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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貧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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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權利貧困

  權利貧困是指社會裡的部分人群(一般是社會弱者)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等方面的享有不足的狀態。權利貧困是一種一直相伴社會進步與發展過程的社會現象,也是當今越來越受關註的社會問題。[1]

權利貧困的特征[1]

  (一)客觀性與必發性

  權利貧困與貧困一樣,古來就有。在弱勢群體身上表現得更突出。弱勢群體,“弱,不僅弱在經濟上,也相應地延伸到政治上、文化上。”“貧困是弱勢群體的主要特征,貧困現象存在和貫穿於古今中外。”權利貧困與貧困往往是相伴的。尼古拉斯·斯特恩博士2002年在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所作題為《消除中國的貧困》的演講中指出,貧困其實是一種多維現象,它不僅僅體現在收入、教育上。世界銀行2001年1月重新對貧困嚴格地進行了定義,認為貧困主要是由三個特征構成:第一是缺少機會參與經濟活動;第二是在一些關係到自己命遠的重要決策上沒有發言權;第三是容易受到經濟以及其他衝擊的影響,例如疾病、糧食減產、巨集觀經濟蕭條等等。顯然,權利貧困既不是人們理性思辨的結果,也不是人們的主觀隨意確定,而是我們社會中的實實在在存在的客觀事實。

  如果追溯人類歷史就會發現,自從有人類社會開始,就有了生存競爭和對資源的爭奪,而這些資源當中,一定存在“權利”這種東西。只要伴隨著競爭和社會制度的不合理性,就一定會出現權利分配不均衡問題,而權利分配不均衡,則必然帶來權利富有與權利貧困。當然,隨著人類社會的向前發展與進步,人們在權利面前相對更加平等,但這並不意味著權利貧困就不存在。只要制度不是十全十美,權利貧困問題必然存在。因此,權利貧困具有必發性。

  (二)社會性

  權利貧困具有社會性,是因為權利貧困是社會中明顯存在的突出的社會問題。目前,世界上千千萬萬的人連基本的生存權利也因為貧困而被剝奪或損害。據世界銀行測定,所有發展中國家處於貧困線以下的人口數量,1985年為lO.51億,1995年增加到l3億,到2000年還有11億以上不能脫貧。1996年底,安南在一個演講中指出:目前世界6O億人口中,有1/6的人溫飽問題沒有解決;有近2億的5歲以下兒童患極度營養不良症,近l/5的人還沒有飲上衛生合格的水。《標誌》周刊(墨西哥)2004年6月發表《富人與健康、窮人與健康》指出,全球有l0億多人缺少最基本醫保。可以說,權利貧困作為一種社會問題,已經滲透到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在某種意義上破壞著社會結構,加劇著社會分化,動搖著社會的根基。

  (三)普遍性與嚴重性

  權利貧困具有普遍性的特點。因為,自古到今,從來就沒有真正消除過權利貧困。如果說要消除權利貧困,那也僅僅是在相對意義上使權利貧困的程度輕微些,顯得更公平、公正而已。可以毫不諱言地說,儘管社會在發展與進步,但權利貧困現象仍然普遍存在。

  首先,權利貧困普遍存在於不同的社會區域或國家之中。當今世界,沒有哪一個國家政府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他們已經消除了權力貧困問題。世界上最不發達的國家,廣大人民連基本的生活、生存的權利都沒有保障,更不要談其他權利了。在最發達的美國,人們在那裡確實享受到了許多權利。但是,美國政府並沒有消除權利貧困。世界人權組織每年都要指責一些國家和地區的人權狀況,其中多是發展中國家和落後國家。

