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會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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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證據是指經法務會計人員對特定單位會計資料進行查證,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
(1)客觀性。即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和客觀反映。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具體體現在:其一,法務會計證據有其存在的客觀形式,並且這種形式可以為人的認識所感知。不具有能為人們在現有條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就不能被人們認識並被用作證據證明案情。其二,法務會計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客觀的,是不以當事人和司法人員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一切主觀臆斷、想象都不可以作為證據,證據中包含的虛假內容因不具備證據的本質屬性,是沒有證據效力的。這要求法務會計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必須全面審查,不能任意取捨,否則很難反映案件的客觀情況;並且證據反映的事實要充分、明晰。
(2)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繫,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主要從以下方面理解:一是相關性是證據的一種客觀屬性。即證據事實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是客觀聯繫,而不是收集人員的主觀想象和強加的聯繫。二是證據的相關性應具有實質性意義,即與案件的基本事實相關。三是相關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種多樣的,有直接聯繫和間接聯繫,必然相關與偶然相關等。但聯繫如果過於間接,相關性太弱,這樣的證據就可能視為不具有相關性,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四是相關性的實質意義在於證明力,即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
(3)法律性。是指證據是由法務會計人員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審查、判斷的。評判標準包括:一是鑒定結論只能由具有特定資格和有鑒定權的人員出具才可以被採納為證據;二是符合法定程式;三是具備法定形式。我國規定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形式,除此之外,原則上不得採納其他形式。證據的收集、鑒定和分析是法務會計工作的核心。法務會計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必須充分關註會計信息在案件中作為法律證據的獨特地位,採取審慎的職業操守,最大限度地規避法律風險。
首先,從證據類別看,法務會計證據是一類特殊的法律證據,它包括財務賬簿、憑證、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和經濟合同等涉及財務往來的一切資料,這些資料主要是以會計資料為載體的財務信息流和財務數據集。能夠證明相關案件的真實情況而被法院所採納的證據,既包括會計證據、審計證據,又包括確定損失計量的損害賠償證據等。這些證據大體包括調查對象的經濟業務記錄與文件、實物所有權及價值證明、內部管理制度及人員素質、外部證據等。
其次,從證據內容看,法務會計證據是融合法律和會計雙重特性的複合型證據。會計資料、審計資料、損失計量等屬於財務會計資料,但並非所有的財務會計資料都可以成為法務會計證據,只有那些符合法律規定,進入訴訟或非訴訟程式的相關資料才能成為法務會計證據。這是法務會計證據區別於普通會計證據的關鍵之處。
最後,從證據的提供者來看,法務會計證據是由法務會計人員所提供的,這類人員自身具有特殊的專業素養和能力,能夠綜合運用會計學、審計學、法學等專業知識處理法務會計證據。證據提供者的專業性確保了法務會計人員在對與經濟案件相關的會計資料等原始憑證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獲取前能預先瞭解和掌握與案件相關的基本情況,分析案件資金運動的基本規律,大致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從而進一步把握審查與檢驗的重點,保證工作報告的科學性,提高法務會計證據獲取和證明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