踐的不足,並提出解決方案。會計學中的規範會計理論同樣是一套關於會計“應該是什麼”的系統知識體系,旨在通過一系列基本會計原則、會計準則的規範性要求,從邏輯高度上概括或指明最優化會計實務是什麼,進而指導會計實務,實現會計實務的規範化。因此,鑒於規範研究方法在法學和會計學中的重要地位,作為法學和會計學學科交叉的法務會計有必要運用這一研究方法。

  在法務會計證據學中引入規範研究方法,其作用主要表現在:首先,法務會計證據學的研究要求確立基本的價值分析目標並具體指引法務會計人員的行為,也就是說必須以秩序、自由、平等、效率等價值理念作為法務會計人員獲取證據、運用證據時遵循的基本價值目標;其次,法務會計證據學中的規範研究方法能夠確保法務會計證據相關制度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為法務會計的證據論和證明論夯實理論基礎,特別是對法務會計證據的收集與保全、法務會計證據的審查判斷、法務會計證據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等方面的制度設計提供巨集觀性的制度思想淵源和精神引領。

  (二)實證研究方法

  實證分析方法是在價值中立的理想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所謂價值中立,是指研究者的特定價值觀和主觀好惡在研究過程中被祛除,從而確保研究資料和研究結論的客觀性。所謂經驗事實,是指可以通過人們的直接觀察或間接觀察而被髮現的確定的事實因素,這些事實因素的確定性保障了研究者判斷的可靠性。在法學和會計學中,實證研究方法也是一種基本的研究方法。

  鑒於法律經驗事實既包括與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有關的一切可以確定的事實,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語詞、句法和邏輯結構等事實因素,法學中的實證研究方法大體可以分類為社會實證、邏輯實證和語義分析實證三種基本方法。

  而在會計學研究中引進實證研究方法,最早是由美國會計學家詹森倡導的,是與行為主義會計學相配套的研究方法。在會計學研究中採用實證方法,可以對會計現象和會計實務做出更為客觀的解釋和預測,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有助於會計學更加切合實際,有助於形成更加科學的會計理論,有助於檢驗和發展已有的會計理論

  法務會計證據學中的實證研究方法,是在法律證據學和會計學相關理論的指導下,對會計資料進行實證分析,也就是運用實證調查方法,如觀察法、實驗法、訪談法問卷法抽樣調查法個案調查法、田野調查法等方法,通過對收集到的各種實證資料、會計數據的分析處理等得出認識結論。實證研究的基礎是對客觀事物和實際經驗的具體分析。只有通過大量的實證分析研究,我們才能真正瞭解法務會計證據運用的司法實踐,才能研究制定出既具有現實性、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務會計證據規則。而法務會計證據規則以及相關證據理論又藉助於實證研究方法來進行檢驗和不斷完善。

  (三)比較研究方法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物進行比較研究,幾乎是所有學科都經常使用的方法。在法務會計證據學中引入比較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具體研究方法:

  首先是進行共時性比較研究,即對同一歷史時期的或同一發展階段的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務會計證據制度、證據理論的比較研究。比較研究的目的在於通過對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務會計證據制度和證據理論進行對比,在甄別其優劣的基礎上,結合本國、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吸收、借鑒、改造、同化,從而做到“洋為中用”。

  其次是進行歷史性比較研究,即對不同歷史時期的法務會計證據制度的比較研究,既包括對同一國家、地區不同發展階段的法務會計證據制度的比較研究,也包括對不同國家、地區不同發展階段的法務會計證據制度的比較研究。開展歷史性比較研究能夠使我們清晰識辨出那些貫穿各個不同時期的、具有共性的、不變的證據制度,並把它上升為法務會計證據制度的基本制度。而對於那些隨時代發展而不斷變化發展著的證據制度的比較分析,又使我們清晰地認識到法務會計證據制度在堅持其基本制度的基礎上,必須不斷校正以適應變化發展著的社會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等。

  最後是對不同類型的法務會計證據制度的比較研究。根據法務會計證據可能被應用到的相關訴訟與非訴訟領域的分類,法務會計證據制度大體包括刑事證據制度、民事證據制度、行政證據制度、仲裁證據制度等。比較研究能夠使我們認識上述各種類型的法務會計證據制度的共性和個性,從而促進不同訴訟證據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凝練出法務會計證據學的普遍性原理和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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