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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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拍賣原則[1]
拍賣原則是以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為基本原則,拍賣活動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拍賣法》規定,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是我國民事法律確定的民事活動基本原則在拍賣活動中的具體要求和體現。
拍賣原則的內容[2]
(一)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主要是指整個拍賣活動公開進行,遵守法律規定,接受輿論監督,成為一個自始至終具有很高透明度的商業過程。
1.拍賣前的準備活動公開
(1)拍賣公告公開發佈。拍賣機構應當把拍賣的相關信息,通過提前公開發佈拍賣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進行披露,包括拍賣時間、拍賣地點、拍賣標的、拍賣條件等,以便吸引競買人參加拍賣活動。
公開發佈拍賣公告應當選擇受眾率高的傳播媒體,從而使公告的公開性得到更充分的發揮。
(2)拍賣標的公開展示。拍賣機構應當把擬進行拍賣的商品(或者樣品),通過預先公開展示的形式向社會公眾進行介紹,包括商品來源、產地、性質、品種、成分、重量、質量、用途等,特別是提供給廣大買主包括潛在買主,使其能在觀展時親眼目睹,鑒別品評。
公開展示拍賣標的應當選擇各方麵條件理想的場所,從而使預展的公開性得到百充分的發揮。
2.拍賣中的實施活動公開
(1)拍賣會公開舉辦。拍賣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如約公開舉辦拍賣活動,並且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的理由拒絕政府監管人員、媒體工作人員、普通公眾等進場監督、觀摩。
(2)競買人公開競價。拍賣機構應當確保每項拍賣標的都處於公開競價的狀態,即由相關競買人面對面地公開出價,展開競爭。而且,拍賣師應當在公開競價過程中隨機公開作出選擇,使最高應價者公開成交;或者在無法成交時使其公開流標。
3.拍賣後的收尾活動公開
(1)成交手續公開辦理。拍賣活動的特殊性決定,每項拍賣標的成交(或流標)後,該標的自身的拍賣活動即進入收尾程式,而其他拍賣標的仍繼續進行拍賣。因此,依據拍賣規則及國際慣例,凡有拍賣標的成交,應當公開辦理如下成交手續:一是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二是由委托人與買受人在全場拍賣會結束後訂立買賣合同。
(2)拍賣標的公開交割。全場拍賣會結束後,委托人、買受人將各自的簽約、結算等相關義務履行完畢,則由拍賣機構負責組織或協調拍賣當事人進行拍賣標的的交割。
(3)其他事宜公開處理。是指對涉及未成交標的的一些相關事宜的處理。一是由拍賣機構向競買人公開返還事先預收的拍賣保證金。二是由拍賣機構向委托人公開返還未能成交的拍賣標的(或樣品)。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主要是指拍賣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正義的觀念確定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各方當事人都不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自己的權利,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平等,即當事人在拍賣活動中民事權利義務平等,民事法律關係平等,保證拍賣活動自始至終公平地進行。托人有底價確認權、撤銷交易權等。
(2)委托人之間相互平等。所有委托人各自依法取得委托人資格,在拍賣活動中待遇相同,不受歧視。如:都有拍賣標的瑕疵告知義務;都有獲得成交價金的權利。
(3)拍賣機構與競買人相互平等。拍賣機構與競買人建立買賣合同關係,雙方依法享有和承擔參與拍賣活動時各自的權利義務,拍賣機構不得以非公平的方式對待競買人。如:拍賣機構有舉辦拍賣會的權利和義務;而競買人有出席拍賣會的權利和義務。
(4)競買人之間相互平等。所有竟買人各自依法取得競買人資格,在拍賣活動中待遇相同,不受歧視。包括:各自的競買資格平等,無職業、財產等限制,也沒有地位、級別等區別;竟買機會平等,拍賣標的對所有競買人或在一定範圍內對所有競買人開放。
(5)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相互平等。拍賣機構與買受人建立買賣合同關係,雙方依法享有和承擔參與拍賣活動時各自的權利、義務,拍賣機構不得以非公平的方式對待買受人。如:拍賣機構有在出現最高應價時擊槌表示成交的權利和義務;而買受人有在成交後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的權利和義務。
(6)買受人之間相互平等。所有買受人都有平等的簽約權、結算權、提貨權等,在拍賣活動中不受歧視,待遇相同。
(三)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主要是指拍賣當事人應當依據公正、正義的觀念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保護一方,損害他方,不得濫用自己的權利,各方當事人在拍賣活動中的行為公正,保證拍賣活動自始至終公正地進行。
1.拍賣機構的公正
(1)拍賣機構不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買,並不委托他人代為競買,防止既當中介人,又當競買人;
(2)拍賣機構不從事自行拍賣活動,防止既當中介人又當委托人;
(3)在拍賣活動中,拍賣機構不偏袒委托人、競買人或買受人;
(4)在拍賣活動中,拍賣機構不與其他拍賣當事人惡意串通。
2.委托人的公正
(1)委托人不參與競買並不委托其他人代為競買自己委托的拍賣標的;
(2)委托人不得相互之間或與其他拍賣當事人惡意串通。
3.競買人的公正
(1)競買人應當公正地參加拍賣活動,並對自己的所有拍賣行為負責;
(2)競買人不得相互之間或與其他拍賣當事人惡意串通。
4.買受人的公正
(1)買受人應當對自己的所有買受行為負責,自覺履行拍賣成交後的義務;
(2)買受人不得相互之間或與其他拍賣當事人惡意串通。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運用在拍賣活動中主要是指拍賣當事人應當講誠實守信用,以誠實、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以自覺、守信的方式履行義務,同時根據拍賣規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拍賣當事人具備誠信意識。拍賣當事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誠實、守信、善意的心理狀態,依據誠信的觀念從事拍賣行為。
(2)拍賣當事人實施誠信行為。拍賣當事人在客觀上應當於拍賣活動中言行一致、表裡如一、忠於事實真相,不得欺騙他人、見利忘義、損人利己。
(3)拍賣當事人不規避法律和合同義務。拍賣當事人必須依法從事一切拍賣活動,在拍賣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中止等各個階段,都始終如一地貫徹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諾言,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