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主導型產業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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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主導型產業規制是指在企業、市場、政府三者關係中政府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一種規制模式。
民間主導型產業規制的內容[1]
在這種民間主導型產業規制模式中,市場機制是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場成為政府與企業的中介。企業是微觀經濟活動的主體,它根據市場供求關係及其價格的變化獨立地做出經營決策。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通過一定的經濟、法律或行政手段,影響和改變市場秩序、市場環境和市場信息,從而間接地調控企業的經營活動。屬於這種產業規制模式的國家主要有美國、英國、加拿大等。
民間主導型產業規制的特點[2]
(1)比較強調主導產業經濟的主要特征,認為市場經濟自由的重點落在企業自由上,企業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擁有比較完整的、充分的權利。
(2)企業決策基本服從於市場調節,政府並不具備有直接影響企業決策過程的想法,企業是通過市場傳導過來的政府影響,可以做出自己獨立的選擇。
(3)政府巨集觀調控主要是通過市場,因此,市場仍然是培植社會資源的決定性渠道。
(4)巨集觀調控手段偏重於財政以及貨幣政策,一般不強調計劃經濟與產業政策等。
(5)巨集觀的透明度比較高。政府、市場和企業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地位與活動,一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政府與企業的活動集中於市場上層開。市場中以民間主導型產業規制運作最典型的有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其模式的核心和運行特征是保證企業在市場上的自由。
民間主導產業規制的案例分析[3]
美國民間主導模式
美國現有1700多萬家企業,其中多數是個人企業,但占統治地位的,是少數規模巨大的私人壟斷企業,它們是美國市場經濟中真正的主宰力量。肋年代中期,占美國公司總數不到0.1%的200家最大公司,掌握著美國加3232業60%以上的資產。在有的部門,經濟集中達到了極高程度,例如在汽車製造業中,目前四家大公司擁有95%的產量。另一方面,美國的國有企業不甚發達,只有郵政、公路和一些電力企業以及少量彈葯廠,其產值不超過美國國民生產總值的3%。因此,美國的民間主導型產業規制,基本上是私人企業自主型;從力量結構上分析,又是私人壟斷企業自主型。美國民間主導模式其運行的主要特色是:
1.企業在投資、財務、生產、經營戰略決策等方面,享有比較完整的自主權利。政府一般不介入企業決策的領域,例如至今未制定過全國性的經濟發展計劃來對企業決策與經營施加較為直接的影響;至今也未制定過全面的產業政策,來提示企業在發展決策上應做什麼和不應做什麼。
2.政府與企業之間除了稅收之外很少發生直接聯繫,企業所受的政府直接管理一直較弱。企業應當經歷自生自滅的自然過程,政府面向企業的管理機構很少。例如,80年代初,美國聯邦有87個機構從事所謂控制私人經濟活動的工作,但其中只有55個擁有具體的管轄權;而在這55個機構中,屬於產業類並可能直接與企業經營決策相關聯的機構,一共只有5個。這5個機構主要是管理鐵路、航空、電力等自然壟斷產業的;其他的管理機構,大多是在社會的層面上活動,擔負著諸如能源與環境、職業安全與工作條件、消費者安全與健康等監督與協調任務。此外,在美國,政府與企業之間混合組成的決策咨詢機構、聯絡協調組織也較少見,具有官方背景的以企業或產業為基礎組成的民間機構也不多。
3.政府巨集觀調控基本上是市場行為。巨集觀調控一般以立法為基礎,面向市場展開。通常是依據市場分析和預測,採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使之在市場發生作用,然後傳遞給企業,讓企業自主抉擇。
4.市場是經濟活動的中心,為使企業能在市場上真正獲得自由活動的條件與可能,美國政府巨集觀上比較註重保持市場的合理性。所謂市場合理性的含義,一是充分競爭,反對壟斷和其他人為障礙,為此實行了反壟斷等措施;二是儘可能使市場環境優化、市場信號真實。為此,美國政府主要針對經濟周期,實行“反周期”的巨集觀調節,以儘可能消除通貨膨脹、價格機制故障等對企業決策和自由經營的不利影響。
5.允許企業影響政府的巨集觀決策與巨集觀調控。美國在政治上允許社會勢力集團介入國家決策過程,其主要形式之一,是容許開展“院外活動”。其中,自然包括允許企業,主要是大企業集團進行影響巨集觀決策的院外活動。美國大約有6刪個商會和行會,如鋼鐵協會、煙草協會等等,其中半數以上參與院外活動。此外,有力量的大公司往往還單獨派出自己的代表,去從事院外游說活動和其他活動。80年代初,起碼有500多家大公司在華盛頓駐有自己的代表,保證自己的權益,這在美國農場管理局聯合會、石油院外活動集團等組織活動中,都有明確的記錄和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