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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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審計並不是一種新的審計方式,只是由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通過設置一套審計程式、方法和流程,執行兩種審計的目標,簡單來說,就是出具一份審計報告,對財務報表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的目標進行闡述,即一套程式、一套流程,兩個目標— — 內部控制有效性、財務報表公允性和合法性。事實上,整合審計就是在財務報表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合計的基礎上,有效地進行資源整合,對重覆的步驟予以刪減,對重覆的流程預計簡化,設計合適的環節,同時實現兩種審計目標。[1]
整合審計的支撐理論[2]
1、知識溢出效應。知識溢出效應的產生源於契約性範圍經濟,指服務提供者和服務購買者之間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從而使服務的交換存在較高的交易成本。如果由同一服務提供者提供多種服務,則可以利用相同的契約資源降低這種交易成本,從而獲取契約性範圍經濟。
財務報表審計與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雖目標不同,但是二者共用部分相同的審計程式以及審計方法, 內部控制審計可以增強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方面的瞭解,更好的對其控制風險進行評估,不僅提高了財務報表的審計效率,降低了成本,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財務報表的審計質量。由此由同一家事務所將兩種審計進行有機整合不僅能帶來信息和資源共用所產生的節約成本,並且降低了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交易成本,整合審計是一種範圍經濟的體現,我們可以看到由此帶來的知識溢出效應。
2、需求供給理論。在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過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在思考如何處理好兩種審計業務關係,發現這兩種審計業務在審計目標、業務流程、獲取證據等方面存在諸多共性,通過適當的流程再造,整合資源,由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實施整合審計能夠實現兩種審計目標。整合審計正是順應了市場需求而產生的,雖然在我國內部控制審計目前剛剛施行還沒有全面鋪開,但是可以推測整合審計是滿足審計市場需求、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成本的必然選擇。
實施整合審計的必要性[2]
1、從被審計單位角度分析
(1)減少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成本,降低其經濟負擔。研究顯示,由同一家會計師事務將兩種審計業務進行有機整合的成本無疑將遠遠低於在財務報表審計的基礎上單獨增加內部控制審計的成本,從而減少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成本,降低其經濟負擔。
(2)避免被審計單位重覆提供審計證據,減輕其工作負擔。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過程實際上包含了獲取大量的與財務報表可靠性相關的內部控制審計的證據。將財務報表審計與內部控制審計相融合,由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實行雙重目標審計自然會減少被審計單位的工作量,有效避免重覆取證,從而大大減輕被審計單位的工作負擔。
2、從審計單位角度分析
(1)印證審計證據的真實性與可靠性,降低審計風險。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所獲取的證據具有極大的相關性。一方面,審計人員可根據來自內部控制審計的證據調整財務報表審計中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另一方面,執行財務報表審計程式的結果,也有助於註冊會計師在確定針對某項控制的有效性得出結論所必需的測試時作出的風險評估。
(2)減少審計人員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某一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能可以為另一類審計提供線索和思路。註冊會計師通過實質性審計程式發現被審計單位的錯報,可能意味著被審計單位在錯報相應的控制點上可能存在控制缺陷,這為註冊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缺陷提供了線索。同樣,在內部控制審計中,如果發現某控制點的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則財務報表在相應的賬戶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這又為財務報表審計指明瞭方向。可見,將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整合進行,可以相互利用對方的工作成果,有效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實施整合審計的可行性[2]
1、業務類型相同。根據鑒證對象信息是否能被預期使用者獲取,我們可以將鑒證業務分為基於責任方認定的業務和直接報告業務;根據保證程度的不同,鑒證業務又可以分為合理保證業務和有限保證業務。內部控制審計與財務報表審計都屬於基於責任方認定的,合理保證的鑒證業務,兩者業務類型相同。
2、審計目標具有共同性。雖然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各有所側重,但兩者具有共同目標—— 為企業外部信息使用者獲取決策相關的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提供合理保證。
3、工作成果可以互為所用。由於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緊密聯繫,在不降低審計質量的前提下,為了節約審計成本和審計資源,二者的工作成果可以互為所用。例如:當註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同時對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進行審計時,註冊會計師需要對內部控制進行審計並形成結論,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時可以直接利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結論進行控制風險的評估,最終確定實質性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