  其次,權利貧困普遍存在於不同的社會群體之間。只要社會存在社會分層,就必然有資源分配和占有的不平衡現象。而這些資源分配和占有的不平衡現象的背後,則往往有“權利”在。處在社會上層的群體,所獲各種資源的機會和數量相對較多,反之則相對較少。相對而言,社會強勢群體的權利貧困狀況遠沒有社會弱勢群體突出。以中國農民群體與城鎮居民群體為例,二者都是中國社會政治群體,但作為國家的主人,他們所享受的政治權力就是不一樣的。在我國現實生活中,農民很少介入政治,這種參與權利的貧困很大程度上歸根於國家的法律法規。我國法律從建國以來就把農民和城鎮居民的參與政治的權利置於一個不平等的地位。如1953年的《選舉法》對農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的規定,即自治洲、縣為4:l;省、自治區為5:l;全國為8:l。1995年新的《選舉法》又把農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規定為4:l,農民選舉一個代表所代表的人數是城裡人的4倍,也就是說4個農民的權利,相當於一個城裡人的權利。根據這樣的規定,在權利上,在政治上,8億農民變成了2億農民,他們就很難和5億城鎮居民抗衡。儘管不是全部,這至少是農民成為政治上弱勢群體的一個原因。同是城市居民,城市貧困群體與城市富有群體之間,權利貧困的情況區別很大;一般百姓群體與行政官員群體,他們之間的權利貧困狀況也不一樣;行政官員群體內部,因為職務、行政級別的不同,他們的權利享有或貧困程度也不是一樣的。

權利貧困的類型[2]

  (一)政治權利貧困。政治權利貧困是指公民在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以及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等方面權利不足或缺乏的狀態。

  (二)經濟權利貧困。經濟權利貧困指是公民在擁有或享有勞動的權利、男女同工同酬的權利、未成年人的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的權利、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罷工的權利、接受就業培訓的權利、在失去工作能力的情況下獲得社會扶養和救濟的權利、在失業時享受生活保障的權利以及參與決策的權利等方面不足的狀態。

  (三)社會權利貧困。社會權利貧困是指公民在社會保障權、社會參與權、受教育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權利及環境權等方面權利不足或缺乏的狀態。

  (四)文化權利貧困。文化權利貧困是指公民在享有參與文化生活、享受科學發展、享受保護一切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的精神和物質利益方面權利不足或受損的狀態。

權利貧困的社會危害[1]

  權利貧困其實意味著資源占有或分配的分化,而分化的基本功能在於它對社會機體的消解作用和對社會秩序的破壞作用。

  (一)加劇貧困分化

  權利意味著某些機會和條件,而這些機會和條件直接或間接地與經濟因素相聯繫。“經濟貧困其實是社會權利‘貧困’(poverty of social rights)的折射和表現,經濟貧困的深層原因不僅僅是各種經濟要素不足,更重要的是社會權利的‘貧困’。”問造成中國現階段貧富分化的原因,包括歷史因素、自然條件因素、合理因素、非法的非合理因素和政策因素、體制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社會心理因素等等。很顯然,所謂政策因素、體制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等中間,就蘊涵權利因素。權利貧困導致經濟貧困,從而加劇社會的貧富分化。

  (二)導致社會結構失衡

  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定的社會結構反映一定的社會差距大小,一定的社會差距決定一定的社會結構狀況。社會差距增大到一定程度就會出現社會結構失衡。目前,我國社會結構“失衡現象非常普遍,有經濟高成長與高失業的失衡,有世界工廠的工業高速發展與農業滯後的失衡,有貧富和收入差距的失衡,有區域經濟發展中的失衡,有經濟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的失衡等。”“失衡可能帶來的後果,在經濟方面是導致經濟發展失速、經濟秩序紊亂、國際競爭力下降,影響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在社會方面,導致社會矛盾的尖銳化、複雜化;在人文環境方面,導致生存環境急劇惡化,貽害全社會;在政治方面,危害到憲政體制。由失衡而演化出的各類矛盾,已形成對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潛在壓力,並可能在未來5至l0年間形成巨大衝擊。”嘲當然,不能說社會失衡都是權利貧困的錯,但不能否認的是,權利貧困能加大經濟貧困,使貧富差距加大。可以說,在造成社會失衡的諸多因素中,權利貧困是其中的推波助瀾的因素之一。

