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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收益共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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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收益共享契约)

收益共用契約(Revenue Sharing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供應鏈收益共用契約[1]

  供應鏈收益共用契約是指零售商將一定比例的銷售收益交付供應商,以獲得較低的批發價格,改進供應鏈運作績效的一種協調方式。這一契約最先出現在音像租賃行業,後被推廣到其他行業。Chauhan和Proth提出了基於收入共用的供應商零售商伙伴關係模型,分析了收入共用下作為不同風險承擔者的供應鏈成員利潤情況。王勇和裴勇在此基礎上研究了需求具有價格敏感性的供應鏈收益共用合約問題。黃寶鳳。等人進一步探討了收入共用契約下供應鏈成員的共贏性問題。葉飛等在研究不確定需求下供應鏈技術創新合作項目的共用收入契約時,引入技術努力因素,得出了在不確定需求下供應商的最優轉移價格

供應鏈收益共用契約模型分析[2]

  1.模型假設

  研究由一個供應商和一個零售商組成的供應鏈,

  a.供應商在供應鏈契約條款的制定上占主導地位,零售商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

  b.供應商與零售商都是理性的決策者,具有關於需求、成本等的完美信息。

  供應商提出供應契約,零售商決定是否接受,如果接受,則零售商確定訂購數量和零售價格如果不接受,則交易不成功。這樣構成斯坦克爾伯格寡頭競爭模型,是一個完美信息動態博弈。供應商是領頭企業,零售商是尾隨企業。

  2.模型分析

  設零售商採購量q,零售價格P,零售商的生產成本Crq,供應商的生產成本Cgq,總的生產成本C = Cg + Cr,零售商付給供應商的批發價W,所得收益比例φ,(在傳統批發價格契約中,φ=1),供應商所得收益比例1-φ,

  零售商總收益R(q,p)+vq(v<0可能),

  設期望零售額S(q,p),

  則零售商總收益pS(q,p) + v(qs(q,p)) = (pv)S(q,p) + vq

  可得,R(q,p) = (pv)S(q,p)  (1)

  零售商利潤πr(q,p) = φR(q,p) − (Cr + w − φv)q  (2)

  供應商利潤πs(q,p) = (1 − φ)R(q,p) − [Csw − (1 − φ)v]q(3)

  供應鏈總利潤π(q,P) = πr(q,p) + πs(q,p) = R(q,p) − (Cv)q

收益共用契約與回購契約的比較[2]

  回購契約是指供應商用一個合理的價格從零售商處回購剩餘產品的協議。對於回購契約,設供應商提供的批發價Wb,供應商回購剩餘產品時給零售商的補償b。

  由(1)式,可得S(q,p) = R(q,p) / (pv)

  可得,零售商利潤\pi_r(q,p,b,w_b)=\frac{p}{p-v}R(q,p)+(b+v)(q-\frac{R(q,p)}{p-v})-(C_r+w_b)q=(1-\frac{b}{p-v})R(q,p)-(C_r+w_b-b-v)q  (4)

  供應商利潤\pi_r(q,p,b,w_b)=\frac{b}{p-v}R(q,p)+(C_s-w_b+b)q  (5)

  對於收益共用契約{φ,w},存在一個回購契約{b,wb},當b = (1 − φ)(Pv),wb = (1 − φ)P + φCCr時,(2)式與(4)式相等,即收益共用契約和回購契約下的零售商利潤相同(3)式與(5)式相等,即收益共用契約和回購契約下的供應商利潤相同。

  這時,收益共用契約和回購契約具有相同的協調效果,其協調實質是一致的。因此,在不變的零售價情況下,回購契約與收益共用契約在很大程度上相同。

  回購契約在零售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起協調效果,但在可變的零售價格下,不宜使用回購契約。收益共用契約在可變的零售價格下也能起到好的協調效果。

收益共用契約的適用條件[2]

  從管理成本和零售努力對需求的影響兩方面來分析收益共用契約的適用條件。

  1.管理成本較低

  收益共用契約需要對零售商的收益進行衡量,需要耗費一些管理成本。在有些情況下,收益共用契約比批發價契約所得的利潤低於收益共用契約帶來的管理成本,此時就不宜使用收益共用契約。對於影碟租賃行業來說,幾乎所有的影碟店有電腦和條碼系統來記錄每盒影碟的租賃情況,所以供應商易於對零售商的收益情況進行監測和衡量,花費的管理成本較低。

