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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報檢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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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代理報檢單位[1]

  代理報檢單位是指經國家質檢總局註冊登記,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依法代為辦理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境內企業。

代理報檢單位設立的資格條件[2]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申請代理報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註冊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該執照經營範圍中列明有代理報檢或與之相關的經營權

  (2)註冊資本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3)有固定經營場所及符合開展代理報檢業務所需的條件和設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於10名經檢驗檢疫機構考試合格並取得“報檢員資格證”的人員;

  (6)與報檢員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為每個報檢員繳納社會保險

  (7)申請單位的聲明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

  (8)符合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質檢總局對代理報檢單位的資格條件規定得比較嚴格,目的在於鼓勵規模大、信譽好、綜合實力強、誠信度高的代理報檢單位從事代理報檢業務。

代理報檢單位權利[3]

  1.代理報檢單位經准予註冊登記後,可由其在檢驗檢疫機構註冊並持有有效“報檢員證”的報檢員,在批准的代理報檢區域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代理報檢業務,但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

  2.除另有規定外,經國家質檢總局准予註冊登記的代理報檢單位,允許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

  3.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報關地和收貨地委托代理報檢單位報檢,出口貨物發貨人可以在產地和報關地委托代理報檢單位報檢。

  4.代理報檢單位在辦理代理報檢業務等事項時,必須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並對所報檢貨物的品名、規格、價格、數量、重量以及其他應報的各項內容和提交的有關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代理報檢單位從事代理報檢業務時,必須提交委托人的“報檢委托書”。“報檢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簽字)、機構性質及經營範圍;代理報檢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代理事項,以及雙方責任、權利和代理期限等內容,並加蓋雙方的公章。

  6.在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檢,並提供抽樣、檢驗檢疫的各種條件後,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的檢驗檢疫期限內完成檢驗檢疫工作並出具證明文件。如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入境貨物超過索賠期而喪失索賠權的或出境貨物耽誤裝船結匯的,有權追究當事人責任。

  7.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檢驗檢疫機構或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以至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復驗。

  8.對所提供的帶有保密性的商業運輸單據,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予以保密。

  9.有權對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

代理報檢單位的義務[3]

  1.代理報檢單位在辦理代理報檢業務等事項時,必須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並對所報檢貨物的品名、規格、價格、數量、重量以及其他應報的各項內容和提交的有關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代理報檢單位從事代理報檢業務時,必須提交委托人的“報檢委托書”,加蓋雙方的公章。

  3.代理報檢單位應在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期限、地點辦理報檢手續,辦理報檢時應按規定填寫報檢申請單,並提供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必要證單;報檢申請單應加蓋代理報檢單位的合法印章。

  4.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對已完成檢驗檢疫工作的,應及時領取檢驗檢疫證單和通關證明。

  5.代理報檢單位應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代理報檢的有關事宜的調查和處理。

   6.代理報檢單位應按要求選用報檢員,並對報檢員的報檢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報檢員不再從事報檢工作或被解聘或離開本單位時,代理報檢單位應及時辦理註銷手續,否則,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代理報檢單位承擔。

  7.國家質檢部門鼓勵代理報檢單位以電子方式向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申報,但不得利用電子報檢企業端軟體開展遠程電子預錄人。

代理報檢單位的責任[3]

  1.代理報檢單位對實施代理報檢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責任

  2.代理報檢單位應按規定代委托人繳納檢驗檢疫費,在向委托人收取相關費用時應如實列明檢驗檢疫機構收取的費用,並向委托人出示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收費票據,不得借檢驗檢疫機構名義阿委托人收取額外費用。

  3.代理報檢單位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代理報檢單位的代理報檢行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據合同或法律所應承擔的產品質量責任和其他責任。

  4.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印章、標誌、封識和質量認證標誌行為的,除取消其代理報檢註冊登記及代理報檢資格外,還應按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對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代理報檢單位因違反規定被檢驗檢疫機構暫停或取消其代理報檢資格所發生的與委托人等關係人之間的財經糾紛,由代理報檢單位自行負責。

  6.代理報檢單位及其報檢員在從事報檢業務中有違反報檢規定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根據規定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或取消其代理報檢資格的處罰;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姚大偉主編.國際商務單證理論與實務.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07.
  2. 張炳達,顧濤編著.進出口商品報檢實務.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11.06.
  3. 3.0 3.1 3.2 孔德民編著.報檢實務.中國海關出版社,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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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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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169.* 在 2017年3月20日 22:00 發表

昆明有多少個自理報檢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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