  (三)引發社會關係衝突

  馬克思曾經指出,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建立的財產和生產資料占有上的經濟關係是基本的社會關係,這種經濟關係中的不平等是社會衝突的根源所在。社會衝突存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表現為經濟、政治和思想諸方面的衝突,但思想方面的衝突,是上層建築領域的衝突,是經濟基礎的反映,是由經濟關係中的不平等決定的。“權利存在是一回事,而能否得到獲取這些權利的機會又是一回事。社會權利‘貧困’的一大表現是,城市貧民無法或難以享受其他人群所能夠享受的機會,包括得到工作的機會、積聚資金的機會、投資興業的機會。”機會存則社會安。經濟停滯和貧窮帶來廣泛有害的社會後果。當人們無處就業、生活困苦、陷入絕望時,最容易的解脫辦法就是轉向吸毒或暴力以逃避嚴酷的現實。反映在生活中就是犯罪和發泄不滿、還有對此徒勞的鎮壓,從中不難看到貧窮的影子。美國城市裡的富人區和附近的郊區相對平安無事,其他的發達國家也是一樣。只有置身於窮人住區的街道上才會感到或受到暴力的威脅。”發生在我們大城市裡的犯罪和社會振蕩是貧窮和一個無視或輕視窮人的不合理的階級結構的產物。”而在形成不合理的階級結構的時候,權利貧困是有其“貢獻”的。

權利貧困的治理對策[1]

  (一)發展人權事業、推進各項制度改革

  人權體現了法制社會值得珍視的價值,已經成為人類社會一項崇高的事業。有學者認為:民主、法治、人權是一面多棱鏡。民主的表是法治,民主的里是人權。言民主而不言法,言法治而不言人權,民主和法治都是虛假的。針對我國城市弱勢群體權利貧困來說,最根本的是要改革各項不利於經濟社會發展與進步的制度,使全體公民在權利獲得和享受的機會和條件上能夠體現社會公平。改革各項不利於經濟社會發展與進步的制度,不僅是要改革勞動就業等經濟方面的制度,還要改革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等。

  (二)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弱勢群體獲取應得權利的能力

  教育是開啟民智、提升能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徑。發展教育事業,不僅要使弱勢群體獲得權利意識,還要獲得爭取權利的能力。權利意識在實現權利過程中至關重要。如果公民本身及其社會沒有或者缺乏權利意識,那麼國家賦予的權利就形同虛設,人們自然不懂得去爭取和行使權利,權利的資源價值也就會失去意義。權利意識不可能自發地在弱勢群體的腦海裡產生,需要教育灌輸才能內化為他們的思想意識。通過發展教育事業能夠提高弱勢群體獲取應得權利的能力。

  (三)開展權力扶貧,減緩弱勢群體權利貧困

  開展權利扶貧是減緩權利貧困的重要途徑。可以從制度、文化、物質支持等幾個方面考慮。從制度方面來說,最根本的是要能廢除現有的一切損害弱勢群體權利的法律法規,而代之以體現人類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的、合乎人的全面發展的權利扶貧制度。從文化方面來說,要提高弱勢群體的人文素養。人對權N(2~1法律權利)的態度往往取決於文化水平。文化越豐富,法治越發達;文化越貧瘠,法治越匱乏。要經常性地向弱勢群體灌輸法治意識。博登海默認為“人往往有創造性和惰性兩種傾向,法律是刺激人們奮發向上的一個有力手段。”因此,向弱勢群體灌輸法治意識將有利於對他們權利貧困問題的治理。從物質支持方面來說,要為弱勢群體擺脫權利貧困準備物質條件。美國法學家布萊克說:“財產少的人擁有的法律也少。在各個國家裡,法律的普遍精神是有利於強者而不利於弱者,法律幫助那些有財產的人反對那些沒有財產的人。這種現象是無法避免的,也是毫無例外的。”可見,如果政府不在經濟上縮小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的差距,權利扶貧的效果是要打折扣的。

