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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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檢員是指在外貿企業、代理報檢企業等企業和機構中專業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的人員。報檢員是報檢單位的一個重要崗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實行報檢員憑證報檢制度。
報檢單位或代理報檢單位在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備案或註冊登記時指派的報檢人員,須經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報檢員資格證”,併在“報檢員資格證”有效期內向其所在地轄區的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登記,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證”後持證上崗,方可從事報檢業務。同時,報檢單位對其指派的報檢人員的報檢行為負法律責任。因此,企業向檢驗檢疫機構推薦報檢員時必須選擇具有良好政治修養、較強的法律意識和工作責任心的人,其要求是:
- 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
- 具有高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以上學歷,有相關的英文水平和電腦應用能力;
- 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國際貿易、運輸、銀行、保險、海關知識和商品學知識;
- 具有知法、學法、懂法、守法的意識,能嚴格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培訓和業務指導;
- 明瞭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熟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程式,能認真辦理報檢事項。
報檢員在接受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相關知識的培訓或自學後,經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考試合格者,將取得報檢員資格。要成為正式的報檢員,應由其服務單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提交“報檢員註冊申請書”,經審核發給“報檢員證”,獲得“報檢員證”者方可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工作,並應在報檢時主動出示其“報檢員證”。
報檢員在取得“報檢員證”後即可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工作,同時亦須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1、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報檢人員的培訓、資格考試、考核、發證、管理等工作。
2、“報檢員證”的有效期為2年,期滿之日前1個月,報檢員應當向發證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審核申請,同時提交審核申請書。檢驗檢疫機構結合日常報檢工作記錄對報檢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其“報檢員證”有效期延長2年。經審核不合格的,報檢員應當參加檢驗檢疫機構組織的報檢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其“報檢員證”有效期延長2年。未申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且未通過培訓考試的,不予延長其“報檢員證”有效期。
3、根據需要,對已取得報檢員資格的人員進行不定期培訓,以便傳達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新的規定、通告等信息。
4、報檢員不再從事報檢工作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原註冊登記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註銷手續,同時交回“報檢員證”,不能交回被終止的“報檢員證”的,應辦理登報聲明作廢手續。
5、“報檢員證”如有遺失,應辦理登報聲明作廢手續,並向原發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補辦。
6、“報檢員證”是報檢員辦理報檢業務的憑證,不得轉借、塗改。
7、報檢員不得同時兼任兩個或兩個以上報檢單位的報檢工作。
8、檢驗檢疫機構對報檢員日常的報檢行為實施差錯登記管理制度。
對報檢員在從事出入境報檢活動中有逃避檢驗檢疫或違反檢驗檢疫有關規定行為的,檢驗檢疫機構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報檢單位及其相關報檢員的法律責任。
1、對於進境貨物,報檢員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內辦理報檢,並提供抽樣、檢驗的各種條件後,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在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證明。如果由於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貨物超過索賠期而喪失索賠權的,報檢員有權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2、對於出境貨物,報檢員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時間,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交納檢驗檢疫費後,有權要求在不延誤裝運的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證明。如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而耽誤裝船結匯,報檢人員有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報檢員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時,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向原機構或其上級機構申請復驗。
4、報檢員如有正當理由需撤銷報檢時,有權按有關規定辦理撤檢手續。
5、報檢員在保密情況下提供有關商業單據和運輸單據時,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予保密。
6、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報檢員有權依法提出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1、報檢員負責本企業的進出口貨物報檢申請事宜。
2、報檢員有義務向本企業的領導傳達並解釋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通告及管理辦法。
3、報檢員須依法按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履行登記或報檢所必需的程式和手續,做到報檢的期限和地點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規定,申請證單填寫正確、詳細,隨附證單齊全。
4、報檢員有義務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進行抽樣和檢驗、檢疫、鑒定等必要的工作條件,例如必要的工作場所、輔助勞動力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為實施檢驗檢疫而進行的現場驗(查)貨、抽(採)樣及檢驗檢疫處理等事宜;並負責傳達和落實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的檢驗檢疫監管措施和其他有關要求。
5、報檢員有義務對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貨物加強批次管理,不得錯發、漏發致使貨證不符。對入境的法檢貨物,未經檢驗檢疫或未經檢驗檢疫機構的許可,不得銷售、使用或拆卸、運遞。
6、報檢員申請檢驗、檢疫、鑒定工作時,應按規定繳納檢驗檢疫費。
7、報檢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擅自塗改、偽造或變造檢驗檢疫證(單)。
8、對於進境檢疫物報檢必須做到:經批准後提供隔離場所,辦理檢疫審批,配合檢疫進程,瞭解檢疫結果,適時做好除害處理,對不合格貨物按檢疫要求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做退運、銷毀等處理。
9、對於出境檢疫物報檢員必須做到:配合檢驗檢疫機構,掌握輸入國家(地區)必要的檢疫規定等有關情況,進行必要的自檢,提供有關產地檢驗資料,幫助檢驗檢疫機構掌握產地疫情,瞭解檢疫結果,領取證書。
10、對於入境不合格貨物,應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通報情況,以便整理材料、證據對外索賠。對於出境貨物要搜集對方對貨物的反應(尤其是有異議的貨物),以便總結經驗或及時採取對策,解決糾紛。
11、報檢員辦理報檢業務須出示“報檢員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受理無證報檢業務。
報檢員調往其他企業從事報檢業務的,應持調入企業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調往異地從事報檢業務的,應向調出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註銷手續,並持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註銷證明向調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重新辦理註冊手續。經核准的,檢驗檢疫機構予以換髮新的“報檢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