  2.零售努力對需求的影響不大

  假定零售價不變,設零售商的期望收益R(q,e),衡量零售商努力程度的參數e,零售商努力的成本g(e),

  則供應鏈利潤:π(q,e) = R(q,e) − g(e) − qc

  零售商利潤:πr(q,e) = φR(q,e) − g(e) − qw

  設零售商面臨的需求曲線

  P(q,e)=1-q+2re  參數r∈[0,l]。

  (隨著r的增大,零售努力對需求的影響也增大)

  期望收益R(q,e)=q·P(q,e)

  令g(e) = e2,得

  \pi_r(q,e)=\phi R(q,e)-e^2-qw=\phi q\cdot P(q,e)-e^2-qw=\phi q(1-q+2re)-e^2-qw  (6)

  設e(q)為零售商的最優零售努力,

  對(6)式,當\frac{\partial\pi_r(q,e)}{\partial e}=0時,πr(q,e)取得最優。

  即qr − 2e = 0,得e = φqr,記為e(q) = φqr

  代入(6)式,得

  πr(q,e) = φq(1 − q + 2φr2q) − φ2r2q2qw  (7)

  對(7)式,\frac{\partial\pi_r(q,e)}{\partial q}=0時,πr(q,e)取得最優.

  則在e(q)下的最優訂購量為q(w,\phi)=\frac{\phi-w}{2(\phi-\phi^2r^2)}(w<\phi)

  供應商的利潤:πs(w,φ) = (1 − φ)R(q(w,φ),e(q(w,φ)))) + q(w,φ)(wC)

  由於,對每個φ都存在一個最優批發價w(φ)。

  化簡可得,\pi_s(w(\pi),\pi)=\frac{(1-C)^2}{4(1+\phi(1-2r^2))}

  當r>\frac{1}{\sqrt{2}}時,πs(w(φ),φ)隨φ的增大而增大;當r\le\frac{1}{\sqrt{2}}時,πs(w(φ),φ)隨φ的增大而減小。因此,對供應商來說,當r>\frac{1}{\sqrt{2}}時,宜選擇批發價契約:當r\le\frac{1}{\sqrt{2}}時.宜選擇收益共用契約。也就是說,當零售努力對需求影響小時,供應商宜選擇使用收益共用契約。

  影碟租賃業滿足上述兩個條件:花費的管理成本低和零售努力對需求的影響不大,所以宜使用收益共用契約。而在家電或行動電話的零售中,零售努力對需求的影響較大,不宜使用收益共用契約。其他行業也能發現收益共用契約的優點。

收益共用契約和數量折扣契約

  數量折扣計算方式中基於訂購量的數量折扣包括全體數量折扣和增量部分折扣。在數量折扣契約中供應商的批發價格不是一個確定的常數,而是零售商的訂購量的減函數。根據以往對兩個契約的研究分析,需求隨機條件下,兩者在實現供應鏈協調的原理上是不同的收益共用契約實現協調時與決策變數p無關,但是數量折扣契約則是依賴於這一變數。數量折扣契約研究均是以實現帕累托改進為目標,要達到完美協調還需要特定的條件,但是它的形式多樣,比收益共用機制更為靈活,適應範圍也更廣。

收益共用契約和數量彈性契約

  數量彈性契約集中調整訂貨的數量柔性。它的基本思想在於,當零售商初始訂購一定量的產品時,供應商安排生產是按照一個最大的浮動比例進行的,零售商則是承諾至少訂購最低的浮動比例的產品。收益共用機制與數量彈性機制的協調原理相差較大。前面指出,收益共用機制的協調批發價格只與供應鏈成員的成本結構有關,因此它的協調價格還與需求分佈有關,不包括整個供應鏈的利潤函數。另外,在隨機需求模型中,當p稱為決策變數時,數量彈性機制無法起到協調作用,收益共用契約依然是有效的。

參考文獻

  1. 操傑 操達人.企業創新供應鏈收益共用契約模型研究.武漢工程大學學報.2008年06期
  2. 2.0 2.1 2.2 鄧明明 劉三陽.供應鏈收益共用契約研究.商場現代化.2006年0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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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宇,Love is zero,Yixi,连晓雾,Gaoshan2013,寒曦,LuyinT.

評論(共2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供應鏈收益共用契約"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田鑫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6月15日 20:33 發表

很全面!不錯!!!

回複評論
223.167.11.* 在 2013年4月6日 09:24 發表

直接從國外文檔翻譯過來的,還有許多致命錯誤,比如證明與努力程度相關的那個段落!好好看看吧,別盲目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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