  (四)把解決弱勢群體“經濟不自由”放在突出地位

  所謂“經濟不自由”,指的是人在經濟上沒有選擇餘地和自由。阿瑪蒂亞·森認為,經濟不自由可能造成相當嚴重的後果。經濟不自由可能導致人類其他基本的自由權利受到侵犯,包括生存權 。“經濟不自由”意味著人在經濟方面沒有機會,沒有選擇,沒有自由權利。在治理我國弱勢群體權利貧困問題上,不能單單把目光放在“權利”上,就權利問題而解決權利問題。當一個人“經濟不自由”,生存都受到威脅時,讓他去享受選舉權、自由遷移權、文化權利等,是沒有什麼意義的。因此,應該把解決弱勢群體“經濟不自由”放在突出位置。

  (五)加強法制建設,維護權利公平

  尊重和保障最廣大人民的權利,促進人民權利公平,是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應有之義。加強法制建設是維護權利公平的前提。沒有法制,維護權利公平是一句空話。在我國,加強法制建設,維護權利公平,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加強人權立法建設,保障人們在權利上的公平。二是要加強人權司法建設,確保權利公平。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一般都是由法律予以確定的。然而,並不是法律上寫了這樣的權利那樣的自由,這些權利和自由就不會遭到侵犯。在權利的確認與真正實現之間存在著一段距離。縮短乃至消除這段距離的辦法就是建立合理的人權司法制度。三是加強人權普法建設,維護權利公平。法制教育提高人的法律素質,與尊重、保護人權有著密不可分的內在聯繫。需要開展認真、廣泛、深入的法制宣傳教育,讓廣大人民群眾知道、熟悉和掌握法律。在現代社會,一個人如果不懂得依法來保護自己,就談不上人的獨立權、生存權和發展權。

  (六)學習國外經驗,加強國際合作

  世界上不少國家在治理權利貧困問題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些經驗是世界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對其他國家的權利貧困治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在權利貧困治理問題上,學習國外經驗,首先是要學習當今最發達的國家在治理權利貧困問題上的經驗,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經驗,美國的經驗是從解決物質貧困人手,到解決能力不足、權利不足和動機不足,其經驗值得高度重視。英國對弱勢群體權利貧困治理的經驗是推行一系列反貧因政策:第一,重視政府在反貧困中的責任;第二建立全面的社會服務體系。澳大利亞治理弱勢群體的經驗是提供各種針對性很強的保障措施,建立社會安全網路,為經濟拮据的弱勢群體提供資金和其他各種支援。

  日本的經驗是通過制定各種福利性措施依法在國民中推行,遵循的原則一是保險原則,二是扶助原則,三是撫養原則,這幾個原則可以並用。當然,由於上述各國國情差別很大,他們在治理本國權利貧困的具體措施各不相同,但有一些則是共同的,即制定各種反物質貧困和權利貧困的政策措施,依法在國民中推行,建立社會安全網路,保障弱勢群體的各種權益。上述國家在意識形態方面與我國不同,但他們的經驗很值得中國吸取和借鑒。其次,在學習發達國家治理權利貧困的經驗的同時,還要學習發展中國家甚至不發達國家在治理權利貧困問題方面的經驗。只要是合理的,對於我國權利貧困的緩解和消除有利的,都應該學習和借鑒。基於此,我國政府必須加強在治理權利貧困方面的國際合作,一是要加強法制方面的聯繫與合作,借鑒別國法律制度中好的因素,結合本國實際推行法制建設,用法制保障權利的實現,杜絕權利貧困的發生。二是要加強有關社會保障和福利方面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引進發達國家治理權利貧困的經驗,爭取聯合國各有關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對中國權利貧困方面扶貧減困的實際幫助。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文建龍,肖澤群.權利貧困的社會危害及其治理對策(A).赤峰學院學報.2008,29(1):104~107
  2. 文建龍,肖澤群.權利貧困的個人綜合能力原因分析(A).甘肅理論學刊.200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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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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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1.149.* 在 2018年1月7日 17:49 發表

好!寫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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