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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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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欠薪保障金

  欠薪保障金是指如果企業因種種原因出現經營困難、甚至面臨破產、歇業、業主隱匿等情形,員工也能獲得薪金和社會保險費保障。

欠薪保障金的設立原因

  企業欠薪長期損害勞工權益。因欠薪問題引發各種爭端,也容易造成潛在隱患,威脅正常的社會秩序。尤其是對勞工來說,以一己之力追討欠薪時往往遇到重重困難。限於這樣那樣的不足,勞動部門及法院對勞工欠薪的懲戒力度小於預期。在這種情況下,強化行政干預,預先收取保障金,緩衝和降低欠薪的風險,對維護勞工權益應該能產生作用。

  此前在建築行業,曾有部分省市試行收取保障金,用來整治這一欠薪高發領域。至於真實效果,也是參差不齊。即便對防治欠薪懷有良好的願景,可一旦將收取欠薪保障金的做法擴展到所有企業,成為一筆估計不菲的常規支出,並由政府加以掌控和運作——亦即它成為一項公共決策之前,必須要給予企業和社會充分的討論時間,謹慎釐清利害關係,平衡對待勞工和企業的正當權益

  依照省勞保廳給出的時間表,在關鍵條文含糊不清的前提下,欠薪保障金收取規定只給社會留下兩三個月來討論。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如何充分聽取包括企業在內的各方意見,是草案樹立公信力所面臨的挑戰。特別是,收費標準如何核算,是否要區分經營困難導致的欠薪與惡意欠薪,欠薪高發行業與低發行業如何平衡,會否出現良企為不良企業主買單的現象,太多的細節有待推敲。

  泛泛地議論欠薪現象,可以報以無止境的同情,這都在情理之中。若以規劃中的欠薪保障金規定作參照,再來檢視解決欠薪現象的手段和措施,就該確立新的議論語境和決策框架。遵循建章立制的現有思路,實質上是要全部企業承受欠薪現象的成本,而且是強制性的。

  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之前,評估它將要產生的影響,必然包括勞工和企業兩個緯度。保護勞工與保全企業應該是此一制度適時、適當、適用的衡量標準。要看到,藉助欠薪現象這個社會問題,有關部門成功地將新的普遍收費政策納入議程。由此,勞工、企業和政府三者之間的利益或將被再次調整。公正公平不再僅僅是對欠薪勞工的回應,也上升為政府對企業的責任,不容輕慢。

欠薪保障金的收繳範圍

  欠薪保障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征收。

  (一)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均須繳納欠薪保障費,具體人數以收繳當月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人數確定,但協保人員不列入征收欠薪保障費的企業人數統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暫不繳納欠薪保障費:

  1.符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大中型企業標準的;

  2.市級經濟開發區管理單位。

  企業因情況變化而具備上述情形之一時,可向保障金辦公室申請辦理停止繳納欠薪保障費的手續。

  (二)凡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都應按戶繳納欠薪保障費。數家企業合用一個社會保險繳費帳戶的,應根據符合繳費條件的企業實際戶數,按戶繳納,各社會保險費結算單位應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知帳戶內的企業狀況。

欠薪保障金的繳納標準

  (一)每戶企業每年繳納一次欠薪保障費。新設立的企業,設立當年的繳費標準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已設立的企業,用工人數在100人以下(含本數)的,為60%;用工人數在101人至200人的,為80%;用工人數在200人以上的,為100%。

  (二)欠薪保障費按年繳納,按自然年度計算。欠薪保障費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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