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債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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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債資產管理是指銀行對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依法進行管理。
抵債資產管理主要涉及抵債資產的管理原則、抵債資產的保管、抵債資產的處置、監督檢查及考核等五個方面的內容。
抵債資產管理應遵循嚴格控制、合理定價、妥善保管、及時處置的原則。
1、嚴格控制原則。銀行債權應首先考慮以貨幣形式受償,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受償方式以現金受償為第一選擇,債務人、擔保人無貨幣資金償還能力時,要優先選擇以直接拍賣、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回收債權。當現金受償確實不能實現時,可接受以物抵債。
2、合理定價原則。抵債資產必須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來確定價值,評估程式應合法合規,要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合理定價。
3、妥善保管原則。對收取的抵債資產應妥善保管,確保抵債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
4、及時處置原則。收取抵債資產後應及時進行處置,儘快實現抵債資產向貨幣資產的有效轉化。
銀行要按照有利於抵債資產經營管理和保管的原則,確定抵債資產經營管理主責任人,指定保管責任人,並明確各自職責。
銀行在辦理抵債資產接收後應根據抵債資產的類別(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權利等)、特點等決定採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在抵債資產的收取直至處置期間,銀行應妥善保管抵債資產,對抵債資產要建立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銀行要根據抵債資產的性質和狀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掌握抵債資產實物形態及價值形態的變化情況,及時發現影響抵債資產價值的風險隱患並採取有針對性的防範和補救措施。每個季度應至少組織一次對抵債資產的賬實核對,並做好核對記錄。核對應做到賬簿一致和賬實相符,若有不符的,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並據實處理。
抵債資產收取後應儘快處置變現,應以抵債協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儘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避免暗箱操作,防範道德風險。抵債資產原則上應採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選擇拍賣機構時,要在綜合考慮拍賣機構的業績、管理水平、拍賣經驗、客戶資源、拍賣機構資信評定結果及合作關係等情況的基礎上,擇優選用。拍賣抵債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抵債資產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應採用有保留價拍賣的方式。確定拍賣保留價時,要對資產評估價、同類資產市場價、意向買受人詢價、拍賣機構建議拍賣價進行對比分析,考慮當地市場狀況、拍賣付款方式及快速變現等因素,合理確定拍賣保留價。不適於拍賣的,可根據資產的實際情況,採用協議處置、招標處置、打包出售、委托銷售等方式變現。採用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處置方式時,應在選擇中介機構和抵債資產買受人的過程中充分引入競爭機制,避免暗箱操作。
抵債資產收取後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 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係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銀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資產。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視同新購固定資產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
銀行應當對抵債資產收取、保管和處置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在收取、保管、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截留抵債資產經營處置收入的;
(2)擅自動用抵債資產的;
(3)未經批准收取、處置抵債資產的;
(4)惡意串通抵債人或中介機構,在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故意高估抵債資產價格,或在處理抵債資產過程中故意低估價格,造成銀行資產損失的;
(5)玩忽職守,怠於行使職權而造成抵債資產毀損、滅失的;
(6)擅自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資產的。
建立抵債資產處理考核制度,考核年度抵債資產的變現成果可以用以下兩個指標進行考核。
(1)抵債資產年處置率
(2)抵債資產變現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